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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0 生效日期: 2011-04-10
发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11]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建设局的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将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承担的内河建设、管理(不含内河环境卫生日常管理)的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增加负责指导户外广告和灯光夜景建设的职责。

  

  (五)增加统筹协调建设系统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六)将公共交通管理的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七)将指导和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除温泉外)的开发利用的职责划给市水利局。

  

  (八)强化统筹城乡建设的职责,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市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

  

  (二)拟订全市城乡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路灯、供水、节水、排水、燃气、建设档案、内河管理、户外广告和城市景观建设等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建设;负责温泉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三)承担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承担规范全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等企事业单位资质核准与管理。

  

  (六)承担全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

  

  (七)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和污水处理工作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工作。

  

  (八)开展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本市建筑企业参与港澳台、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九)承担统筹协调建设系统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文电、重要会务、机要和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起草、审核委重要文稿;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督查工作;负责管理委机关财务、物资、房产和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指导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二)政策法规

  

  编制全市城乡建设行业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组织起草建设行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承担委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委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清理、汇编工作;指导城乡建设行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城乡建设行业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和法制宣传工作。

  

  (三)发展计划处

  

  组织编制全市建设事业中长期规划及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计划;组织开展城乡建设重大课题的研究,负责建立“城建项目库”;组织编制全市建设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制定城建项目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城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参与拟订有关引进外资进行城市建设的政策措施;负责城乡建设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具体联系协调建设系统及相关单位。

  

  (四)财务审计处

  

  负责委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编制部门预决算,监督直属单位预算管理;综合管理城乡建设行业各项资金、专项经费,管理机关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委系统单位及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

  

  (五)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

  

  拟订全市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部、省、市级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实施行业国际、国内科技交流和技术合作项目;负责建设行业科研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应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拟订有关地方技术细则,指导监督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拟订全市勘察设计咨询行业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规范全市勘察设计咨询行业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技术创新与质量管理;指导和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抗震鉴定和加固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配合指导全市城市无障碍建设改造。

  

  (六)房地产开发指导处

  

  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全市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行为,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核准;指导、协调、服务建设系统企业“外引内联”及参与国际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项目等涉外事项。

  

  (七)建筑业处

  

  拟订全市建筑业改革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建筑工程管理、工程建设监理、建筑施工许可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建筑业(含施工、监理、检测、商品混凝土、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指导和规范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制品、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等建筑业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和管理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组织协调本市建筑企业参与港澳台、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八)质量安全监管处

  

  拟订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房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和垂直运输设备使用的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城市建设处

  

  负责全市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户外广告、灯光夜景及景观工程、市政设施等行业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管线工程建设;指导全市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建设;参与市政建设项目的计划制定、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审查;负责市政建设项目的监督、推进和竣工备案及移交工作;负责市政设施施工企业的资质或资格管理工作。

  

  (十)市政公用事业处

  

  拟订全市市政公用行业的产业政策、监管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公用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燃气、管网配套等行业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公用事业体制改革,负责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公用行业价格调整的报批工作;指导、监督公用行业的生产运行;指导、监督检查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的规范服务工作;负责监督全市市政设施维护和管理;负责市政大、中型项目的计划制定、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中、小型市政建设项目的协调和技术指导工作。


  (十一)城市给排水处

  

  负责城市内河综合整治和开发管理;参与编制城市内河综合整治规划和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协调、推进城市内河整治和维护工程;参与编制城市给排水设施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维护计划,指导、监督给排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参与编制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含管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协调、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负责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温泉)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

  

  (十二)镇村建设指导处

  

  指导全市镇村的建设工作,贯彻执行有关镇村建设的政策与法规;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组织农村通用设计图的编制和推广;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申报和修复工程指导工作;配合推动城乡统筹工作。

  

  (十三)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建设人才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全市土建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标准和执业资格标准。

  

  系统党委办公室

  

  负责市直城乡建设系统党委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6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总工程师(副处级)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8 名(含系统党办主任1名、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总工程师3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3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7名。

  

  五、其他事项

  

  (一)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分工。市经济委员会承担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有关综合协调和节能方面的工作,监督指导工业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影响方面的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污染减排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节能工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二)能源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布局和政策措施及相关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能源行业规划与行业政策,审核、转报、安排能源重大项目,协调能源重大项目建设和前期工作;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能源行业管理,组织拟订能源行业规划,监测分析能源生产、使用情况,提出近期能源综合调控目标,衔接能源生产和供需平衡,协调解决能源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煤炭等能源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与协调;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市燃气的监督管理;市商贸服务业局负责成品油市场经营的监督管理。

  

  (三)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职责分工。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内陆上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制定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的审核、上报工作;市城乡规划局配合做好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具体建设规划;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建设;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五)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城市客运管理工作,负责公交线路、站点设置的规划及公交站点的建设与管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结合市政道路管理,配合做好公交站点的建设与维护;市城乡规划局配合做好公交场站布点设置的规划工作。

  

  (六)地下热水(温泉)管理的职责。依据《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市水利局为地下水资源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温泉的统一规划和协调,对温泉的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温泉开发利用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温泉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统一管理工作。

  

  (七)节约用水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负责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制定并实施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拟订城市节水规划和政策,负责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水工作。


  (八)关于城市内河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对内河规划、建设(疏浚)、整治和管理进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检查监督;市市容管理局负责内河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

  

  (九)关于铁路道口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铁路道口安全的综合监管,牵头建立铁路道口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下级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铁路道口安全监管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把全市铁路道口安全监管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铁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护设施和监控设施一并纳入道路交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全市铁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护设施和监控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中涉及铁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护设施和监控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全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依法处理铁路道口交通事故

  

  (十)建立建设系统委员会制度,统筹协调建设系统及相关部门的工作。建委主任为建设系统委员会主任,规划局、市容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园林局、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房产交易登记中心、住宅发展中心(含统建办)、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具体工作由建委负责监督落实。

  

  (十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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