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广东省餐饮服务环节整治违法添加物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1 生效日期: 2011-04-11
发布部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粤食药监食[2011]74号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梅州、阳江、湛江、茂名市卫生局: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结合贯彻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11〕5号)要求,我局制定了《2011年广东省餐饮服务环节整治违法添加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2011年广东省餐饮服务环节整治违法添加物工作方案
   


  为继续深入做好餐饮服务环节整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料的行为,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认真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积极探索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料的有效管理手段,坚决依法打击在餐饮服务环节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公众饮食安全。

  

  二、主要措施和时间安排

  

  (一)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开展自查自纠(5月底前)

  

  通过召开培训会、上门宣传或发放告知书等形式,督促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对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料的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并将使用的含有人工色素(名单见附件1)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料的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用于加工制作的食品等情况报送餐饮服务监管部门。

  

  (二)开展专项检查(5月-7月)

  

  以经营范围含制售面点糕点、烧卤熟食项目的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食堂以及火锅店为重点,对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着重检查餐饮服务单位加工操作场所和库房是否有使用或存放可能违法添加入食品的非食用物质及不合格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料的情况;监督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是否有为单纯改变菜肴的色香味或掩盖食品变质等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违反规定的范围和剂量使用添加剂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三)建立完善食品添加剂与食品调味料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7月-9月)

  

  综合汇总自查和专项检查情况,指导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完善食品添加剂与食品调味料的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是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认真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管理制度,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或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料。食品添加剂标签必须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等。食品调味料标签要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所含食品添加剂必须单独标明并使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二是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保管、使用制度。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要统一存放于专用橱柜,并标识 “食品添加剂”字样,有专人保管,依法依规使用并建立使用台帐,对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名称、生产单位、用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用途)、使用量、使用时间、责任人进行登记。除用于部分饮品加工和糕点表面的修饰外,严禁餐饮服务单位在食品加工制作中使用人工色素和含有人工色素的食品调味料(包括某些品牌的吉士粉、果味膏、叉烧汁、烧味汁、茄汁等)。

  

  三是餐饮服务单位自行配制食品调味料,其原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有合法进货渠道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建立配制使用台帐,对原料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制比例、用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用途)、使用量、使用时间、储存期限、责任人进行登记。

  

  (四)组织开展监督抽检(全年)

  

  省局将根据近年来的监督抽检结果和国家局的有关工作安排,制定2011年广东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重点监测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印发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所列的有关品种和项目。各地也要积极开展监督抽检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针对性整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提出具体的工作安排。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落实人力、物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培训,广泛宣传

  

  要认真开展食品添加剂有关法律法规和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的培训宣传,印发宣传手册指导餐饮服务单位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使餐饮服务单位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结合小餐饮规范行动,加强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餐饮加工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依法从重处理。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

  

  各地要于10月15日前上报《2011年广东省餐饮服务环节整治违法添加物工作报表》(附件2)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整治措施、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等。在专项整治中新发现的违法添加物要及时报送。省局将对各地的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各地整治情况列入今年绩效考核的内容进行考评。

  

  附件:1.餐饮服务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

  

  2.2011年广东省餐饮服务环节整治违法添加物工作报表

  

  附件1:

   餐饮服务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

  


  一、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非食品级添加剂

  1.硼酸与硼砂:用于湿面条、米粉、肉丸等

  2.甲醛(吊白块):用于水发产品、米粉等

  3.罂粟壳:用于火锅底料、卤汁、汤料等

  4.工业用明矾和碳酸氢钠:用于面制品

  5.工业染料:用于肉制品和糕点等食品着色

  6.工业用火碱和双氧水:用于水发产品

  7.一氧化碳:用于金枪鱼、三文鱼

  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

  1.人工色素(包括苋菜红、胭脂红、赤藓红、新红、诱惑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靛蓝、叶绿素铜钠盐等):易滥用于熟肉制品、糕点、腌菜、泡菜

  2.膨松剂(包括小苏打、臭粉、明矾、泡打粉、发酵粉等):易滥用于油条、馒头等面点

  3.护色剂(硝酸钠、亚硝酸钠):易滥用于熟肉制品

  4.防腐剂:即食食品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

  5.硫磺等漂白剂:易滥用于馒头、米粉等

  6.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易滥用于糕点等

  

  附件2:2011年广东省餐饮服务环节整治违法添加物工作报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总数
使用食品添加剂单位数
自制食品调味料单位数
开展自查自纠单位数
报送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单位数
建立添加剂使用台帐单位数
监督抽检批次
不合格批次
出动执法人员数
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数
查处户数
罚款
金额(万元)
备注
警告
责令整改
罚款
吊销
许可证
取缔无证
 
 
 
 
 
 
 
 
 
 
 
 
 
 
 
 
 


  注:统计截止时间为9月30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