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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23 生效日期: 2002-01-23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发[2002]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平均寿命也在不断延长。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区也将在2010年前后进入老龄化。老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为做好我区的老龄事业,现将《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一2005年) 
 
  为促进自治区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按照《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结合自治区人口老龄化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基本情况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人口寿命的延长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成功实施,我国人口日趋老龄化,已与新世纪同步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今后一个时期老年人口还将以较快的速度增长。目前,自治区已有老年人口146万,占总人口的8.1%,并以每年2.45%的速度递增,据预测,本世纪初我区人口老龄化发展迅速,到2010年前后进入老龄化阶段。人口老龄化超前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给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劳动年龄人口的抚养负担加重,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障费用负担加重,养老、照料与服务等社会问题日益突出。老年人对经济供养、医疗保健、生活照料和精神文化等方面需求的日益增长,必将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的挑战。老龄问题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重大社会问题。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实现老龄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从新世纪开始,自治区将全面实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发展战略。今后五到十年,我区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将进入一个新时期,这一时期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的提高将为解决老龄问题创造良好的基础。社会总抚养比的持续下降,也为做好迎接我区人口老龄化的准备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自治区人口老龄化进程相对全国较为缓慢,距人口老龄化阶段尚有一定时间。我们要未雨绸缪,抓住机遇,制定对策,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老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迎接自治区人口老龄化的到来。 
  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老龄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老年人的经济供养和医疗保障得到改善,老年福利、文化、教育、体育事业有所发展,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重视,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提高。 
  但是,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等因素,目前,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总体上仍滞后于人口老龄化的要求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老年设施、产品与服务短缺,老年精神文化生活不够丰富,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全区老龄事业发展不够平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老龄事业发展机制尚待建立和完善,发展老龄事业刻不容缓。同时,由于经济结构不尽合理,科技创新和产业竞争能力不强,经济体制不完善,可持续发展能力弱,财政困难,就业压力加大,农民和城镇部分居民收入增长缓慢,使得“十五”期间自治区经济发展仍面临困难。在此基础上发展老龄事业,任重而道远。 
  二、总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总目标 
  加快老龄事业发展步伐,重点解决老龄事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落实“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以下简称“六个老有”),把自治区老龄事业推向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1.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城市和农牧区养老保障体系。 
  2.建立以城市社区为基础的老年人管理与服务体系。 
  3.进一步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4.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5.建立老龄事业的正常投入机制。 
  6.健全老龄工作体系。 
  (二)指导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决定》的要求和《条例》规定的各项权益,以提高老年人口的生活质量,实现自治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发展老龄事业,并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把老龄事业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加老龄事业投入,使其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老年人口增长相适应。把解决现实老龄问题和迎接自治区人口老龄化的长远准备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2.坚持老龄事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发展老龄事业要着眼于体制创新,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动老年服务业走社会化、产业化道路。 
  3.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继续鼓励和支持家庭养老。倡导个人的自我养老准备。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加快发展老年服务事业。走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道路。 
  4.坚持用法制和道德的力量营造发展老龄事业的社会环境。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法律约束机制。完善道德规范,重视舆论引导,增进代际和谐。 
