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发展规划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8 生效日期: 2001-09-1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1]61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各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 
 
  前言 
  21世纪前10年是人类社会跨入新纪元,中华民族振兴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广西构筑新世纪发展新格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广西妇女运动和妇女事业的发展也即将实现新的历史跨越。 
  妇女发展作为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份,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我国政府把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1995年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也于1996年颁布了《广西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下称“95”《规划》)。这是我区第一部关于妇女发展的专门规划。5年来,在国家的支持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区妇女“95”《规划》的各项目标基本实现。“95”《规划》的实施改善了我区妇女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妇女在政治、经济、教育、健康等各个领域取得了全面进步,妇女的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妇女事业得到长足发展。 
  我区的妇女发展事业虽然已取得了明显进步,但是与全国先进省市相比仍有差距,妇女发展中仍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和挑战,全面提高妇女地位、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的发展与进步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了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整体素质,加快实现男女平等的进程,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我区妇女的可持续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一2010年)》的总体要求,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目标,兼顾妇女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和长远目标,确定了2001-2010年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同时,以“95”《规划》实施成效为基础,根据我区妇女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以促进妇女发展为主题,确定了6个优先发展领域,即: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保障、妇女与社会环境。 
  《规划》是新世纪我区妇女发展的一项战略性规划。《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目的是强化政府的有关职能,动员社会力量,为妇女的发展和进步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同时,鼓励妇女在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争取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21世纪,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随着社会的更快发展和经济实力的增强,将为妇女发展创造更宽松的环境和难得的机遇,广西妇女事业必将呈现出一个美好的前景。总目标 
  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进一步得到实现。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基础资源的权利,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保障妇女的各项政治权利,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普遍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和终身教育水平;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和预期寿命;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妇女生活质量,推动妇女事业与全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劳动权利,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2005年达85%,2010年达90%以上。 
  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 
  5.缓解妇女贫困程度,减少妇女贫困数量。 
  (二)策略措施。 
  妇女与男子平等获得经济权利、共享经济资源和社会成果是妇女发展的基础条件。 
  1.政府宏观政策。 
  自治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体现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经济分析和经济结构调整应纳入性别平等观念。 
  (1)制定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将促进妇女就业列入各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经济决策的机会和途径,缩小男女在分享经济决策权上的差距,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决策和管理的水平。 
  (2)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主要包括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权利;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 
  (3)改善妇女经济状况,进行适当的有利于妇女生存发展的专项投资。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平等就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消除妇女在晋级、提薪以及住房和增加福利等方面的不平等待遇。 
  (2)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权。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女性工资与男性工资相同。缩小男女收入差距。 
  (3)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需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为妇女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新兴行业中的就业比例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比例。提倡自主就业,鼓励妇女自谋职业,支持和引导妇女兴办私营、个体企业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妇女通过多种形式再就业。 (4)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劳动条件,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为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 
  (5)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6)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7)鼓励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面向农村妇女开展各种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其从传统种植业向非农产业转移;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全区每年输出女性劳动力人数占输出总人数的50%左右,并搞好流动就业跟踪管理服务。 
  (8)制定减少妇女贫困的政策措施,稳定增加贫困妇女的经济收入。在实施21世纪初扶贫开发规划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坚持同等优先的原则,推广以农村贫困妇女为主要对象的小额信贷扶贫模式,鼓励、支持以妇女为主要对象的扶贫经济实体的发展,使贫困妇女成为扶贫资源的获得者和扶贫成果的直接受益者。 
  3.社会保障和服务。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在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就业、不同收入层次的妇女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确保妇女在参与经济发展中接受有效服务。 
