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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5 生效日期: 2001-11-15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2001]61号

  现将《河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一200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河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豫发[2001]3号),根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精神,结合我省人口老龄化的实际,特制定《河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一、人口老龄化形势及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人口寿命的延长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成功实施,我国人口日趋老龄化。我省同全国一样,自20世纪80年代初出现人口老龄化趋势,到90年代老龄化速度加快,1998年开始进入老龄化省份,即60岁以上老年人超过全省总人口的10%。目前,60岁以上老年人日已达977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0.40%。据预测,到2005年,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1086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1.27%。人口老龄化将对我省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省的老龄事业有了较快发展,各级老龄组织逐步建立,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初步确立,老年福利服务设施不断增加,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重视,生活得到改善。但是,我省老龄事业总体上仍滞后于人口老龄化的要求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老年设施、产品与服务短缺,老年教育不普及,老龄工作机构尚不健全,管理体制还没理顺,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尊重、关爱老年人,改善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现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形成敬老、养老、助老以及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风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正确处理和解决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老龄工作的总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总目标。 
  加快老龄事业发展步伐,重点解决老龄事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从我省的实际情况出发,落实“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把老龄事业推向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至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城市和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至建立以城市社区为基础的老年人管理与服务体系。 
  至进一步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至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至建立老龄事业的正常投入机制。 
  至建立健全老龄工作体系。 
  (二)指导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老年人口的生活质量,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发展老龄事业,并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把老龄事业纳入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加老龄事业投入,使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增长相适应。把解决现实老龄问题和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的长远准备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2.坚持老龄事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发展老龄事业要着眼于体制创新,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动老年服务业走社会化、产业化道路。 
  3.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加快发展老年服务事业,同时继续鼓励和支持家庭养老,倡导个人的自我养老准备,走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道路。 
  4.坚持用法制和道德的力量营造发展老龄事业的社会环境。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法律约束机制;完善道德规范,重视舆论引导,增进代际和谐。 
  5.坚持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在保障老年人生活的同时,注意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重视老年人的价值,发挥老年人的作用,引导老年人自立自强,积极向上。 
  6.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重视农村老龄问题和农民的养老问题;解决好老少边穷地区老年人的生活困难问题;保障高龄老人、残疾老人、老年妇女、独居老人等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把老龄工作的重心放在社区、基层。 
  三、老龄工作的任务和措施 
  (一)经济供养。 
  1.任务。 
  至初步建立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经济供养体系,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 
  至确保老年人口生活水平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2.措施。 
  至在城镇,要加快建立统一、规范、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全面实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依法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鼓励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合理增加基本养老金,使离退休人员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作好准备。 
  至在农村,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地保障、家庭赡养和社会扶持相结合的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农民养老以家庭赡养为主,倡导赡养人之间签订“家庭赡养协议”,积极推行《老年人生活保障登记簿》和《赡养老年人登记册》(即“一簿一册”)制度,增强家庭成员赡养老年人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自觉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除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各种集资,70周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酌情减免;鼓励低龄健康老人提高自养能力;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人继续完善以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为内容的“五保”供养制度,逐步提高供养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对老年人的集体福利制度;根据情况逐步建立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注意探索和解决城镇化过程中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 
  至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多项目的贫困老人救助体系。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城市老年人中的贯彻落实,并随社会经济发展相应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特别关注特困老年人的生活,加大对特困老年人的救助力度,在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建立特困老年人救助金,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老年人遇到特殊困难,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给予救济。对百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敬老补助费,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通过政府救济和社会互助,多渠道筹集资金,对特殊困难的老人实行临时性救助,大力倡导多种形式的扶老助困送温暖活动。 