  5.坚持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在保障老年人生活的同时,注重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重视老年人的价值,发挥老年人的作用,引导老年人自立自强。 
  6.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把老龄工作的重心放在社区、基层。重视农牧区老龄问题,多渠道解决农牧民养老问题。解决好贫困地区老年人的生活困难问题。保障高龄老人、残疾老人、老年妇女、独居老人等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三、任务和措施 
  (一)经济供养 
  1.现状 
  “老有所养”是实现“六个老有”的基础。自治区各族老年人养老的经济来源主要是社会和家庭。城市老年人大多数依靠离退休金养老,少数老年人由子女和家庭成员供养或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自养。农牧区老年人大多数由子女和家庭成员供养或自养,少数由集体经济和社会救济供养。目前,我区养老保险机制已初步形成,社会和集体供养基础已建立,但总体上老年人的经济供养能力和生活水平不高,相当一部分贫困地区的老年人尚未脱贫,老年人经济供养体系尚未形成。 
  2.任务 
  (1)初步建立政府、社会、家庭、个人相结合的经济供养体系,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 
  (2)确保老年人生活水平随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3.分年度指标和措施 
  2002年: 
  (1)创造条件,鼓励城市低龄健康老人从事社区服务等第三产业,农牧区低龄健康老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以提高低龄健康老人的自养能力。 
  (2)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和《条例》关于农牧区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免除乡统筹和村提留的规定,做好法律规定和农村税费改革的衔接工作,减轻老年人的经济负担。 
  (3)农牧民养老以家庭赡养为主,倡导赡养人之间签订“家庭赡养协议”,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 
  2003年: 
  (1)加快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社会化管理进程,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达到100%。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提高,合理增加基本养老金,使离退休人员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 
  (2)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赡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人,继续完善以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制度,逐步提高供养水平。进一步提高农牧区“老党员、老模范、老干部”的生活补助标准,以县(市)为单位统一补助标准。 
  (3)鼓励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对老年人的集体福利制度。加大集体扶持力度,在部分乡镇、村推行划拨土地、山林、果园、水面、荒坡、牲畜等发展养老基地,建立养老基金,增加社会化养老补充形式。 
  2004年: 
  (1)提供优惠条件,鼓励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积极建立以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储备积累养老保险制度。 
  (2)支持各级老年基金会向社会筹集老龄事业发展基金。落实《自治区开展“助老工程”方案》(新政办[1998]32号),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大力倡导多种形式的扶老助困送温暖活动。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为应对自治区人口老龄化做好准备。 
  (3)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多项目的贫困老人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实际收入低于所在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老年人,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并随社会经济发展相应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过政府救济和社会互助,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救助基金,对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实行临时性救助。 
  2005年: 
  (1)在城镇,要建立起以基本养老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的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加快建立统一、规范、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农牧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地保障、家庭赡养和社会扶持相结合的农牧民养老保障体系。 
  (2)巩固和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建立健全自治区、地州市两级调剂制度,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养老保险费的按时足额发放,依法扩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覆盖面。 
  (3)根据情况逐步建立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注意探索和解决城镇化过程中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 
  (二)医疗保健 
  1.现状 
  目前,老年人在医疗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医疗负担过重,离退休人员医药费拖欠情况严重。尽管全区医疗保险机制已初步形成,但还不完善,社区老年卫生服务尚未形成规模,老年人缺乏医疗保障的问题比较普遍。 
  2.任务 
  (1)努力满足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2)初步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 
  (3)做好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工作,提高老年人口健康水平。健康教育普及率城市达到80%,农牧区达到50%。老年人体育健身参与率达到40%。 
  3.分年度指标和措施 
  2002年: 
  (1)加强社区老年卫生工作。把老年医疗保健纳入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范畴,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卫生资源,大力发展社区老年卫生服务,以优质、便捷、经济为原则,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和康复等多种服务。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建立社区老年人口健康档案,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监测。逐步把老年人的基本健康问题大部分解决在社区。 