  (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全区城镇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重分别达到100%、70%、85%。 
  (2)普遍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 
  (3)为妇女就业提供信息、服务和培训。加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妇女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使职业介绍成功的女性与男性的比例基本平衡。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2010年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学校女性比例达到35%。 
  (4)为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有就业能力又有就业要求的残疾妇女的就业比例。 
  (5)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开展有利于提高妇女劳动生产技能的各项培训活动。 
  二、妇女参与决策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及决策水平。 
  2.提高妇女参与行政管理的比例。各级政府领导班子中要有1名以上女干部;自治区和地(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正职或重要岗位女性数量有较大的增加。 
  3.提高妇女干部队伍的比例。2005年全区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比例达到35%,2010年达到37%左右,其中少数民族女干部占少数民族干部总数比例2005年达到32%左右,2010年达到35%。 
  4.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5.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有1名女委员,居(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6.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水平。 
  (二)策略措施。 
  妇女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享有充分的民主和自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1.政府宏观政策。 
  在更大范围和更大程度上推进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进程,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 
  (1)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权利。引导妇女依法参与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水平和比例。 
  (2)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 
  (3)在制定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方针政策时,要注意昕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4)以换届选举为契机,及时选拔优秀女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 
  (5)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使其成为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竞争和民主管理。 
  (1)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培养、选拔女干部规划,实现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目标。 
  (2)政府所属部门领导层中女干部数量逐步增加。逐步提高女性较集中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领导班子中要首先配备女干部。 
  (3)干部的选拔、聘用、晋升和公务员的录用,要切实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保障女性不受歧视。 
  (4)加强对年轻优秀女干部的培养并优先选拔。自治区和地(市)、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应分别占后备干部队伍总数的10%、15%和20%。 
  (5)逐步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女干部应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6)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在聘用合同中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 
  (7)进一步加强基层妇女干部队伍建设。注意从县级以上政府机关特别是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中选派女干部到基层任职。 
  (8)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注意发现和培养高层次的女性管理人材。女职工比较集中的公司制企业要依法选举女职工代表参加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提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 
  (9)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10)在民主选举过程中,鼓励妇女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积极参与选举,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程度和比例。 
  (11)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和农村村民自治,充分发挥妇女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妇女代表会主任作为候选人提名,经选举进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要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3.社会宣传和培训教育。 
  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参与决策和社会事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为妇女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培训教育机会。 
  (1)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轮岗锻炼,培养复合型高层次女性人才,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竞争能力。加强对女性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到2005年,全区在2000年基础上增加大专以上学历妇女人才5万人,2010年增加10万人。 
  (2)各地各部门在实施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时,要以各级行政院校为依托,有计划地安排对女干部的教育培训。 
  (3)重视表彰、奖励妇女中的先进典型人物,大力宣传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提高女性人才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三、妇女与教育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小学适龄女童的入学率达到99%,辍学率在1%以下,小学5年巩固率提高到95%。初中阶段女童毛入学率2005年达到95%,2010年达到99%,辍学率在3%以下,普通初中生3年巩固率提高到94%。 
  2.高中阶段女性毛入学率2005年达到40%左右,2010年达到74%;高等教育女性毛入学率2005年达到10%,2010年达到15%左右。 
  3.成人妇女识字率达到85%以上,其中青壮年妇女(15-50岁)识字率提高到95%。青壮年妇女文盲率降至2%左右。 
  4.中、高级女科技人员比例在2000年的基础上提高3-5个百分点。 
  5.提高城乡妇女科学技术普及率,获得各类技术等级职称、证书的女性数量不断增加。 
  6.努力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 
  7.提高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 
  (二)策略措施。 
  缩小男女受教育差距,特别是要努力缩小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中男女受教育的比重差,提高妇女的科技文化素质,是妇女发展的重要因素。 
  1.政府宏观政策。 
  自治区的人才发展战略要体现男女平等原则,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自治区的教育发展规划。 
  (1)在课程、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中,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在高等教育相关专业中开设妇女学、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社会性别与发展等课程,增强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社会性别意识。 
  (2)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和途径,缩小男女受教育差距。 
