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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09 生效日期: 2011-04-09
发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11]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省审计厅、省地税局《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

   
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精神,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高抗风险能力,促进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现就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市级统筹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原则,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坚持基金共济原则,扩大基金整体规模,提高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切实发挥基金保障效能;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原则,提高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二、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按照整体推进、分步实施方式,从2011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市级统筹工作。在2011年6月底前各市要完成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制定实施方案,2011年底前完成县级统筹向市级统筹的过渡。从2012年开始,全省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相关的辅助制度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并力争将公务员医疗补助纳入市级统筹范围。

  三、统筹内容

  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主要是做到市级行政区域内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经办模式、信息系统的统一。

  (一)统一缴费标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一核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城镇居民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标准、统一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筹资标准、统一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应统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

  (二)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及其支付标准,统一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自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统一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待遇标准,统一门诊统筹待遇、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以及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拨比例等主要待遇范围和标准,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实际缴费年限规定及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一享受待遇条件。

  (三)统一基金管理。城镇职工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统一纳入市级管理,并在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分账核算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市对医疗保险基金要统一核算,并统一编制、报送、批复、调整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要进一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和风险预警机制,明确市、县两级政府筹资责任,妥善解决统筹基金结余过多或当期收不抵支问题,加强基金核算和内控,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对历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大清欠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在2012年底前完成清欠工作。

  (四)统一经办模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实行统一经办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参保登记、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等管理办法及内控制度与业务流程,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准入、退出和服务协议管理标准。要按照为参保职工和居民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整合经办资源,完善经办机构体系建设,并加强内部考核与监管。

  (五)统一信息系统。依托社会保障“一卡通”的实施,统一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覆盖全市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社区业务办理平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参保人员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就医均可持卡结算,为减少异地就医和实现全省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一卡通”创造有利条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现市级统筹,是深化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和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重要举措。各市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市级统筹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担当起第一责任人工作职责,把这项工作作为推动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核心任务来抓,做好督促检查,确保按期完成市级统筹工作目标任务。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县(市、区)相关工作的政策指导,积极处理市级统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和全省的统一部署,服从大局,配合市直各有关部门做好市级统筹的衔接工作,确保县级统筹向市级统筹平稳过渡。在启动市级统筹前,各单独统筹县(市、区)未经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不得再出台相关政策。
(二)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加快推进市级统筹工作。在推进市级统筹工作中,各市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工作进展。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单独统筹县(市、区)纳入市级统筹的有关政策、办法,做好市、县(市、区)政策衔接、综合协调和业务管理工作,确保基金安全、人员连续参保和待遇正常发放,实现平稳过渡。

  2.审计部门负责对单独统筹县(市、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进行审计清算,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为基金和财产移交奠定基础。

  3.财政部门对于县级历年结余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全部划转到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要落实居民参保财政补助、市级信息系统建设资金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费。

  4.地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医疗保险费征收部门负责相关县(市、区)城镇医疗保险纳入市级统筹涉及保费征缴、缴费转换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及协调工作。

  (三)细化方案,平稳实施。各市要及早部署,精心准备,加强宣传引导,确保市级统筹稳步实施。各市政府要在2011年6月底前将制定并下发的本市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办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沈阳、辽阳市除外)。已经实施市级统筹的沈阳、辽阳市,要根据本意见要求,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细化工作措施,为其他地区提供经验。省有关部门将对各地落实本意见情况开展督查,确保按时完成市级统筹工作,为进一步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奠定基础。

  全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照上述办法一并实行市级统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编委办
   省审计厅
   省地税局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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