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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任务分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25 生效日期: 2011-03-25
发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11]2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根据任务分工,逐项制订工作计划,抓紧出台配套政策,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指导督查,确保《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地要按照《教育规划纲要》总体要求,制定和实施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任务分工

  


  为了贯彻落实《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现提出如下任务分工。 一、发展任务

  (一)学前教育。

  1优化学前教育布局结构,逐步实现就近入园。(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农办。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加大政府投入,加快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鼓励民间资本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

  3制定并落实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政策,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教育厅)

  4制定学前教育办园实施标准,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和年检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保证各类幼儿园办成合格幼儿园。(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5合理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6加强对幼儿健康水平的监测和评估,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形成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

  7办好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和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调整部分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的专业结构和办学方向,加快幼儿教师的培养和配备。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标准,实施保教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保障幼儿教师的工资、职称评聘和社会保障等权益。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分期分批组织全省农村幼儿园园长和教师集中免费培训。(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8实施农村学前教育推进计划,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校舍和师资,科学规划和改扩建农村幼儿园。通过资金补助、规费减免以及优先安排建园用地等政策,鼓励村集体和公民个人举办农村幼儿园。(省教育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二)义务教育。

  9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行动计划。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工程、义务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工程、义务教育学生关爱工程,健全督导评估机制和投入保障机制。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10切实缩小校际差距,着力解决择校问题。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服务范围,公开招生办法和结果。完善教师、校长定期交流制度。探索“一校制”、“联校制”、“学区制”、“集团化”、“协作区”等多种办学形式,建立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制度,共享优质教育资源。逐步扩大示范高中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的比例。(省教育厅)

  11规范各类学校办学行为,禁止以各种学科类实验班名义招生,禁止把各种学科竞赛成绩作为新生入学、编班的依据,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取择校费。严禁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非重点学校或重点班、非重点班。严禁公办学校教师从事或者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有偿培训,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持续开展择校乱收费专项治理。切实加强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省教育厅、省监察厅)
12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探索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推动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办、省政府研究室、省妇联、团省委、省关工委)

  13进一步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建立义务教育质量标准体系、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提升机制,整体提升义务教育水平。加强中小学班主任队伍和备课组建设。深化课程与教学方法改革,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国家课程,加强地方课程建设,鼓励学校根据自身特点开发校本课程。积极推行小班教学,逐步达到小学每班35人以下、初中40人以下。大力推进普通话教学,使用规范汉字。提高农村学校语言文字水平。(省教育厅、省语委)

  14加强德育工作,建设一批德育精品课程、一批校园文化建设先进学校、一批青少年校外活动基地。(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团省委)

  15广泛开展“湖北省千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教师每天1小时体育锻炼。建立学生体质监测和免费健康检查制度,加强学生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提倡合理膳食,改善营养状况。落实体育大课间,完善体育竞赛活动,培养体育、艺术特色人才。深入开展中小学“大家唱、大家跳”等体育和艺术教育活动。加强学校国防教育。(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体育局、省军区、省妇联、团省委)

  16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率先在小学低年级实现学生家庭书面作业零负担。建立中小学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公告、举报和问责等制度。规范各种社会补习机构和教辅市场。家长要加强与学校沟通配合,共同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关注学习困难学生,建立学习困难生帮扶机制。健全防止与控制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机制。(省教育厅、省妇联)

  (三)高中阶段教育。

  17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合理布局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把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与普通高中建设摆在同等重要位置。科学制定高中阶段学校发展规划,总体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

  18加大投入,努力改善高中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加强薄弱学校建设。支持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发展。(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19提高普通高中办学水平。扩大优质高中的资源总量。逐步消除大班额现象。(省教育厅、省编办)

  20深化高中课程改革,全面落实课程方案,保证学生全面完成国家规定的文理等各门课程的学习,克服应试教育倾向。加强综合实践活动课和通用技术课,创造条件开设丰富多彩的选修课。加强学生军训工作。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完善学分管理制度,建立学生评价诚信保障机制。(省教育厅、省军区、团省委)

  21加强高中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禁止以任何形式下达高考升学指标。(省教育厅)

  22推进普通高中特色发展。实施普通高中特色建设计划,推进特色高中、特色课程建设。推动普通高中加强学生职业技能训练,支持发展普职融合的综合高中。促进高等学校在高中建立教学、招生与指导基地。鼓励高等学校向高中开放课程、实验室等教学资源,探索建立高中与高等学校特色专业人才培养的一体化通道。(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四)职业教育。