  (3)改善学科领域的性别分布结构,培养高新技术领域和现代管理的女性专业人才。 
  (4)在实现教育技术现代化和教育信息化的过程中,保障妇女与男子共享信息和优质教育资源。 
  (5)加大对贫困地区教育的投入,设立贫困地区教育专项基金,为贫困地区女性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与男子接受同等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教育立法要体现性别平等,保障妇女受教育的权利。 
  (2)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解决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女童、残疾女童、流动人口中女童的义务教育问题。继续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努力帮助失学、辍学贫困女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女童与健全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 
  (3)发挥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优势,提高培养少数民族女学生比例,各类民族班女生比例不少于30%。 
  (4)提高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水平,注重培养妇女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通过正规的学历教育与非学历职业教育以及各种培训,使新增女性劳动力和在职女职工能够普遍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重点发展县(市、区)、乡(镇)和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为初中毕业生中的女性提供各种形式的继续学习机会。 
  (5)扩大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规模,提高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女性的入学比例。全面落实各项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帮助贫困女大学生完成学业。 
  (6)利用网络和现代远程教育资源,为妇女接受高等教育创造有利条件和机会。 
  (7)加大扫除妇女文盲工作的力度,把扫除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妇女文盲作为扫盲作的重点。 
  (8)把妇女的素质教育贯穿于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及培训等各个方面,培养女性的知识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普遍提高妇女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科学技术的应用能力。 
  (9)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逐步建立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从学校教育到社会教育的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终身学习的条件和机会。 
  (10)重视农村妇女的科技文化培训,使农村妇女劳动者能普遍受到实用技术培训和文化科学知识教育。在农村初中和高中教育阶段,将基础教育和“绿色证书”等教育有机结合,使女学生获得更全面的知识和劳动技能。 
  (11)采取对口扶贫支教、启动远程教育扶贫项目等措施,提高边远贫困地区妇女受教育的水平。 
  (12)对残疾妇女进行职业教育、职业培训,为残疾妇女提供接受教育的机会,提高残疾妇女素质,增强其生存和发展能力。 
  3.社会教育和培训。 
  广泛宣传性别平等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创造有利于妇女接受教育的社会环境。 
  (1)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为妇女创造更多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继续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妇女扫盲。 
  (2)大力开展妇女职业、岗位技能培训。在各级各类培训中,应重视提高女性比例。 
  (3)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农村广大妇女进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她们依靠科技致富的能力。 
  四、妇女与健康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预期寿命。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全区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城市达95%,农村80%以上。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因产科出血引起的死亡降低1/2。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65%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2005年达到85%,2010年达到90%左右。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1/3。 
  3.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2005年,全区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比2000年减少50%,到2010年控制在1‰以下。 
  4.以生殖健康教育为中心,普及生殖保健、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2005年生殖保健知识普及率和育龄人口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75%,2010年达80%以上。 
  5.流动人口中的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6.减缓性病增长速度,将妇女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7.增强妇女的健身意识,引导妇女科学健身,提高妇女身体素质。 
  (二)策略措施。 
  妇女身体、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完全健康状态是反映妇女生存状况的基本指标。 
  1.政府宏观政策。 
  在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中体现妇女健康的主要目标。 
  (1)妇女卫生保健以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依靠科技与教育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2)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中,合理安排妇女卫生保健服务经费和科研经费。争取国际方面的合作与援助,改善贫困地区妇幼卫生状况。 
  (3)引导卫生保健产业发展,不断满足妇女的健康需求。 
  (4)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妇女健康观念,普及健康知识。 
  (5)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科技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提供生殖保健和避孕节育的优质服务;加强生殖健康教育,提倡男女双方共同参与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强化夫妻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责任。 
  2.法律和部门政策。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不断完善妇幼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妇女的健康权利。 
  (1)制定和完善以公共卫生和妇女健康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2)强化卫生行政执法,加大对卫生保健产品、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终止妊娠、结扎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等法律规定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实行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管理,依法查处各种危害妇女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 
  (3)强化社区在健康服务中的作用。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模式。将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纳入流入地孕产妇保健范围。 
  (4)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保健网络建设,做好预防保健的综合服务,重点筛查和治疗严重危害农村妇女健康的疾病,预防和减少农村妇女妇科病的发生。 
  (5)对妇幼卫生人员进行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强化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卫生保健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妇幼保健机构要逐步提高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服务能力。 