  (二)医疗保健。 
  1.任务。 
  至努力满足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至初步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 
  至做好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工作,提高老年人口健康水平。健康教育普及率城市达到80%,农村达到50%。老年人体育健身参与率达到40-50%。 
  2.措施。 
  至要完善和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要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村健康保障办法。逐步探索和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改善特困老年人的医疗条件。 
  至加强社区老年卫生工作。要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卫生资源,大力发展社区老年卫生服务,以优质、便捷、经济为原则,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和康复等多种服务,逐步把老年人的基本健康问题大部分解决在社区。要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加快乡、村医疗卫生组织建设,努力改善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条件。加强“老少边穷”地区老年人的医疗保健工作,逐步改善贫困老年人缺医少药的状况。 
  至重视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在青少年中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降低老年期常见疾病的发病率和致残率;在老年人中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增强自我保健能力;注意针对老年妇女的身心特点做好预防保健工作,努力提高健康预期寿命。逐步建立社区老年人口健康档案,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监测。重视老年期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和康复研究,建立老年人口健康评价指标体系。 
  --为老年人参与体育健身创造条件。县(市、区)要普遍设立老年体育指导站(点),加强对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要因地制宜地开辟老年人健身场所;逐步建立老年人体质监测站,开展老年人体质监测指导工作。 
  至高龄老人和残疾老人就医,享受优先服务。 
  (三)照料服务。 
  1.任务。 
  至初步建成养老设施网络。城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0张,农村乡镇敬老院覆盖率达到95%。 
  至初步形成以社区为依托的老年照料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至建立社区为老服务的有效管理体制和服务队伍。 
  2.措施。 
  至政府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增加对养老设施建设的投入,通过新建和改、扩建的办法,办好示范性的养老设施,同时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以社区为基础、不同档次的养老服务设施,注意以需求为导向发展护理型养老设施。“十五”期间,要增加财政投入,建成省社区福利服务中心(中原颐养园)并充分发挥作用;各省辖市都要建立1所环境优美、功能齐全、服务规范、具有示范作用的社区福利服务中心。城市要有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老年护理院,街道要有与老年人需求相适应的养老院或托老所,充分利用城市基层医疗机构的现有资源开展养老服务,逐步形成养老设施网络。乡镇敬老院要进一步加强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服务范围扩大到周边地区的老年人。 
  至制订和完善各类老年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住宅、道路交通和公共设施建设应逐步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至大力发展社区老年照料服务。在社区建立综合性、多功能的服务站,依托社区老年服务设施,采取上门服务、定点服务等形式,开展看护照料、精神慰藉、家务帮助等服务项目。省及省辖市要建立老年人紧急呼叫系统示范点,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建立老年人紧急呼叫系统。充分利用家庭照料资源,积极探索支持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的有效办法,逐步优化支持老年人居家养老的社会和社区环境。 
  至加强社区老年管理与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建立管理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服务人员培训率达到60-80%,经过考核,持证上岗。重视整合和充分利用现有社区人力资源,大力发展社区志愿服务组织,积极鼓励在校学生以各种形式参加为老服务,形成专、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为老服务队伍。 
  至适应退休人员逐步由社区管理的新形势,积极探索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的新模式。逐步完善老年管理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在社区老龄工作中的作用。 
  (四)精神文化生活。 
  1.任务。 
  至营造全社会尊重、理解、关心和帮助老年人的社会环境与舆论氛围。 
  至丰富老年人闲暇生活,提高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质量。 
  至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在校老年学员人数在现有基础上增加1倍。 
  至充分发挥老年人在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 
  2.措施。 
  至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的宣传教育和引导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老龄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的老龄意识;要把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美德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将敬老教育内容列入中小学教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老龄事业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至加强老年活动设施建设。省在2至3年建立1个示范性老年活动中心,省辖市要逐步建立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综合性的老年活动中心,县(市、区)要建立老年文化活动中心,乡镇、街道要设立老年活动站,有条件的村委会、居委会要开设老年活动室。各地要在现有或新建的公益性文化设施中开辟老年人活动场所,同时鼓励部门和单位管辖的文化活动场所向老年人开放。公园、图书馆、文化馆(站)、体育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要优惠向老年人开放。 
  至加强老年文化建设。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办好老年文化专题节目;文学、影视、戏剧界要积极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新闻出版部门要重视办好老年报刊,各地的主要报刊要设立老龄专栏(版),出版面向老年人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大力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社区文体活动,对各类专业性老年群众文体组织给予支持和引导,有计划地组织老年文艺汇演、书画展览等活动。 
  至建立老年教育网络。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同时动员社会力量,因地制宜办好老年教育。省要建立1-2所示范性老年大学.到2005年,每个省辖市也要建立1所示范性老年大学,有条件的县(市、区)、大型企业单位要设立老年大学(班、点),乡镇、街道以及有条件的村委会、居委会要有老年学校、图书阅览室等学习场所;各类成人教育院校应积极开设老年班;发展老年广播电视大学、老年网上学校等多种形式的老年教育。 