  23加强职业教育统筹。统筹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使职业教育规模、结构、质量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统筹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统筹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职责。(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农业厅)

  24实行税收优惠、企业办学成本列支、安全责任分担等政策措施,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鼓励企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国资委)

  25引导职业院校服务企业,推进职业教育与产业、学校与企业、专业设置与职业岗位、教材内容与职业标准的对接,系统设计、实施生产性实训和顶岗实习。(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国资委)
26促进资源整合和共享,支持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实习实训基地,逐步实现社会化供给、专业化分工。围绕湖北省十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通过校企联办、企业冠名等方式,支持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联合开展人才培养,重点推进“湖北海员”等十大职业教育品牌建设。依托先进制造技术类等专业,建设一批校企合作示范基地。将职业资格标准融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高职业院校服务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能力。(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经信委、长江海事局)

  27制定湖北省职业院校基本办学标准、编制标准、生均经费标准,建立健全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保障体系。加强职业示范院校建设和基础能力建设,重点办好10所左右国家级示范(骨干)高等职业院校、15所左右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40所国家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100所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和实训基地建设,“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100个国家级实训基地。(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经信委)

  28加强专业和课程建设,建设一批中等职业教育省级品牌特色专业和高等职业教育省级重点专业、精品课程。大力推进教学改革,完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制度。加强以就业为导向、吸引企业参加的职业教育质量评估。(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29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实施新型农民素质提高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加强涉农院校和专业建设,扩大涉农专业招生规模,培养更多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推进农科教结合,促进专业建设和“农村科技示范园”对接,加快培养新型农民。加强农业类职教师资基地建设。逐步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2015年前建成100所劳动预备制培训示范学校。推进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模式改革。围绕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开展移民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促进移民及其子女转移就业。(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省移民局)

  30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

  3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职业院校面向“双后生”(初、高中毕业后)、退役士兵、在岗人员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劳动就业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32构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沟通衔接的“立交桥”,探索以技能考核为重点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院校的办法。(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33完善劳动人事和工资分配制度,扩大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比例。加大对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的宣传表彰力度。(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

  (五)高等教育。

  34完善高等教育布局结构,着力办好现有高校,从严审批新设高校。稳步扩大本科生教育,加快发展研究生教育,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省教育厅、省发改委)

  35深化省部共建,重点支持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争创世界高水平大学。积极支持其他部委属高校争创国际知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加大对省属高校的投入力度,重点建设若干所具有较高办学水平和鲜明学科特色的国内知名高水平大学,支持具有行业背景的高校进一步增强学科特色和优势。深入推进“武汉城市圈中央部属高校与地方高校对口支持合作计划”,激活部属高校优质资源,支持省属高校特色发展。(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

  36大力推进重点学科建设和特色优势学科建设,支持在鄂部委属高校建设10个左右世界一流学科,支持省属高校重点建设50个左右的重点一级学科,加强省属高校学科带头人的培养。(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

  37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实行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信息监测预警机制。重点发展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生物育种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和我省传统支柱产业技术改造相关专业,压缩社会需求相对饱和的专业。(省教育厅、省发改委)
38发挥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的作用,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分类服务、分类评估,引导高等学校彰显办学特色,克服同质化倾向。(省教育厅)

  39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坚持知识传授与价值观培养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和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推进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推进大学校园文化建设,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科学化水平。(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省人社厅)

  40深入实施“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与质量提高工程”,重点建设一批精品课程、品牌专业、教学团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加强高校教学资源平台建设,建设精品课程共享平台。(省教育厅)

  41加强教学管理,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改进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加强教学巡视工作,建立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年度统计公布制度。推进自选专业、弹性学制、学分制、通识教育、研究性学习、基地班、实验班等教育教学改革。(省教育厅)

  42实施“湖北普通高等学校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验计划”,“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20个左右“拔尖创新人才培育基地”。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十二五”期间建设30个左右“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建设200个左右校内外“大学生实习实践基地”。实施“湖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培养计划”,“十二五”期间确定100个左右本科和高职专业点,组织高校与企业行业联合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人才。(省教育厅、团省委、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43深化学位和研究生教育改革,加强高校和科研院所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探索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新机制和新模式。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加快培养适应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特别是工程类人才。采取地方政府主导、高校行业对接、内部资源整合、校际协作等多种模式,“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20个左右“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省教育厅、省发改委、中科院武汉分院、省社科院、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科协、省财政厅)