  (6)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和精神健康服务,提高妇科常见病的普查率。 
  (7)加强农村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创造符合规范的住院分娩条件。实施“母亲安全工程”,广泛宣传母婴生命知识,逐步转变家庭接生员职能。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边远地区,消毒接生率达到95%以上。 
  (8)医疗保健机构要注意提高产科质量和高危急救能力,减少对产妇不必要的医学干预,切实降低剖宫产率。 
  (9)开展生殖保健科学研究,提高对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水平,提高妇女的平均预期寿命。 
  (10)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提供避孕节育的优质服务,指导已婚妇女落实避孕措施;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使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具有较高的服务能力。预防意外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11)开发、研制男性避孕节育药品,动员男性采取节育措施,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12)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在社会上传播和树立新的生育观念和妇女健康观念,普及健康知识。 
  (13)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控制母婴传播。强化对采供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利用宣传教育网络,全民普及预防性病、艾滋病及自我防范知识,提高艾滋病知识知晓率;2010年自治区、地(市)以及有艾滋病流行的县(市)都要有1个艾滋病医疗服务机构。 
  3.社会保障和服务。 
  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医疗服务。 
  (1)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2)大力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妇女享受卫生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3)实现医疗卫生服务观念和服务模式从以病为本向以人为本的根本转变,治病与保健相结合,不断满足广大妇女的健康需求。 
  (4)倡导科学文明的健身方式,提高妇女身体素质。利用现有体育设施以及在社区公园兴建和开辟健身场所,为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创造条件。 
  (5)组织残疾妇女开展康复训练,普及康复知识,使残疾妇女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提高残疾妇女参与社会的能力。 
  五、妇女与法律保障 
  (一)主要目标。 
  1.健全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 
  2.普及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3.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 
  4.维护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5.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和在诉讼中的各项权益。 
  6.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措施。 
  完善立法并保障法律法规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是实现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1.立法。 
  在立法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意识,规范影响妇女发展的社会行为。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依据,建立和完善保护妇女的地方性法规。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母婴保健、反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禁止重婚纳妾等相关内容列入立法规划,从法律上维护妇女的权益。 
  (2)在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关注妇女问题,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司法和执法。 
  强化司法保护和法律监督,加大执法力度。 
  (1)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降低强奸、猥亵、拐卖妇女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提高结案率。重视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2)严厉打击卖淫嫖娼活动。建立有效预防、及时打击卖淫嫖娼的工作机制。 
  (3)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坚决惩治贩卖毒品和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妇女吸毒、注射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和帮助妇女充分认识毒品对母婴健康的特殊危害,积极创建“无毒社区”。 
  (4)建立和完善妇联特邀陪审员制度,切实贯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保障涉及妇女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的公正。 
  (5)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人员的性别意识,提高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执法水平。 
  (6)严禁遗弃、买卖、残害女婴及利用现代医学技术进行非医学原因的胎儿性别鉴定,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 
  (7)依法保障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女和离异、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收益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 
  3.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 
  把宣传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计划。 
  (1)把普法宣传和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率。 
  (2)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增强妇女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 
  4.法律服务和援助。 
  建立法律援助体系,为受害妇女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 
  (1)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及时处理受害妇女的技诉。 
  (2)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建立妇女法律援助联络站、妇女热线、庇护所等各类妇女援助机构,设立特困妇女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妇女实施司法救助。 
  (3)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六、妇女与社会环境 
  (一)主要目标。 
  1.创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2.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 
  3.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 
  4.为妇女创造适宜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5.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的程度。 
  6.增加妇女自我支配时间。 
  7.兴建城乡妇女活动场所,为妇女提供教育培训、文化交流、健身娱乐和家政服务。2005年,50%的地(市)和25%的县要兴建妇女活动场所;2010年分别达到80%和50%。 
  (二)策略措施。 
  优化社会环境,保护自然环境是有效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进步与发展的要素。 
  1.政府宏观政策。 
  在文化、教育、宣传、环境等发展规划中充分体现妇女与环境的主要目标。(1)制定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社会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偏见、歧视以及贬抑妇女的社会观念,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对妇女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鼓励妇女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 