  至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教育活动,帮助老年人增长知识,陶冶情操,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要特别重视加强老年思想政治工作,在城市,要通过举办各种讲座、学习班、报告会,就近就地开展多种形式、生动活泼的老年思想教育活动,帮助老年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积极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农村,要积极组织引导老年人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农业技术,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移风易俗。要使老年人认清科学与迷信、文明与愚昧的界限,坚定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与党中央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保持一致。重视发挥基层党支部在老年思想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和老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至鼓励老年人继续参与社会发展。根据社会需要和自愿量力的原则,创造条件,积极发挥老年人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在城镇,要重视老年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要特别注意发挥老年科技工作者的作用,引导他们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教育、科研、咨询以及维护社会治安、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在农村,鼓励健康老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支持老年人自助互助。注意充分发挥老年人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 
  (五)权益保障。 
  1.任务。 
  至加强立法、执法工作,逐步形成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 
  至加强普法教育工作。城市普法教育普及率不低于80%,农村不低于60%。 
  2.措施。 
  至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切实完善有关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抓紧制订我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老年人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至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老年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组织网络。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设立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岗,社区要设立法律服务网点,保证老年人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对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老年人,按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给予缓交、减交或免交的优待。 
  至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的宣传力度,强化全社会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制观念。帮助老年人学法、懂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至加强法律监督。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督促和协调各部门依法行政,积极配合和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有关部门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四、实施《纲要》的保证 
  (一)加强组织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发展老龄事业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政府的日常工作议程,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老龄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和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要参照国家和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设置,按照《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的规定,尽快建立健全本地老龄工作议事机构,在各级民政部门设立职能机构,明确任务和职责,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同时要抓好从事老龄工作干部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培养一支热爱老龄事业、全心全意为老年人服务的干部队伍。各地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及老龄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老龄工作。 
  (二)加大经费投入。 
  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从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增加对老龄事业经费的投入,用于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科学研究和老年教育等方面,逐步形成制度化的财力投入机制。要将老年福利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当年预算。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在制定投资计划,安排投资项目时,要加大对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的投入。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居住区建设要将老年服务设施纳入规划并认真付诸实施。在发行的福利彩票收益中要明确一定比例用于老龄事业的发展,重点用于对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的新建、改造、扩建、购置设备等项目。同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 
  (三)加快体制创新。 
  大力推进老年福利事业社会化、产业化和法制化进程。在坚持政府主导,加大对老年福利事业投入的同时,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计划、财政、工商、税务、物价、国土、建设和民政等部门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私营企业和国内外人士投资老龄事业,发展老年产业,满足不断增长的老年群体对设施、产品与服务的需求。 
  政府办的老年福利事业也要引入市场机制,并积极探索公办民营等委托运作形式。同时,要改革内部管理体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对社会办的老年福利事业进行必要的调控、规范、指导和监督,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和宏观管理、社会中介组织经办运作、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 
  (四)落实各项优惠优待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都对加快发展老年福利事业及开展敬老优惠优待作了明确的规定。各级政府要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使老年人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怀,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新的优惠优待内容。 
  (五)重视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 
  加强老龄问题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密切注视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关注老年人口状况,建立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形成统计工作制度,为科学规划和科学决策服务。“十五”期间,筹建河南省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对全省人口老龄化形势进行深入研究,列出专题,提出科学性的对策建议,为政府决策老龄问题提供科学依据。 
  加强人才培养,为老龄事业培养各类专门人才。在有条件的市、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要设立老龄科学研究机构,各老龄工作机构也要适当充实专业研究人才,逐步形成多学科、专业人员和实际工作者相结合的老龄科学研究力量。在有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开设老年人口学、老年社会学、老年社区服务等专业或课程;在医学和护理院校增加老年医学、老年护理学教学内容。大力开展老年教育和老年医学研究。 
  (六)建立督查和评估机制。 
  《纲要》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并督促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纲要》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和职责范围,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要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地方和部门给予表彰,形成老龄事业发展的激励机制。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定期对《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在2005年对《纲要》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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