  44提高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参照职业岗位任职要求,支持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同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引入行业企业技术标准,校企合作共同开发专业课程和教学资源。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对外开放战略,将各类产品、服务、职业资格的国际化标准融入教学内容。推行多学期、分段式等灵活多样的教学组织模式,学校和企业共同完成教学任务。建立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报告发布制度。(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45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科研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积极培育和重点建设一批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创新团队。建设面向社会开放的高校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享平台、科研成果转化交易平台和产学研用结合服务平台。(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中科院武汉分院、省社科院、省科协)

  46深入实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加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社科院)

  47完善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高校科研评价体系,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探索建立高校教师、科研人员职称评聘、科技成果评定与科技成果转化挂钩的机制。对从事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评定职称时,指标单列,重点考核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

  48引导高校主动融入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20个左右“高校自主创新重点基地”。办好湖北省大学科技园,促进科技含量高、产业前景好的精品项目入园转化。落实《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奖励规定,鼓励高校科技成果以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参与分配,鼓励高校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国税局、省经信委、中科院武汉分院、省科协)

  49实施“高校青年教师深入企业服务行动计划”,“十二五”期间每年组织1000名左右的高校青年教师深入企业服务。建立高校服务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机制。组织高校参加“城乡互联、结对共建”活动。建立健全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到企业创业创新和企业高层次人才进校兼职的机制。研究制定高等学校科技服务湖北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定期对服务湖北成绩突出的高校和高校教师进行表彰奖励。(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
50支持高校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和地区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办产业实体,共建创新平台。设立高校产学研用合作专项资金,组织高等学校围绕国家和湖北省发展战略,积极承担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高校与企业产学研用结合科技攻关计划,面向企业公开征集重大科技问题,组织高校与企业联合攻关。引导高校科研人员围绕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开展科技攻关,创造更多的科技成果向企业转让。(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知识产权局、中科院武汉分院、省科协、省财政厅)

  (六)终身教育。

  51将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目标。(省发改委、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科协)

  52建立健全继续教育投入和成本分担机制。发挥学习型组织在建设学习型社会中的引领作用。探索开放互动式学习,加强研究式学习。建立学习推动机制、考核评价机制、学习保障机制和学习成果推介机制,加快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健全继续教育激励机制,推进继续教育与工作考核、岗位聘任(聘用)、职务(职称)评聘、职业注册等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科协)

  53定期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全民读书月、社区终身教育节等群众性学习宣传活动,营造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浓厚氛围。(省新闻出版局、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科协、省妇联)

  54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教育资源和社会资源,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沟通,提供多次选择机会。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55引导各级各类学校、科研机构、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资源向全体社会成员开展继续教育。健全宽进严出的学习制度,以广播电视开放教育为基础办好开放大学。加强以卫星、互联网、电视等为载体的远程开放继续教育及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现代远程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文化厅、省发改委、省广电局、省科协)

  56加强和改进成人高等教育,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建立科学的自学考试专业课程体系和评价制度。(省教育厅)

  57加快发展城乡社区教育,争创国家社区教育示范区。重视老年教育,使老年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新闻媒体的社会教育职能,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科协)

  (七)民族教育。

  58加强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基本建设,全面提高民族地区义务教育水平。(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宗委)

  59加大对民族地区高中建设的扶持力度,支持教育基础薄弱地区改扩建、新建一批高中阶段学校。加大对民族地区中等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支持民族院校加强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民宗委)

  60进一步办好高校民族预科班。做好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加强我省西藏班、新疆班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水平。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民宗委、团省委)

  (八)特殊教育。

  61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2015年前完成72所市、州、县特殊教育学校新建和改扩建任务。(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残联)

  62完善随班就读制度,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利,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省教育厅、省残联)

  63逐步实施残疾学生免费高中阶段教育。大力推进残疾人职业教育。完善高校招收残疾考生政策。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加大投入力度,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力度。(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残联)

