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2 生效日期: 2011-04-12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11]2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落实孤儿各项保障政策措施
   

  (一)落实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各地要按照不低于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的全省最低标准,确定本地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按照全省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各级财政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所需资金,并根据孤儿数量和养育标准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补贴标准及孤儿人数给予各地配套补贴,其中,对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14个地级市及江门恩平市散居和集中供养的孤儿按1∶1的比例配套,即月人均配套补贴180元;对江门台山、开平市散居和集中供养的孤儿按1∶0.7的比例配套,即月人均配套补贴126元;对珠三角地区各市(不含深圳)散居和集中供养的孤儿按1∶0.2的比例配套,即月人均配套补贴36元。省级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按养育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全额负担。除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外,落实国家确定的孤儿养育标准其余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每年2月底前,由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本地区截至上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联合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二)落实医疗保障政策。各地要采取全额补贴的办法,资助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孤儿建立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制度,所需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儿童福利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定点范围,其收养孤儿在机构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障的有关规定支付。
   

  (三)落实教育保障政策。各地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孤儿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及高等教育,加快全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为残疾孤儿提供免费教育。鼓励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的特教老师,在师资培训、职称评定、教育教学等方面,享受与普通特殊教育学校同等待遇。
   

  (四)落实培训就业保障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等规定,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所需经费从省、市、县就业专项资金安排。
   

  二、加快儿童福利机构建设
   

  各地要把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各市、县(县级市)要建设至少1所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配备和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的设施设备,切实改善其功能和条件。
   

  三、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孤儿保障工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是改善民生和完善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幸福广东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措施,完善孤儿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孤儿保障水平,切实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保障孤儿健康成长。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孤儿福利和慈善事业,在全省广泛开展“救助孤儿行动”,营造关爱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