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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09 生效日期: 2011-04-0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发[2011]2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繁荣发展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促进边疆文化大省建设,推动各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繁荣发展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省少数民族文化是龙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是一个多民族散杂居的边境省份,有包括满、朝鲜、蒙古、回、达斡尔、鄂温克、锡伯、柯尔克孜、赫哲、鄂伦春10个世居少数民族在内的53个少数民族成份,少数民族总人口近200万人。在长期的历史发展和生产实践中,我省各少数民族创造出了绚烂多姿的民族文化。这些宝贵的少数民族文化为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提供了不尽的文化滋养与强大的精神动力,是龙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民族文化兼容并蓄,相互交融,形成了我省独特的民族文化品牌,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龙江文化的内涵,提高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感和向心力,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战略任务。弘扬我省独具魅力的少数民族优秀文化是提升我省文化软实力的必由之路。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和关心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把民族文化事业发展作为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来抓,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各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及风俗习惯得到有效传承,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大力弘扬,少数民族文学艺术日益繁荣。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公共文化设施不健全,人才相对缺乏,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不足,文化遗产保护困难,文化产品竞争力不强等问题,与边疆文化大省建设目标和广大少数民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高度,深刻认识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作为一项战略任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着力加以推进。
   
   二、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重点,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手段,以推动文化创新为动力,以满足全省少数民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推动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为建设边疆文化大省做贡献。
   
   (四)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推动少数民族文化的改革和创新。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坚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先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民族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坚持保护和弘扬少数民族文化特色优势,遵循少数民族文化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断完善扶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五)目标任务:到2020年,民族地区文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弘扬。建设一批重点民族文化项目和工程,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的挖掘整理和推广工作。创作并推出一批能够体现我省民族特色、反映时代精神、具有较高艺术水准的文艺精品。文化市场体系更加健全,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得到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少数民族文化的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取得重大突破,政策法规更加完备,政府文化管理和服务职能显著提高。少数民族文艺人才的培养体系逐步完善,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基本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对外交流迈出重大步伐,国内外影响力进一步提高。

  三、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六)加快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要统一规划,确定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方案。各级政府要积极出台政策,筹措资金,对哈尔滨、牡丹江、齐齐哈尔、鸡西4个市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群众艺术馆建设给予重点投入,使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对少数民族居住相对集中的69个民族乡(镇)的文化馆(站)视情况进行改扩建,未达标的要达到部颁标准。省级群众艺术馆、省民间艺术馆在建设规划中要专门设立达到一定标准的少数民族群众艺术分馆及少数民族民间艺术馆分馆。在民族村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建成具有多项功能的文化室。城市在社区文化中心建设中要考虑城市散居少数民族群众文化需求。
   
   (七)加大对少数民族文艺团体、图书馆、博物馆的建设扶持力度。各地要从政策、资金上重点扶持能够体现民族特色的少数民族文艺团体发展。大庆、齐齐哈尔、佳木斯市要加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同江市民族博物馆、图书馆和文化馆建设。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民族博物馆。各地综合类博物馆也要突出当地少数民族特色,设立少数民族文化展览室、陈列室。加强少数民族文物征集工作,改善馆藏少数民族文物保存条件,做好少数民族文物鉴定和定级工作,提升管理、研究和展示服务水平。
   
   (八)加快广播影视事业基础设施建设。要进一步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采用无线、有线网络和直播卫星方式,在少数民族群众居住相对集中的地区特别是偏远农村,加快实现已通电自然村广播电视户户通,建立健全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消灭盲区,增强覆盖效果。在推进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农家书屋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及其他重大文化工程时,要优先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安排并加大倾斜力度。在少数民族群众居住相对集中的地区,县(区)图书馆、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和社区文化中心要具备向群众提供文化信息数字化服务的能力,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四、加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抢救和保护工作
   
   (九)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保护。全省各地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调查登记,对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予以重点倾斜,支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及申报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大保护力度。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地区的县(区)、乡(镇),建立一批传承馆(所),开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拓展市场经济条件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途径。大力支持省民族博物馆建设,强化征集、展览少数民族文物的手段与条件。进一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濒危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扶持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保管、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实现少数民族古籍的科学管理和有效保护。
   