  64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在优秀教师表彰中提高特教教师比例。(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残联) 二、体制改革
(九)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65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具有湖北特色的课程体系,推进学校、家庭和社会密切配合,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终身教育协调沟通,小学、中学、大学有机衔接,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科协)

  66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着力培养经济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和社会发展领域急需紧缺人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

  67突出学生主体地位,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加强教学方法研究,开展新教法改革实验,提高课堂效果。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注重知行统一。加强人才培养过程的实验实习、实践锻炼和生活体验。开发实践课程、活动课程,将社会实践活动纳入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68充分利用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提升学生人文艺术修养。全面规划和建设青少年校外实践基地和活动中心,建设一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特色基地和校园文化精品项目。鼓励学生走进社区、走进农村、关心社会,参与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省教育厅、省文化厅、团省委、省妇联、省发改委)

  69关注学生特长潜能,注重因材施教。建立和完善分层教学、走班制、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推进优异学生培养模式改革,改革学生跳级、转学、转专业、选修课程等管理办法。支持有条件的高中与大学、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创新人才培养研究和试验,建立创新人才培养基地,实施个性化的培养方案。推进部属高校和省属高校对口支持合作,为学生跨校选修、辅修第二学士学位、课程和专业搭建平台。(省教育厅)

  70探索建立校校联合、校企联合、学校与科研机构联合、国际合作等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培养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人才。深化职业教育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支持研究生培养单位改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生培养方法。(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中科院武汉分院)

  71改革人才评价制度,注重全面发展。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探索多种形式的评价方法,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做好学生成长记录,完善综合素质评价。科学制定学校评价标准,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各方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十)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72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完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构建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平台,实行高中阶段学校统一的招生录取办法。规范高中优秀特长生录取程序和办法。(省教育厅)

  73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秩序,统一招生编码,实行网上录取、电子注册、自主招生。制定和完善普通高中学生就读中职学校的实施办法。(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74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试行普通本科院校与高等职业院校分类入学考试。鼓励普通本科院校以统一招生考试为主,根据各自选才要求辅以面试等方式选拔人才。探索建立高职院校注册入学制度。支持省属高校自主招生,完善监督机制。改革研究生招考办法,发挥和规范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建立有利于专门人才、创新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健全择优录取、自主录取、推荐录取、定向录取、破格录取等规范程序。(省教育厅)

  75综合考虑高等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因素,改革高校招生计划分配办法,促进生源与院校资源的优化配置。今后一段时期,招生计划向与经济社会发展耦合性强的学科专业和设在市(州)的高校倾斜。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省教育厅)

  76成立湖北省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加强教育考试机构建设,推进标准化考场建设,加强考试管理和依法监督。(省教育厅)

  (十一)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77随着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克服行政化倾向。(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政府研究室)

  78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制度,健全校务公开制度,提高师生满意度和社会认同度。(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人社厅、省编办)
79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坚持和完善公办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完善高等学校校长选拔任用办法,试行委任、聘任、选任等选拔任用方式。(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80加强学校章程建设。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团省委)

  81扩大社会合作,探索建立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制度。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聘任制和岗位管理制,探索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编办)

  82推进专业评价,建立高等学校质量报告发布制度。(省教育厅)

  83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探索建立校长职级制度和职业资格任职制度,逐步取消中小学校长行政级别。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推动形成校长负责、民主管理、家校沟通、社会监督的中小学治理结构。(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

  84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合作办学、服务社区等方面的自主权,健全现代职业学校制度。(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十二)推进办学体制改革。

  85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增强办学活力。推进公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合作办园,探索连锁管理、集团办园。促进义务教育学校通过联合、合并、托管等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实现优质资源共建共享。支持示范高中与薄弱学校对口帮扶、合作办学。探索市(州)中等职业学校与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分段培养的新模式。推进高等学校合作共建、资源共享。(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86借鉴现代企业制度,探索建立职业院校董事会、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议事决策制度,形成利益相关方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体制机制。(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

  87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落实民办学校在招生就业、学历认同、土地征用、税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健全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省教育厅、省国土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

  88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89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90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91促进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完善民办学校质量监控体系,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评估。(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92依法管理民办教育。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管理的法规规章。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健全民办学校审批、变更、退出机制,严格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信息公开制度。(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十三)管理体制改革。

  93建立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完善省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健全在省政府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充分调动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完善国家、省和市(州)三级办学、省政府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体制,市(州)政府要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健全教育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的会商机制。(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社厅)