  (2)要探索多种形式的农牧区健康保障办法。进一步健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体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农牧区合作医疗。要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加快乡、村医疗卫生组织建设,努力改善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条件。 
  (3)重视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在青少年中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降低老年期常见疾病的发病率和致残率。在老年人中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增强自我保健能力。注意针对老年妇女的身心特点做好预防保健工作。老年人体育健身参与率达到30%。 
  2003年: 
  (1)努力提高健康预期寿命。重视老年期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和康复研究,建立老年人口健康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建立各级老年人体质监测站,开展老年人体质监测指导工作。 
  (2)为老年人参与体育健身创造条件。各地要普遍设立老年体育指导站(点),加强对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城市社区和农牧区乡镇要因地制宜地开辟老年人健身场所。 
  (3)健康教育普及率城市达到30%,农牧区达到20%。老年人体育健身参与率达到33%。 
  2004年: 
  (1)建立和完善“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双方分担、统帐结合”面向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离退休人员采取适当照顾的办法。 
  (2)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3)健康教育普及率城市年增庆20%,农牧区年增长10%。老年人体育健身参与率达到36%。 
  2005年: 
  (1)逐步探索和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改善特困老年人的医疗条件,保障特困老人基本医疗需求,对本人及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应给予医疗救助。加强贫困地区老年人的医疗保健工作,逐步改善贫困老年人缺医少药的状况。 
  (2)加强对高龄老人的医疗保障与服务。对70岁以上老人和残疾老人就医,给予挂号、就诊、检查、取药、住院等方面的优先服务。对年满百岁的老年人发放保健费。各级卫生医疗部门每年要为百岁老人免费进行体检。 
  (3)健康教育普及率城市年增长30%,农牧区年增长20%。老年人体育健身参与率达到40%。 
  (三)照料服务 
  1.现状 
  自治区绝大多数老年人居家养老,发展全方位、多层次的社区为老服务是家庭养老的有力保障。目前,全区社区为老服务尚处在初步探索阶段,老年人对以社区为依托的老年照料服务需求较大,建立老年照料服务体系迫在眉睫。 
  2.任务 
  (1)初步建成养老设施网络,城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0张,农牧区乡镇敬老院覆盖率达到90%。 
  (2)初步形成以社区为依托的老年照料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3)建立社区为老服务的有效管理体制和服务队伍。 
  3.分年度指标和措施 
  2002年: 
  (1)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增加对养老设施建设的投入,通过改建、扩建、新建的办法,办好自治区级示范性的养老设施。同时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以社区为基础、不同档次的养老服务设施,注意以需求为导向发展护理型养老设施。城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2张,农牧区乡镇敬老院覆盖率达到30%。 
  (2)制订和完善各类老年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住宅、道路交通和公共设施建设应逐步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3)适应退休人员由社区管理的新形势,积极探索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的新模式。逐步完善老年管理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在社区老龄工作中的作用。 
  2003年: 
  (1)重视整合和充分利用现有社区人力资源,大力发展社区志愿服务组织,积极鼓励在校学生以各种形式参加为老服务,形成专、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为老服务队伍。 
  (2)加强社区老年管理与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建立管理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服务人员培训率达到20%,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3)办好各地、州、市示范性的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老年护理院等养老设施。各地、州、市要建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社区福利服务中心。城市养老机构床位数每千名老人年增加2张,农牧区乡镇敬老院覆盖率年增长20%。 
  2004年: 
  (1)大力发展社区老年照料服务。在社区建立综合性、多功能的服务站,依托社区老年服务设施,采取上门服务、定点服务等形式,开展看护照料、精神慰藉、家务帮助等服务项目。街道、居委会要建立社区服务站、点,逐步形成社区服务管理网络。 
  (2)街道要有一所能容纳30名以上老年人的养老院或托老所,居委会(社区)要有托老所。充分利用城市基层医疗机构的现有资源开展养老服务,逐步形成养老服务设施网络。乡镇敬老院要进一步加强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服务范围扩大到周边地区的老年人。 
  (3)社区服务人员培训率年增长20%,城市养老机构床位数每千名老人年增加3张,农牧区乡镇敬老院覆盖率年增长20%。 
  2005年: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规定并认真落实。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建立老年人紧急呼叫系统。充分利用家庭照料资源,积极探索支持家庭成员照料老人的有效办法,逐步优化支持老年人居家养老的社会和社区环境。 
  (2)促进老年服务业产业化发展。要重视对老年消费市场需求的调查,支持老年产品的研制、开发与生产,开发家政服务、老年人护理、文化娱乐等消费市场,满足不同层次老年群体对设施、产品与服务的需求。 
  (3)有条件的乡镇敬老院要逐步建成综合性多功能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人员培训率年增长20%,城市养老机构床位数每千名老人年增加3张,农牧区乡镇敬老院覆盖率年增长20%。 
  (四)精神文化生活 
  1.现状 
  全区各类老年文体组织和社区组织为广大老年人提供了精神文化生活场所,但其总量距老年人的需求还有很大差距。大量老年人缺乏就地、就近的活动场所。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比较贫乏。目前,全区有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学校)120所,年在校学员达5万人,历年毕业学员近5万人,但仍难以满足广大老年人的需要。 
