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2 生效日期: 2011-06-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2011]77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与我局价格成本调查队联系。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共汽车营运企业客运成本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本省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公共汽车营运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是指本省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城市范围内城市公共汽车营运企业为完成营运任务所发生的社会平均合理成本,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的基本依据。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营运企业,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企业。

  第三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与城市公共汽车营运活动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并适度从紧。

  第四条  核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账册及营运企业提供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成本资料为基础。

  没有正式营运的,成本监审时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等资料为基础,参考本省一定范围内已正式营运的其他公共汽车营运企业同类服务的实际成本,并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和意见,合理测算、核定定价成本。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项目及相关审核标准

  第五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由直接营运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第六条  城市公共汽车直接营运成本 ,指城市公共汽车营运企业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实际发生、与营运活动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职工薪酬、各种燃料、备品配件、轮胎消耗费、动力照明费用、折旧费、修理费、通行费、保险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车辆牌照检验费、线路费、车船使用税、站场维护费、事故损失费、劳务费、点钞费、ic卡交易服务费及其他直接营运费用等。

  第七条  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指公共汽车营运企业内设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营运生产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租赁费、会议费、车辆费用、宣传费、税金(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劳务费、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和其它管理费用等。

  财务费用,指公共汽车营运企业为筹集营运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营运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以及相关手续费等。

  第八条  职工薪酬,是指公共汽车营运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相关支出。计入定价成本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应按下列标准核定:

  (一)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

  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企业职工人数和人均工资核定。

  ⒈职工人数:⑴有具体定员标准规定的,按照规定的定员标准确定;没有具体规定,但存在行业公认的定员标准范围的,应按照定员标准范围和企业实际生产能力合理审定。实际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职工人数低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据实核定。

  ⑵职工人数没有定员标准或原行业定员标准不符合目前实际情况的,可以参考本地区或本省范围内同类可比企业人均劳动生产率等综合确定。

  ⑶公共汽车营运企业的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核定的全部职工人数的12%,服务人员不得超过核定的全部职工人数的7%。

  ⒉人均工资: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⒊因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列入管理费,分摊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二)职工福利费,指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列入定价成本的职工福利费,按照不超过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4%据实核定。

  (三)社会保险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费用。社会保险费的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职工工资水平确定,计提比例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确定。

  (四)住房公积金,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职工工资水平确定,计提比例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确定。

  (五)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照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及国家统一规定比例核定。

  第九条  燃料费,指营运车辆运行中为满足汽油、柴油等各种燃料、润料耗用所需支付的费用。燃料购进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的,原则上应当按照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确定其进货成本。燃料费可依据有关车辆技术指标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考虑确定,但平均百公里消耗量不得超过监审年度前三年平均百公里消耗量。

  第十条  轮胎消耗费,指营运车辆耗用的外胎、内胎、垫带、轮胎的翻新及修补费用。各地可依据有关车辆技术指标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考虑确定,但平均消耗量不得超过监审年度前三年平均消耗量。

  第十一条  修理费,指营运车辆进行各级护养和小修所发生的工料费用、修复旧件费用和行车用机油费用,以及车辆大修费用。年修理费按不高于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 2 %据实核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修理后该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

  (三)经修理后该固定资产生产能力提高;

  (四)经修理后该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并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第十二条  通行费,指企业在营运过程中支付的车辆通行费用,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隧道费、过渡费、年票费等,据实核定。

  第十三条  事故损失费,指营运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因行车事故所发生的净损失。有旅客保险收入的企业,其旅客伤亡事故损失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的非常损失,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企业发生的机损、行车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等事故损失费,据实核定。

  参加保险的企业,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无赔偿优待,应冲减成本。

  第十四条  业务招待费是指公共汽车营运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列入管理费用,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原则上按照当次定价成本监审确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规定的折旧年限的中值,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残值率取4%。
(一)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资产价值确认;经营者发生合并、分立的,可按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评估价值确定资产成本;其他情况下资产价值均应按历史成本确定,经营者不能提供有关资产历史成本资料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认。

  (二)闲置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三)新增的固定资产原值,以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原始购置凭证为依据予以确认;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形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由实施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认。

  第十六条  实行特许经营的,经营期满后,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得重复计提折旧。具体折旧年限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高不超过特许经营期;