  94尊重基层首创精神,设立湖北省“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奖”,鼓励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省教育厅)

  95成立湖北省教育咨询委员会,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咨询论证,提高重大教育决策的科学性。组建湖北教育评估机构。开展教育质量第三方调查评估试点。(省教育厅)
96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完善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

  (十四)扩大教育对外开放。

  97支持高校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共同建设形式多样的教学科研平台,联合推进高水平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推进我省高校与国外大学互派教师、互换学生、互认学分和互授联授学位。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在海外设立分校。鼓励学生赴海外游学、实习。(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外侨办)

  98加强双语教学,发展多种语言教育。增强各级各类学生的国际语言交流能力,培养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促进中小学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理解教育。(省教育厅)

  99建设境外教师培训基地,与外方合作建立欧洲、美洲海外教师培训基地。深入实施“楚天学者”计划、世界著名科学家来鄂讲学计划等项目。“十二五”期间,从海外引进1000名左右“楚天学者”,选派3000名左右高校中青年学术骨干、青年教师到海外研修,组织5000名左右中小学、中职学校教师到境外培训,促进1000所左右中小学与国(境)外学校建立稳定的交流合作关系。(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外侨办)

  100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大力推进我省高校开展本科等多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通过政府邀请等方式,吸引国际知名大学与我省高校合作办学。“十二五”期间,建立20个左右本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2所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高校。支持办好中国欧盟清洁与可再生能源学院等中外合作办学。探索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共同培养创新型人才的制度和模式。(省教育厅、省外侨办)

  101引进境外优秀教材,加强高校课程体系国际化建设。提高我省高校聘请外籍专业课教师的比例,到2020年外籍教师达到专任教师的4%。(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外专局)

  102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领域的中外合作办学,引进境外职业教育课程教学资源和国际通用的职业资格标准,引进海外企业、机构和职业院校参与我省职业院校的办学和管理,探索建立国际职业教育园区。扩大高中阶段中外合作办学。(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外侨办)

  103定期举办国际教育展,为我省教育对外开放搭建国际平台。(省教育厅、省外侨办)

  104扩大实施省政府来鄂留学生奖学金计划,完善留学生奖励政策,到2020年,在鄂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比2010年翻两番。实施“留学湖北”行动计划,努力使湖北成为外国学生来华留学的主要目的地之一,培养一大批知鄂友鄂的高素质外国留学生。(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外侨办、省财政厅)

  105建立外国留学生预备教育基地。大力提高高校外语授课水平,增加高校外语授课的学科专业,着力建设一批吸引海外学生来鄂留学的特色学科群。(省教育厅)

  106建设一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鼓励学校在海外设立留学生校友会。推广对外汉语教育,推进我省高校“孔子学院”和高中学校“孔子课堂”发展。(省教育厅、省外侨办、省文化厅)

  107利用湖北教育的优势资源,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拓展合作领域,深化合作内涵,提高合作成效。(省教育厅、省外侨办、省台办)
三、保障措施

  (十五)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

  108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完善师德档案制度。制定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师德标准和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师德考核、评价、监督和奖惩的长效机制,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年度考核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将师德建设纳入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指标。(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109树立师德典型,省政府每年评选十大“荆楚师德楷模”,并授予“五一劳动奖章”。建立师德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查处机制,对失德失范者要加强教育,对体罚学生、有偿家教、学术腐败行为者要进行惩戒,对发生严重师德事件的地方和学校实行问责。(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

  110健全中小学教师补充、培训、交流机制。逐步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完善代偿机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111加强教师教育,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大学参与、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省教育厅)

  112深入实施“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十二五”期间选派2万名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乡镇学校任教。实施乡村学校“启明星计划”,从城镇学校选派2500名具有较强管理能力、较高教育教学水平的校长、教师到乡镇中小学校任职任教。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完善教师培训体系,整合培训资源,分层组织每五年一周期的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健全农村教师培训机制,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农村教师和校长免费集中培训,“十二五”期间免费培训10万名农村教师和校长。建立中小学教师校长跟岗学习制度和师范生顶岗实习制度。完善城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健全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定期支教制度,组织湖北名师、特级教师讲学团送教下乡。“十二五”期间,组织25万名城镇教师到农村支教,推进5000名城乡中小学校长双向交流任职。(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113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提高教师专业素养、实践教学水平和课程开发能力。多渠道引进职业院校教师,完善“楚天技能名师”制度,“十二五”期间在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各设岗位500个。落实教师在职进修和企业实践制度,依托有关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建设一批“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制定职业院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完善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资格认定和职务评审体系,强化对生产服务一线工作经历的考核。完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向教师职务的转任评聘机制。大力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培训。(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国资委)