  2.任务 
  (1)营造全社会尊重、理解、关心和帮助老年人的社会环境与舆论氛围。 
  (2)丰富老年人闲暇生活,提高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质量。 
  (3)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在校学员人数在现有基础上增加1倍。 
  (4)充分发挥老年人在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 
  3.分年度指标和措施 
  2002年: 
  (1)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的宣传教育和引导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老龄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的老龄意识。要把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将敬老列入中小学教材和各类学校德育教育的内容。 
  (2)加强老年文化建设。广播、电视要办好老年文化专题节目。文学、影视、戏剧界要积极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新闻出版部门要重视办好老年报刊和老年专栏,组织出版面向老年人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要发挥《老年康乐报》的宣传骨干作用。 
  (3)建立老年教育网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老年教育的领导,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各级老年大学的办学经费要列入本地财政预算,并根据老年学员的增加,其预算基数也要增加。要重视老年教育设施建设,同时动员社会力量,因地制宜地办好老年教育。自治区老年大学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自治区老年大学协会要做好老年教育的研究推广工作。 
  2003年: 
  (1)加强老年活动设施建设。积极争取建立自治区老年活动中心。各地、州、市要建立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综合性的老年活动中心,要根据老年人口状况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老年大学。 
  (2)大力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社区文体活动。对各类专业性老年文体群众组织给予支持和引导,有计划地组织老年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和书画展览等活动。 
  (3)鼓励和指导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兴办各类老年学校。各地成人教育中心和学校要积极开设老年班。要逐步发展老年电视大学,老年网上学校等多种形式的老年教育。 
  2004年: 
  (1)县、市、区要建立老年文化活动中心和老年大学(学校)。各地要在现有或新建的公益性文化设施中开辟老年人活动场所,同时鼓励部门和单位管辖的文化活动场所向老年人开放。公园、图书馆、文化馆(站)、体育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要优惠向老年人开放。 
  (2)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教育活动,帮助老年人增长知识,陶冶情操,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要特别重视加强老年思想政治工作。在城市,要通过举办各种讲座、学习班报告会,就近就地开展多种形式、生动活泼的老年思想教育活动,帮助老年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积极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农村,要积极组织引导老年人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农业技术,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移风易俗。重视发挥基层党支部在老年思想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和老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鼓励老年人继续参与社会发展。要根据社会需要,坚持自愿量力的原则,创造条件,充分发挥老年人在自治区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城镇,要重视老年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组织和引导老年人从事教育、科研、咨询以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充分发挥老年人才在西部大开发中的重要作用。有关部门要建立老年人才档案,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在农牧区,鼓励低龄健康老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等。支持老年人自助互助。注意充分发挥老年人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 
  2005年: 
  (1)要重视老年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编写工作。制订自治区实施全国老年教育条例的具体办法。加强老年教育规范化建设工作,实现在校学员人数比2000年增加赔。 
  (2)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老龄事业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街道和乡镇要设立老年活动站,有条件的居(村)委会要开设老年活动室。街道和乡镇以及居(村)委会要开办老年学校、教学点、图书阅览室等学习场所。要逐步形成向社区辐射的老年教育网络。 
  (五)权益保障 
  1.现状 
  《条例》自1992年实施后,1999年根据《老年法》作了修正,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基础已建立,但缺乏具体实施的配套法规和政策,执法力度不够,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老年人侵权上访案件有增无减。 
  2.任务 
  (1)加强立法、执法工作,逐步形成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 
  (2)加强普法教育工作。城市普法教育普及率不低于80%,农牧区不低于60%。 
  3.分年度指标和措施 
  2002年: 
  (1)加大宣传力度。要将《老年法》和《条例》纳入自治区“四五”普法教育计划。注重利用“自治区敬老宣传月”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强化全社会老龄意识、养老意识和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观念。帮助老年人学法、懂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加大执法和法律监督力度。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自治区和各地、州、市有关部门要在《条例》施行10周年之际,对《老年法》和《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城市普法教育普及率达到20%,农牧区达到15%。 
  2003年: 
