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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气象局关于加强防雷安全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5 生效日期: 2011-04-15
发布部门: 沈阳市气象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加强我市防雷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 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均应及时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手续。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 对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防雷装置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及时申请定期检测。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应当及时修复,并申请重新检测。防雷装置检测由沈阳市防雷检测中心负责。请各相关单位及时向沈阳市防雷检测中心申请检测,确保在用防雷装置安全有效。

  

  3. 未按要求申请检测及审核验收的单位及个人,发生雷电灾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发现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有关单位和人员对雷电灾害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沈阳市防雷行政管理及雷电灾害报告电话:23810129、83961013。
 沈阳市气象局

  201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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