  114加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制定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依托高校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基地以及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项目,在国内外引进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采取学术引领、岗位牵引、合作研究、团队建设等方式,形成有利于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年龄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造就一批协作攻关、勇攀高峰的科技创新团队。吸引企事业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人员到高等学校担任兼职教师,促进校企人才资源交流和共享。支持高校申报两院院士和“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湖北“百人计划”、“楚天学者”等人才项目,鼓励高校培养和造就学术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才。(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外专局)

  115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全面落实绩效工资制度,将绩效考核同晋级、评先、职称评定挂钩。研究制定优惠政策,落实和完善教师的津补贴和医疗、养老、定期体检、休假疗养等政策。对长期在农村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逐步提高津补贴标准。(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政府研究室)

  116加快建设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十二五”期间新建、改建2万套,解决农村教师住房问题。(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国土厅、省农办)

  117省政府设立“楚天园丁奖”荣誉称号,对在农村学校任教满30年、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设立“湖北人民教育家”荣誉称号,表彰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育工作者。开展全省“十佳校长”、“十佳班主任”评选活动。设立教学成果奖,奖励在教学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各级各类教师。配齐农村学校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教师。关心教师身心健康。大力宣传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使教师成为社会上最受尊重的职业,让尊师重教蔚然成风。(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

  118健全教师管理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统一组织中小学新进教师招录考试。义务教育学校新进教师主要从免费师范生、特岗生、资教生中招聘录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履行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加强学校岗位管理,探索实行教师分类聘用、分类管理和分类考评,建立健全教师转岗机制和退出机制。(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编办)
119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每届任期3-5年,任职满2届的原则上交流任职。城市和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城乡交流、校际交流人数每年应占教师总数的5-10%。(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

  120深化中小学职务(职称)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制定幼儿教师配备标准的实施办法。完善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农村地区实行倾斜政策。(省人社厅、省编办、省教育厅)

  121加强教育教学专家培养。倡导教育家办学,引导教师和校长更新教育观念,探索教育规律,努力成为创新型的教育教学专家。支持学校设立名师工作室,吸纳本学科教师参与,充分发挥名师的传帮带作用。深入实施“湖北名师”工程,到2020年,培养500名“湖北名师”。加强特级教师队伍建设,县(市、区)中小学主干学科至少要有1名以上特级教师,每个县(市、区)每个学科培养1名学科带头人,每个乡镇培养1名骨干老师。实施“楚天中小学教师校长卓越工程”,每年遴选500名左右具有良好职业前景的优秀教师和校长进行重点培养,造就一批教学名师。加强中小学校长、教导主任培养培训,重视后备人才建设,促进校长队伍专业化发展。(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

  (十六)保障教育投入。

  122各级政府要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依法落实教育经费增长要求。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保证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加大财政投入,到2012年,超过国家2012年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4%目标对湖北的要求比例。省财政部门每年分市、州、县核定教育支出比例。调整政府基本建设支出结构,加大政府基本建设对教育的投入,提高基本建设用于教育的比例。(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农办)

  123建立政府教育拨款增长的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研究制定各级政府教育投入监督检查办法,加大对市、州、县政府教育投入情况的监督。建立各级政府教育投入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124拓宽教育经费筹措渠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其中,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加大政府财政基本建设资金、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福彩体彩公益金收益等资金对教育的投入。对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建设按政策规定实行规费减免。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优惠政策。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合理确定政府、家庭分担比例,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学费标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出资办学。(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农办)

  125根据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制定并逐步提高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高校发挥公共财政的调控和导向作用,鼓励各地推进教育体制机制创新,建立标准拨款、项目投资与绩效奖惩相结合的教育经费分配制度。突出重点领域,加大对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质量提高、创新人才培养、优势和特色学科建设等方面的投入,调整优化教育结构。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逐步化解公办学校基本建设债务。(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126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学前教育实行财政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普通高中实行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机制。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法筹集经费的机制。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多元化筹措经费的机制。(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农办)
127健全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贴标准。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完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完善助学贷款体制机制。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完善资助政策。(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政府研究室)

