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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06 生效日期: 2011-04-06
发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1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加挂“福州市人民政府口岸工作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口岸与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口岸协调职责。

  

  (三)承担商务部下放的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

  

  (四)加强多、双边和区域经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对外投资提供良好服务与保护。

  

  (五)加强组织协调、跟踪落实与国际友好城市的经贸项目,配合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做好国际友好城市的联系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对外经贸和口岸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市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研究提出我市对外贸易经济法规、规章、政策与国际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

  

  (二)负责执行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技术目录,拟订我市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我市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出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工作,承担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工作;指导协调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和出口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参与协调银贸、税贸、科贸、险(保险)贸等协作;管理市级各项外经贸业务资金、专项基金。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市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牵头拟订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四)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协助开展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负责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工作;指导我市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的交流与合作。

  

  (五)贯彻执行多、双边经贸合作战略和政策,推进我市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多、双边经贸往来与合作,促进经贸联系;负责与在榕的国际多边经贸组织驻华机构、外国(地区)驻华经贸组织(商务机构)的沟通、联系;负责同国际友好城市和国际经贸组织进行经贸合作的谈判、签约并组织实施,配合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做好国际友好城市的联系工作。

  

  (六)指导、管理全市外商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参与起草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参与起草我市具体实施办法;依法审核、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相关事项,依法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招商引资方案,组织、承办和协调全市性重大招商活动;指导协调各县(市)区的招商工作;建立全市招商项目资料库。

  

  (七)负责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工业集中区等各类开发区利用外资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沟通市政府与经济特区、开放地区的联系;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我市开发区的发展战略、政策规章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促进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联系;组织实施对港、澳、台经贸合作工作;参与处理多、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


  (九)负责全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按规定管理我市境外劳务输出及相关事宜;牵头协调处理境外劳务突发事件;协助省外经贸厅做好我市多、双边援助和对外援助工作;指导协调市级外经贸驻外机构工作。

  

  (十)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外经贸人才规划;统筹协调外经贸人才教育培训工作,宏观管理外经贸人才交流工作;按照授权,组织、承办经贸类因公出国(境)人员及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等相关事宜。

  

  (十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口岸发展规划和年度开放计划;负责全市口岸运行的协调管理;负责组织推进和协调全市口岸大通关建设,协调、推进电子口岸建设。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政务信息、会务、机要、保密、信访、档案、新闻发布、对外宣传、安全等工作;组织局机关综合性文稿的起草;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其他行政后勤工作。

  

  (二)法规综合处

  

  负责编制外经贸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市外经贸运行状况的监测、预警、分析工作,并提出调控建议;负责外经贸综合统计,建立和管理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负责局电子政务及政府网站的管理,负责局机关的信息化安全工作;配合商务部、省外经贸厅开展我国技术贸易保护体系构建和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参与起草地方性涉外法规、规章;负责涉外经贸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和咨询;负责局机关相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综合协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指导我市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牵头拟订我市服务外包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负责全市各类开发区利用外资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开发区的发展战略、政策规章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投资促进一处

  

  指导和管理我市对欧洲、非洲和港澳地区的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拟订相关招商计划、方案和政策,组织参加重大招商活动;指导县(市)区和各类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工业集中区)的相关投资促进工作;建立健全招商项目库和客商资料库,做好有关重大项目和重要客商的跟踪服务工作;协调联系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友好城市、商(协)会经贸合作等投资促进工作。参与组织、协调“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的相关工作。

  

  (四)投资促进二处

  

  指导和管理我市对亚洲(不包括日本、韩国、港澳地区)、大洋洲和台湾地区的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拟订相关招商计划、方案和政策,组织参加重大招商活动;指导县(市)区和各类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工业集中区)的相关投资促进工作;建立健全招商项目库和客商资料库,做好有关重大项目和重要客商的跟踪服务工作;协调联系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友好城市、商(协)会经贸合作等投资促进工作。参与组织、协调“海峡两岸经贸交易会”的相关活动。

  

  (五)投资促进三处

  

  指导和管理我市对美洲和日本、韩国的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拟订相关招商计划、方案和政策,组织参加重大招商活动;指导县(市)区和各类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工业集中区)的相关投资促进工作;建立健全招商项目库和客商资料库,做好有关重大项目和重要客商的跟踪服务工作;协调联系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友好城市、商(协)会经贸合作等投资促进工作。做好投资促进和重大招商项目综合汇总工作。

  

  (六)对外贸易处(市政府机电进出口办公室)

  

  贯彻执行有关对外贸易的政策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性对外贸易政策;实施我市出口品牌体系建设,协调指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推进我市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出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工作;协调管理全市外经贸系统科技兴贸、技术进步工作;承担市政府机电进出口工作,指导协调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和出口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参与协调银贸、税贸、科贸、险(保险)贸等协作;做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指导和管理全市举办或参与的境内外各类外贸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等工作;承担协调有关进出口公平贸易的具体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依法负责国际贸易摩擦应对,指导协调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应诉及相关工作;负责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开展产业损害调查;负责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工作;指导和协调我市有关部门、中介组织和企业开展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宣传、培训和咨询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市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牵头拟订服务出口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我市有关政策法规国际贸易规则、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


  (七)审批服务处

  

  指导、管理和服务全市外商投资工作,贯彻和实施外商投资的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管理和服务我市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的核准和审核转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管理和服务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及设备的进口审批;牵头组织、协调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利用外资计划和统计工作;负责我市企业邀请外商来榕从事经贸活动有关签证资料的审核确认或转报及“邀请函”的核发;负责我市企业境外投资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核准和审核转报;负责我市企业加工贸易类业务、机电产品及货物自动进口类业务审核审批;负责我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八)国外经济合作处

  

  负责全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辖区内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按规定管理我市境外劳务输出及相关事宜,牵头协调处理境外劳务突发事件;协助省外经贸厅做好我市多、双边援助和对外援助工作;指导协调市级外经贸驻外机构工作;负责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的外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九)口岸管理处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口岸发展规划和年度开放计划;负责全市口岸运行的协调管理,负责全市口岸开放、整顿、关闭和设立外贸作业点的协调、审核、验收、申报,统筹协调并督促落实口岸查验配套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负责口岸工作有关统计和分析;负责协调和处理有关口岸事务中的争议问题。

  

  (十)大通关协调处

  

  负责组织推进和协调全市口岸大通关建设,负责全市口岸通关环境建设和大通关绩效评估等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大通关热线咨询、投诉受理,负责协调口岸通关事务;负责福建电子口岸(福州)建设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口岸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市口岸大通关协调领导小组、福建电子口岸建设福州协调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宣传教育、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外经贸人才规划。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1名。其中:局长(口岸办主任)1名、副局长5名(其中1名兼口岸办副主任),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1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9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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