  (1)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有关老年人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法规。研究制订优待老年人、老龄产业税收优惠等一系列配套政策。 
  (2)制订自治区老年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制订有关部门对涉老侵权案件在立案、审结、执行、回访等方面实行优先服务的办法。 
  (3)建立自治区老年维权服务中心。健全自治区《老年法》协调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城市普法教育普及率年增长20%,农牧区年增长15%。 
  2004年: 
  (1)建立地、州、市级老年维权服务中心。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设立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岗,社区要设立法律服务网点,保证老年人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 
  (2)对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老年人,按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给予缓交、减交或免交的优待。 
  (3)城市普法教育普及率年增长20%,农牧区年增长15%。 
  2005年: 
  (1)完善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老年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组织网络。 
  (2)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履行宣传贯彻《老年法》主管单位的职责,充分发挥各级《老年法》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督促和协调各部门依法行政,积极配合和协调司法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3)加强老年人信访接待工作,建立信访工作网络。城市普法教育普及率年增长20%,农牧区年增长15%。 
  四、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建设 
  各地要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老龄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议程,及时研究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重视老龄工作机构的建设,建立和完善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明确职责任务,核定编制,配备干部,各级财政要将老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以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对各级老龄工作干部有计划地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二)加大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增加对老龄事业的投入,要按每位老年人2元的标准划拨老龄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科学研究和老年教育等方面,并逐级加大老龄事业发展经费投入,逐步形成制度化的财力投入机制。对贫困地区要加大财力投入。要积极推进我区“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的实施,彩票收益的80%要用于老龄事业发展。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 
  (三)加快体制创新 
  大力推进老年福利事业社会化、产业化和法制化进程。在坚持政府主导,加大对老年福利事业投入的同时,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计划、财政、工商、税务、物价、国土、建设和民政等部门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私营企业和国内外人士投资老龄事业,发展老年产业。 
  政府办的老年福利事业也要引入市场机制,并积极探索公办民营等委托运作形式。同时,要改革内部管理体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对社会办的老年福利事业进行必要的调控、规范、指导和监督,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宏观管理、社会中介组织经办运作、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 
  (四)重视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 
  加强老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密切注视自治区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其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关注老年人口状况。建立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形成统计工作制度,为科学规划和科学决策服务。加强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经验,不断提高老龄科研水平。大力开展老年教育和老年医学研究。加强老龄科研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为老龄事业培养各类专门人才。 
  (五)点、面结合抓落实 
  各项分年度指标是年度要实现的目标,有关基础工作需要提早安排,分阶段、分步骤落实,以确保目标任务在要求年度完成。各地在制定实施方案、分解实施目标任务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要以经济发展好的地区为先导,以点带面,推动全面落实。乌鲁木齐市要发挥省会城市的优势,伊犁州、昌吉州要在北疆地区起带头作用,巴州、阿克苏地区要在南疆地区起带头作用。各地、州、市要以所在城市和部分条件好的县、市为先导。先导地区要以高指标拉动全区总指标的实现。要抓典型,促全面,对成绩突出的地方和部门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给予批评,形成老龄事业发展的激励机制。自治区将在2005年对实施本纲要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地区和部门进行全面表彰。 
  (六)建立督查和评估机制 
  本纲要由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督促实施。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负责本地计划的协调和督促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纲要的要求,根据各地实际和各部门职责范围,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分年度实施目标,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具体措施和办法,逐级逐年逐步落实。自治区及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分年度对本纲要及各级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在2005年对本纲要及各地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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