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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粮食局关于提高201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25 生效日期: 2011-03-25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粮食局
发布文号: 浙价成[2011]10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粮食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扩大粮食生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提高201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60号),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省201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11年新粮上市起,我省2011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格每50公斤分别提高到102元、107元、128元,比2010年分别提高9元、10元、23元。当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时,政府委托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储备政策性用粮时按最低收购价收购。早籼稻播种在即,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介做好宣传工作,调动农民多种粮、种好粮,促进我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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