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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02 生效日期: 2011-04-03
发布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
发布文号: 津统[2011]2号
  各区县统计局,各主管局、集团(总公司):

  

  现将《天津市科技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统计局及相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天津市科技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科技统计工作,全面准确反映科技活动投入和产出情况,提高科技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科技统计在宏观管理与决策中的作用,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要求,结合我市科技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审核评估的范围

  

  天津市科技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的范围为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部分非工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有科技及相关活动的农业企业,建筑业企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有科技(科研)及相关活动的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事业单位,有科研及相关活动的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事业单位,有科技(科研)及相关活动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事业单位等。各主管局、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各部门)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统计网上直报数据的审核及评估;各区县统计局负责辖区内除各部门所属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统计网上直报数据的审核及评估。

  

  二、审核评估的主要内容

  

  审核评估主要内容为科技项目、科技活动人员、科技活动经费等主要指标的增幅及结构。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核评估:

  

  (一)全面性

  

  各区县统计局、各部门要按照科技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分工负责。必须将承担国家级、市级、区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全部纳入统计范围,并做重点审核。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交统计资料的企事业单位,市科委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情况给予相应信用处理。

  

  (二)合理性

  

  1.项目填报应符合制度要求。企业应填报立项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情况,无10万元以上项目的企业需填报全部项目情况。事业单位应填报由单位立项并有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和课题。不得漏填项目。

  

  2.项目名称填写应完整规范。要按企业科技项目的立项计划书、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等有关立项资料中确定的项目名称填写,若该项目在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进行了申报,则必须与申报的项目名称一致。同时,项目名称一般不得包含技术改造等字样;r&d项目名称一般不得包含生产线、产业化等字样。

  

  3.项目经费内部支出应合理正确。项目经费内部支出是指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当年实际经费支出,是“全成本核算”概念。不但包括课题项目经费支出,还应包括项目参加人员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

  

  4.r&d项目界定应合理准确。r&d项目是指主要成果形式为:①论文或专著;②自主研制的新产品原型或样机、样件、样品、配方、新装置;③自主开发的新技术或新工艺、新工法;④发明专利;⑧基础软件,同时跨年项目所处阶段为:研究阶段、小试阶段、中试阶段或为空的项目。但主要成果形式为“②自主研制的新产品原型或样机、样件、样品、配方、新装置”并且技术经济目标为“⑤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项目除外。

  

  5.对高新技术企业要加强审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r&d经费占其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不能低于6%;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r&d经费占其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不能低于4%;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其比例不能低于3%。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一经发现,市科委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高新技术认定资格。

  

  6.对有科研基建的企业要重点审核“当年形成的用于科技活动的固定资产”指标,注意对于科研与生产共用的固定资产应按比例进行分摊。其中仪器和设备一般应按使用时间进行分摊,建筑物一般应按使用面积进行分摊。

  

  7.对承担了国家级、市级、各区县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要重点审核“使用来自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指标,注意不能漏报。同时注意审核项目表是否填写有政府来源的项目。

  

  8.对具有一定规模一定实力但无r&d活动的企业或者企业所在的行业为高技术行业无r&d支出的企业,要核实其数据是否准确。对规模偏小、或者所处行业非高技术行业的企业其r&d指标较大,要核实其数据是否准确。

  (三)协调性

  

  1.项目表填报的项目个数、项目经费内部支出指标要与活动表填报的相应指标保持协调和匹配。

  

  2.参加项目人员要与项目人员实际工作时间、项目起始日期、项目完成日期之间保持协调和匹配。

  

  3.科技(研)机构数、机构人员数、机构经费支出和机构仪器设备原价等数据要保持协调和匹配。

  

  4.重点核实科技活动表填报的科技活动经费1000万元以上,科技项目情况表填报项目经费支出比重不到50%的企业数据。

  

  5.核实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中其他费用指标超过50%的企业数据。

  

  6.核实企业内部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科技活动的固定资产中仪器设备、使用来自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三者之和超过主营业务收入20%的企业数据。

  

  7.核实r&d经费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的企业数据。

  

  三、审核评估的方法和程序

  

  (一)审核评估方法

  

  1.比重判断法:一般情况下,一个地区或固定范围内的科技统计数据结构在一定时期内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2.增长速度变化判断法:一般情况下,一个地区或固定范围内相邻的年度之间科技统计数据增长变化不应过大。

  

  (二)审核评估时间

  

  科技统计数据采取年度评审方式,市统计局审核评估时间为:

  

  工业企业科技统计年报 4月15日前

  

  非工企事业单位科技统计年报 5月15日前

  

  (三)审核评估程序

  

  第一步:各区县统计局、各部门进行自审。各区县统计局、各部门将工业企业科技统计年报自审评估报告随年报数据于3月10日前一并上报市统计局,非工企事业单位科技统计年报自审评估报告随年报数据于3月31日前一并上报市统计局。

  

  第二步:市统计局审核评估。市统计局对各区县统计局、各部门上报的科技统计年报数据采取随来随审的方式进行审核评估,并将初步评审意见于数据上报后一周内通知各区县统计局及各部门。

  

  第三步: 各区县统计局、各部门修正。各区县统计局、各部门根据市统计局审核评估意见进行核查修正,并于一周内将核查修正后数据报市统计局。

  

  第四步:审核评估结果的反馈。市统计局于4月底前将工业企业科技统计年报数据最终审核评估结果反馈各区县统计局、各部门,5月底前将非工企事业单位科技统计年报数据最终审核评估结果反馈各区县统计局、各部门。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统计局、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统计局制度规定的口径、范围和方法进行统计,保证统计数据及时上报。同时继续加强基层统计基础工作建设,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二)各区县统计局、各部门要结合科技发展政策和企业的经济运行状况,加强对科技综合统计数据的分析评估工作。对年度间变动幅度超过30%的指标,要查实源头数据,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

  

  (三)各区县统计局、各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基层数据的审核,核查每一个指标出现的奇异值。对指标进行排序观察,避免出现搞错计量单位的情况。

  

  (四)各区县统计局、各部门要重点关注、监测、核实所属的科技活动规模较大、对本地域数据有影响力的企业或者两年间数据变化幅度较大,尤其是r&d项目、r&d人员经费等r&d指标变化比较明显的企业。

  

  五、其他事项

  

  本评估办法(试行)自2011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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