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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25 生效日期: 2011-03-25
发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办发[201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本市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促进本市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运用高新技术创新文化生产方式、培育新的文化业态和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部署,运用数字技术促进出版产业自主创新、优化升级,加快上海文化大都市建设,现就促进本市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本市促进发展的数字出版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业务的企业:

  

  (一)从事数字作品的制作、集成的;

  

  (二)从事数字作品的存储管理的;

  

  (三)从事数字作品的传播与搜索的;

  

  (四)从事数字出版物的销售的;

  

  (五)从事与数字出版相关的技术和咨询服务的;

  

  (六)从事与数字出版相关软硬件的研发和销售的;

  

  (七)从事数字内容与教具、文具、玩具等生产结合的。

  

  二、本市新闻出版、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以产业需求为导向,做好人才培养、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资质认定和权益保障等领域的服务保障工作。

  

  三、研究制定本市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规划,定期发布本市数字出版产业引导目录,不断完善数字出版产业引导目录的形成机制,建立和逐步完善本市数字出版产业分类统计、运行监测和分析发布制度。

  

  四、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数字出版领域、从事数字出版经营业务,进一步扩大开放,优化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环境。

  

  禁止违法设置数字出版产业的市场准入障碍。

  

  五、支持数字出版企业发起成立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探索建立数字出版企业间、行业间交流协作机制。鼓励有关主管部门将可以由行业组织承担的各种管理、服务职能转移或者委托给行业组织行使。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数字网络领域列为打击盗版专项执法重点。鼓励研发数字版权保护共性技术,探索开展适合数字出版企业特点和需要的知识产权侵权保险业务。对符合条件的数字出版企业申请计算机软件登记的,按照《上海市软件著作权登记经费资助办法》给予资助。鼓励有条件的数字出版产业园区和企业争创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七、鼓励国内数字出版龙头企业入驻上海。这类企业总部移至上海的,在登记注册、开办运营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鼓励本市出版单位与高科技单位共同出资成立主要从事数字出版业务的企业,并对其申报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动漫企业、高科技服务企业予以帮助和支持。对本市出版单位符合本市数字出版产业引导目录的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九、对数字出版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产品和技术,经有关部门认定,纳入《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在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时可享受优惠政策,鼓励财政性资金予以优先采购。

  

  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符合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数字出版企业两年以上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一、市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通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数字出版产业,主要支持起步期、成长期的数字出版企业发展。

  

  十二、鼓励和支持数字出版企业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863计划、国家出版基金、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及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等,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上述国家项目提供一定比例配套资金支持。

  

  十三、数字出版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及其它相关扶持政策。


  十四、数字出版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可按照《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十五、数字出版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或者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等原因,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六、对列入本市数字出版引导目录的重点数字出版项目,可由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市科技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支持。符合《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规定的数字出版重点项目,按照该《办法》规定给予补贴或贷款贴息的政策扶持。

  

  十七、支持数字出版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对列入推荐名单的重点数字出版企业的申报提供指导和帮助。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十八、支持数字出版企业申报软件企业,对列入推荐名单的重点数字出版企业的申报提供指导和帮助。新创办的数字出版企业被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照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九、鼓励数字出版企业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数字出版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十一、对数字出版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数字技术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数字出版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照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按照规定实施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数字出版产品被认定为计算机软件的且属于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803的(如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代码为准),出口实行免税。

  

  二十四、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数字出版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其自主研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十五、对数字出版企业投资建设的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免征关税。

  

  二十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数字出版企业引进人才,可按照《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被认定为软件企业的数字出版企业所需的各类人才,包括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和外国专家,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十七、数字出版企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的,对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经市经济信息化委报市政府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以实物形式给予软件人员的奖励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对本市服务外包园区内从事数字出版软件开发外包业务、工作一年以上并为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高级人才,经申报和认定,在市人才发展资金中给予一定奖励。

  

  二十八、建立新闻出版总署-上海市政府部市合作会议领导小组上海成员单位例会制度,统筹协调解决上海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例会具体工作由市新闻出版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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