  (3)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加快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设施改造,完善低收入妇女群体的生活保障,逐步提高城市女性贫困人口的救济补助标准。 
  (4)积极发展老龄事业和产业,逐步实现老年服务社会化,保障老年妇女的身心健康。 
  (5)发挥妇女在环境保护特别是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的程度。 
  (6)扩大妇女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增进妇女同世界各国特别是与我区建立友好关系的国家和地区的友好往来;加强与国内各地区、各民族妇女之间的横向联系,进一步提高妇女的对外开放意识。 
  2.法律与部门政策。 
  (1)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展现妇女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成就和作用,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 
  (2)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禁止在宣传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的作品。 
  (3)为妇女在新闻宣传领域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条件和机会,使妇女广泛参与宣传媒体的管理、制作、教育、培训和研究。提高妇女对宣传媒体资源的占有程度。 
  (4)加强家庭美德建设,积极开展创建“五好文明家庭”活动。倡导建立民主、平等、尊重妇女、尊老爱幼、夫妻和睦的家庭关系,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5)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减少家庭、工作场所以及其它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对妇女造成的危害。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2005年达到50%,2010年达到55%。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005年达到70%,2001年达到75%;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7%,农村村电(村旁、宅旁)绿化覆盖率逐年提高。 
  (6)把农村自来水建设和卫生厕所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0%;农村卫生饮用水受益率达到60%,农村自来水受益率达到60%,农村户厕所普及率达到65%,农村户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0%。 
  (7)提高妇女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率。引导妇女积极参加生态环境保护,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保护饮用水源,防治农业化学污染。引导农村妇女发展绿色产业和生态农业,实施“三八绿色工程”,倡导绿色消费。 
  (8)发展以妇女为主的民间环保组织,在制定城市规划和对环境有影响的政策时充分考虑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3.社会保障和服务。 
  (1)在城镇建立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有关商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主要内容的保障体系;在农村以家庭养老为主,逐步扩大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面。 
  (2)加强老年社会福利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丰富老年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兴办城乡各类社会福利院、老人公寓和敬老院,为老年妇女提供服务,2010年全区社会福利机构达1124所。 
  (3)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逐步增加妇女的自我支配时间。 
  (4)完善城市社区建设,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逐步增加妇女的自我支配时间。 
  (5)加强妇女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并把其纳入城镇发展规划。 
  组织与实施 
  1.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2.实施《规划》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3.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要向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要注重对妇女领域的理论研究。 
  4.实施《规划》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纳入同级部门预算。同时,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赞助,争取国际援助,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事业的发展。 
  监测与评估 
  1.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要加强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妇女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建立自治区和地(市)、县(市)的妇女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状况。《规划》分性别的统计指标要纳入自治区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3.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年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统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自治区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评估和每3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2010年进行终期监测评估。 
  4.建立监测评估机构。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1)统计监测组由自治区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在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组织下,完成自治区级妇女发展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做好实施《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2)专家评估组由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对实施《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 
  5.各地(市)、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落实必要的监测评估经费,认真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自治区《规划》和本地区规划的实施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 
 
 
(2001-2010年) 
 
  前言 
  21世纪前10年是中华民族振兴的重要时期,也是广西构筑新世纪发展新格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推进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必须把提高国民素质,开发人才资源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必须从儿童早期教育着手,培养、造就适应21世纪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处于世纪之交的我区1400万儿童是广西实现历史新跨越的希望所在,把他们培养造就成为具有良好政治素质、掌握科学技术、富有创新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对于我区实现新世纪发展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儿童是未来的希望。儿童期是人的生理、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儿童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给予儿童必需的保护、照顾和良好的教育,将为儿童一生发展奠定重要的基础。 