  128加强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加强预算管理,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机制,提高预算执行效率。(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129设立湖北省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增强经费分配的科学性。加强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大额经费使用集体决策制度,强化重大项目建设和经费使用全过程审计。在高校试行设立总会计师、总审计师制度,公办高校总会计师、总审计师由政府委派。加强经费使用监督,建立并不断完善教育经费基础信息库。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加强重大项目经费使用考评。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坚持勤俭办学,严禁铺张浪费,建设节约型学校。(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编办)

  (十七)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

  130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优质资源和先进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整合现有资源,构建先进、高效、实用的数字化教育基础设施。实现全省中小学“班班通”。重点加强农村学校信息基础建设。继续推进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实现多种方式接入互联网。建设湖北教育信息网省级教育数据中心,加快湖北教育网台升级换代。贯彻落实国家教育信息化标准。(省教育厅、省经信委)

  131开发特色教育资源。整合教育教学资源库,开发湖北特色教育资源,加强网络教育资源体系建设。健全完善数字图书馆和虚拟实验室。建立开放灵活的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充分利用网络互动交流技术,通过丰富的教育资源和科学的教学质量评价系统,为师生提供个性化的学习服务。(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

  132推进信息化应用。普及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鼓励学生利用信息手段主动学习、自主学习,提高运用信息技术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教师应用信息技术水平。推进信息技术在学校课堂教学、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应用。积极开展教育信息化研究,以研究引领建设和应用。逐步提高全省中小学校生机比、联网率、开课率、使用率。(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

  133构建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学校基础信息库,制定学校基础信息管理要求,加快学校管理信息化进程。开发政府管理教育信息系统和学校管理信息系统,搭建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建设教育动态监测系统,开展实时动态的监测和分析。(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人社厅)

  (十八)推进依法治教。

  134完善教育法规规章。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湖北实际,加快修订《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教育督导、终身教育、教育捐赠管理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加强教育法制研究,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加强教育法制工作机构和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135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落实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并落实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实施、监督检查等相关配套制度。推动行政管理方式创新,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加强教育宏观决策和发展战略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加强对教育行政行为和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省教育厅、省监察厅)

  136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学校要完善符合法律规定、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依法管理国有资产和学校法人财产。加强学校民主建设,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法保护学生权益,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对学生实施奖励与处分。加强和改进各级各类学校法制宣传教育。(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
137切实加强教育督导。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完善督学聘用办法,拓宽督学选聘渠道,督学的组成以教育督导机构为主,多个部门参与。完善督导结果公告制度、限期整改制度,探索建立督学委派、督学责任区等制度。落实县(市、区)党政重要负责同志教育工作考核制度。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完善幼儿园和普通中小学督导评估制度。建立中等职业教育专项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定期发布监测结果。(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省人社厅)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138加强和改善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建设教育强省的重大意义,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基本要求,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职责、应尽义务和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确保教育工作优先研究,教育问题优先解决,教育发展优先规划,教育投入优先安排。健全党委、政府定期研究教育工作制度。健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学校制度。建立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定期向同级党委全委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门报告教育工作的制度。党委、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

  139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加强教育系统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切实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持党对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导权,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党员干部、教育广大师生。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高校工委)

  140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党的组织。深入开展教育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的作用。建立并完善向民办普通高校选派党委书记并兼任政府督导专员制度。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优化组织设置,创新活动方式,着力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坚持党建带团建、团建带队建,加强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团省委)

  141加强教育系统党的作风建设,以优良的党风促校风带学风。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完善教育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强化风险防范机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坚决惩治腐败。坚持从严治教、民主管理,积极推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教务公开,加强群众监督。(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省纪委、省监察厅)

  142切实维护教育系统的和谐稳定。深入开展平安和谐校园创建活动。以帮助师生员工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重点,完善校园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机制。加强学校及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公安、教育、工商、文化、卫生等部门经常性的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师生开展安全知识学习和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公共安全意识和防险避灾能力。(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团省委)

  143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校园网络管理,及时掌握社情舆情。(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

  144加强校园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完善校园安全防控和应急管理体系,妥善处理各种事端,着力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省综治办、省维稳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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