  (二)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确定折旧年限。

  第十七条  全部或部分通过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政府允许计提折旧筹建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计入定价成本,但应在定价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映。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一)无形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1.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的金额计价。

  2.企业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3.企业自行开发并通过法律手段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二)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分摊入管理费用中:

  1.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情况均按土地使用权年限平均分摊。

  2.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明文规定允许特许经营权费用计入定价成本,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计入;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计入。

  3.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10年摊销。

  第十九条  借款利息总额原则上按实际借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核定,并按照还款期计算年平均借款利息。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计入。

  借款总额超过投资总额的80%的,按投资总额的80%核定借款利息。

  第二十条  管理费用的各明细项目,本办法已明确规定核定标准的,从其规定;其他管理费用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核定,但其总额占营运成本的比例不得超过监审年度前三年本地区或更大范围内该行业其他管理费用占营运成本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公共汽车营运企业的其他业务收支情况应单独核算。

  其他业务与公共汽车营运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和依托主营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含广告收入)按照收入比例分摊总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净值为负值的,直接将其他业务支出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二条  下列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二)与公共汽车营运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损毁、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罚息、被没收的财物;

  (五)企业赞助、捐赠支出;

  (六)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七)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八)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九)与公共汽车营运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十)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十一)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十二)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获得的与公共汽车营运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核算;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有专项用途但不能直接冲减该项费用的,或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直接营运成本费用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规定审核;没有相关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水平。
 第三章 其他相关指标及核算公式

  第二十五条  总营运车辆数,指企业全年用于营运业务的全部公共汽车车辆数,以企业固定资产台账中已投入营运的车辆数为准,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入的车辆。新购和调入的营运车辆,自投入营运之日起开始计算;报废和调出他用的营运车辆,自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之日起不再计入,并按同期使用月份加权平均计算报告期平均车辆数,计算公式为:

  总营运车辆数=年初车辆数+新增车辆数×报告期使用月份数÷12-减少车辆数×(12-报告期使用月份数)÷12

  第二十六条  单位人次营运成本,指企业营运车辆每次运送一位乘客消耗的费用。

  单位人次营运成本=总客运营运成本÷总客运量

  第二十七条  总客运量,指企业全年运送乘客的总人次,包括收费乘客和免费乘客。

  (一)收费乘客的公共汽车客运量计算方式:普通乘客依据售出普通车票张数计算人次,如果难以以车票统计实际乘客人数的,可以收入除以票价计算人次;无人售票和可用ic卡付费的营运车辆,以实际金额折算乘客人次;月(季、年)票乘客人次等于月(季、年)票张数乘以每张月(季、年)票月(季、年)乘车次数。每张月(季、年)票乘车次数由近期客流调查资料确定。无客流调查资料的城市月票乘车次数按每张每月90人次计算。

  (二)免费乘客的公共汽车客运量按实际计算,无法确定实际免费乘车人数的,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抽样确定。

  第二十八条  客运周转量,指乘客乘坐里程的总和,计算公式为:

  客运周转量=客运量×平均运距

  其中:平均运距,指乘客每次乘车的平均距离,按调查期客流调查资料确定。

  第二十九条  百公里营运成本,指企业营运车辆每行驶百公里所发生的平均费用。

  百公里营运成本=总客运营运成本÷总营运里程(百公里)。

  其中:总营运里程,指营运车辆为营运而出车行驶的全部里程,包括载客里程和空驶里程。

  第三十条  单位人公里营运成本,指企业营运车辆每行驶单位公里运送一位乘客发生的平均费用。

  单位人公里营运成本=总客运营运成本÷客运周转量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2.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表(略)
   附件1: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通用设备部分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10-14年

  2.动力设备11-18年

  3.传导设备15-28年

  4.运输设备 6-12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8-12年

  电子计算机 4-10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7-12年

  6.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9-14年

  7.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设备工具 18-22年

  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年

  办公家具类 5年

  二、专用设备及设施部分 折旧年限

  8.运输车辆及辅助车辆6-12年

  9.通信导航设备  6-8年

  10.库场设施20-40年

  三、房屋、建筑物部分折旧年限

  19.房屋

  生产用房 30-40年

  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年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年

  非生产用房  35-45年

  简易房8-10年

  20.建筑物  15-25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