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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07 生效日期: 2011-04-07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11]3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城市住房保障工作力度

  (一)加快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2011年,我区将通过新建、改建、购买和长期租赁等方式,力争完成34万套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各地要按照“广覆盖、多层次、相互衔接、结构合理”的要求,尽快编制完善“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住房梯级供应制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计划任务。

  (二)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地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机制,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逐步并轨运行,稳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切实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的住房问题,将在城市工作一定年限、具有稳定收入、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有序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二、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三)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加大税收监管力度,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以及不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税务、财政、房产、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在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征管漏洞。

  (四)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地要统一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实行住房限购政策。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采取商品房限购措施。具体限购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住房限购政策,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制定实施。

  三、加强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六)合理确定土地供应量。各地要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科学确定房地产用地供应量和供应计划。今年全区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要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

  (七)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在年度用地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优先供应。对未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地、州、市、县(市、区),不再提供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

  (八)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深化土地招拍挂制度改革,完善土地供应方式,积极推广“限房价、竞地价”的综合评标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建普通商品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均应按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在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保障性住房与其他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和违约处罚条款。具体配建类型和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时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内容履行情况进行审核。

  (九)加强土地竞买人资格和资金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囤地、炒地、闲置土地、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擅自改变土地容积率的行为。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四、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十)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公开销售、实名购房、网上签约等制度,规范预售许可行为。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和每套房屋价格。要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管理,依法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
(十一)严格查处商品住房建设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不同步建设保障性住房、无故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向国土资源、物价、金融等主管部门通报违法、违规企业名单。物价部门要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参与土地竞买。金融主管部门要责成商业银行暂停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或贷款展期。

  五、建立完善住房信息系统和房价监测机制

  (十二)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税务、金融等部门,加快建设数据集中、信息完整、查询方便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执行住房限购、差别化信贷、税收调控政策提供技术支撑平台。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行署)要相应建立当地统一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并纳入自治区的住房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十三)进一步完善房价监测机制。参照国家对重点城市房价的统计和监测办法,逐步建立我区重点城市的房价统计监测机制,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的监测、预警,并提出调控对策措施建议。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实施。

  六、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责任

  (十四)明确责任。各级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直接责任主体。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各地要将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综合考核范围。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行地、州、市、县(市、区)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组织做好本地的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住房城乡建设、房产、规划、国土资源、税务、金融、物价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落实好各项调控任务。

  (十六)落实约谈制度。自治区将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行署)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未能实现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未按规定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以及对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到期未落实的,约谈相关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具体约谈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规定制定实施。

  (十七)实施行政问责。除上述约谈规定外,对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未能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行署)相关责任人,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行政问责制度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具体问责办法由自治区监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

  七、营造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

  (十八)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深入解读各项政策措施,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十九)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发布市场信息,增加透明度,引导居民根据自身居住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理性消费,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合理定价、依法销售,为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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