   (十)加快少数民族特色文化旅游的保护开发工作。积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工作,推进我省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赫哲族文化生态区的建设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具有浓郁传统文化特色的少数民族村寨的保护、开发、建设力度。加快少数民族典型民居、公共建筑申报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和各级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名城工作步伐,重点加强民族村寨和古镇开发建设,结合当地实际,发展少数民族风情旅游和乡村特色旅游。争取我省民族地区更多民族文化旅游项目进入国家和省重点项目规划,打造一批民族文化旅游精品,鼓励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多样化发展,积极发展少数民族旅游、展演、影视等产业基地,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十一)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工作、扶持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事业。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出版工作。省民委与有关新闻出版单位要加强黑龙江省民族文化网站建设,支持少数民族文字网站和新兴传播载体有序发展。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事业属公益性文化事业,要加大对公益性少数民族新闻出版单位的扶持力度。加大对民族类新闻媒体的扶持力度,加快设备和技术更新,提高信息化水平和传播能力,扩大覆盖面与受益面。对涉及少数民族事务的重大宣传报道活动,少数民族文字重大出版项目,也要给予重点扶持。加强少数民族优秀广播影视作品的引进和制作工作,提高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电视台蒙语节目的比例和自办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研,整合资源,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向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区基层单位免费赠阅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普及科学文化技术知识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加强边境地区文化产品进出口市场监管,清除各种非法印刷品,加强卫星接收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非法盗版、接收、传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有效防范境外敌对势力文化渗透活动,维护边疆地区文化安全。

  五、大力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创新,积极培育少数民族文化产业
   
   (十二)大力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创新。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要进一步向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加大对少数民族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力度,打造一批有影响的少数民族文学、戏曲、影视、音乐等文化艺术品牌。要组织艺术家们到民族地区采风和创作,到2015年力争我省10个世居少数民族每个民族能够创作一首水准较高、能够产生一定影响的歌曲。深入开展黑龙江省少数民族文学奖评奖活动,大力促进少数民族文学服务于少数民族文化生活的能力,对优秀少数民族文化作品及有突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要给予奖励和表彰,进一步激发少数民族文化创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在“十二五”期间高起点、高水平地策划好一台能够准确生动地反映我省少数民族特点的歌舞节目。利用中外互办文化年和在国外举办的中国文化节、文化周、艺术周、文物展、博览会等进行文化交流活动,进一步提升我省少数民族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大力推动少数民族文化与海外华人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的交流,增强中华文化的认同感,为促进国家和平统一服务。进一步发挥边境少数民族人文优势和我省跨境民族优势,加强与俄罗斯、朝鲜、韩国等国家文化交流,促进和谐周边环境建设。
   
   (十三)大力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办好黑龙江省少数民族文艺会演、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少儿声乐舞蹈器乐比赛、黑龙江省少数民族美术书法摄影展览、黑龙江省少数民族民间工艺品展览、黑龙江省少数民族文学奖评奖和黑龙江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具有我省少数民族文化特色的文化品牌活动。支持基层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节庆和文化活动,加强指导和管理。在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发挥各族群众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的同时,鼓励各类专业文艺表演团体面向基层拓展演出市场。鼓励各级各类艺术团体创作排练贴近少数民族群众生活、反映时代风貌、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剧(节)目。鼓励各文艺团体深入少数民族地区演出。省、市组织的文化、科普下乡活动要向民族地区倾斜,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艺术观赏需求。要认真组织参加国家举办的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及省际间的文体赛事。
   
   (十四)积极培育少数民族文化产业。要在具有我省特色的少数民族文化生态区域,逐步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培育少数民族文化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形成富有效率的文化生产和服务运行机制。要引进资金、技术,积极对我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艺术进行提档升级。充分发挥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优势,鼓励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多样化发展,促进文化产业与教育、科技、信息、体育、旅游、休闲等领域联动发展。推出一批具有战略性、引导性和带动性的少数民族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全省要在2015年前建设好15个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基地,15个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培训基地,10个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联系点,10个少数民族文学创作基地。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在重点领域取得跨越式发展。
   
   六、建立健全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十五)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制度保障体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修订有关文化事业和产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文化的特殊性,增加专条专款加以明确。加强法制建设,研究制定有关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从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形成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科学发展的制度保障体系。
   
   (十六)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支持力度,根据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需要,适时研究制定有关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发展的经费保障政策措施,切实落实相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十七)加快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努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和社会环境,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队伍。着力培养一批艺术拔尖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积极保护和扶持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和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积极推进民族文化、民族体育进校园,民族知识进课堂工作。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抢救少数民族濒危文化,推动相关学科建设,不断壮大少数民族文化保护队伍,并推动濒危文化保护工作科学发展。

  七、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
   
   (十八)切实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调查研究,定期听取工作汇报,作出部署,狠抓落实。关心支持各级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建设,充分调动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十九)推动形成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协调、业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格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在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要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从政策、财力、物力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共同推动全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每年8月全省“民族团结宣传月”活动的契机,集中宣传我省少数民族工作,宣传民族政策、民族知识,宣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开创我省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新局面。
   
   (二十)加强督促检查。各市(地)政府(行署)要按照国发[2009]29号文件和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意见和办法。民族、文化部门要加强对各地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指导和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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