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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29 生效日期: 2011-03-29
发布部门: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深卫人发[2011]237号
 各区人口计生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

  

  2009年我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对计划生育证明及办证程序进行统一。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现对各项证明办理要求进行补充及调整:

  

  一、计划生育服务证

  

  (一)人户分离办证。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时,对办证人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社区工作站的,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在办理服务证时应与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联系,由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打印育龄妇女信息卡后传真给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办证人未在现居住地建卡的,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发证信息反馈给现居住地,现居住地应及时进行信息录入。

  

  (二)一胎生育登记。深圳市户籍育龄妇女(含男方户籍在深圳,女方户籍在省外的在深圳申请办理服务证)已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怀孕第一胎时,可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进行登记一胎生育登记并打印孕检计划生育证明。育龄妇女怀孕前未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应予以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并进行一胎生育登记和打印孕检计划生育证明。

  

  (三)更换服务证。持证人户口在本市发生迁移(含男方户籍在深圳,女方户籍在省外的在深圳办理服务证,男方户口发生迁移)后,应更换服务证。现发证部门应与原发证部门联系,对于当事人在原发证部门申请服务证时已经提交相关材料并建卡的,原发证部门应打印育龄妇女信息卡并传真给现发证部门,当事人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即可办理服务证。对于原发证部门没有核实材料或建卡的,发证部门应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按正常程序申请。

  

  二、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调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对超生的调动人员,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生育第一胎子女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调动人员,在办理调动计生证明时提供非婚生育子女的父母双方的结婚证或离婚证,否则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二)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在所需材料中增加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三)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如符合政策生育一孩,无生育证且女方户口在深圳的,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如女方户口在深圳市外的,还需提供女方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四)户籍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办理孕期检查和接生证明的,拟生育一胎的还需提供一胎生育登记服务证,拟再生育一胎的还需提供已进行再生育一胎登记的服务证及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

  

  (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所需材料第一项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办理计生证明时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其他办证人员提供全家户口本。

  

  三、档案处理

  

  调动、出生入户和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归档材料为长期保存,其它计划生育证明归档材料保存期为一年。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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