  1992年,根据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的全球目标和《儿童权利公约》,国务院颁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也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八五”计划、十年规划》。8年来,在全区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关心和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区儿童工作机制不断得到规范与完善,儿童事业持续发展,涉及儿童卫生、教育、权益保障、综合发展等方面的主要目标已基本实现: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从九十年代初的61.33%和77.15%。下降到2000年的27.28%和32.15%。;孕产妇死亡率从1990年的143.7/10万下降到2000年的60.33/10万;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从1990年的10.88%下降到2000年的5.46%;基本普及了食盐加碘;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98%,达到了消灭脊髓灰质炎的标准;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从1990年的9.67%。降至2000年的0.87%。;农村改水人口受益率、农村户厕普及率2000年分别达到89.59%和41.44%;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8.68%,小学5年巩固率为91.55%,男女童人学差异已基本消除;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为80.21%;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5%以下。与自身相比,我区儿童发展已取得明显成效。但作为西部的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广西的儿童事业与全国先进省市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儿童发展中仍存在诸多困难:贫困尚未消除,农村尤其是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地区儿童的生存条件仍很艰苦,儿童保护和发展缺乏充分的基础;城乡差异大;漠视儿童权益、侵害儿童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流动人口中儿童的保健、教育、保护等权益未能很好落实;艾滋病感染、计算机网络中有害信息对儿童的侵蚀等新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改善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条件,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仍是新世纪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着眼于为广西未来的发展储备优秀人才资源,在基本实现《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八五”计划、十年规划》目标的基础上,根据我区儿童发展的现状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一2010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现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以培养和造就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目标,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童与环境等四个领域,提出了21世纪第一个十年广西儿童发展的目标和策略措施,作为新世纪广西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开展儿童工作,提高儿童素质,为广西未来的发展培养造就一代新人的行动纲领。 
  总目标 
  “十五”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的总目标是: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以全区基本实现现代化第三步战略构想为起点,以提高跨世纪人才整体素质为目标,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儿童健康的主要指标在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达到或接近全国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平均水平,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达到西部地区的先进水平;教育方面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全面实现“两基”目标,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在实现“两基”的基础上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完善保护儿童的法律体系,依法保障儿童权益;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使处于困境中的儿童受到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区儿童事业协调发展,儿童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有较大提高。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目标: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全区婚前医学检查率2005年城市不低于70%,农村不低于40%;2010年城市不低于80%,农村不低于50%。 
  (2)住院分娩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15%。以下。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1)孕产妇死亡率在2000年基数上下降1/4,因产科出血引起的死亡降低1/2。 
  (2)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65%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2005年达到85%,2010年达到90%左右。农村消毒接生的比例逐年提高。 
  (3)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1/3。 
  (4)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80%以上。 
  3.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1)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在2000年基础上分别下降1/5。 
  (2)降低新生儿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和意外伤害等构成主要死因的死亡率。 
  (3)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下。 
  (4)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 
  4.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1)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础下降1/4。 
  (2)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3)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 
  (4)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85%,适时、合理添加辅食。 
  (5)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 
  (6)合格腆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 
  (7)儿童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60%以上,逐步提高女童及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覆盖率。 
  (8)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90%以上。 
  5.加强儿童卫生保健教育。 
  (1)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 
  (2)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 
  (3)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二)策略与措施。 
  1.政府宏观政策。 
  确保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服务。 
  (1)深化医疗卫生改革,努力实现儿童健康的主要目标。 
  (2)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的方针,合理安排和增加妇幼卫生、疾病控制等基本卫生服务经费投入。 
  (3)加强妇幼卫生保健知识的教育、宣传和培训,普及生命知识。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完善和落实妇幼卫生保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1)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制订地方配套法规,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2)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和规范服务,提供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 
  (3)全面开展妇女生殖健康服务,加强对孕产妇产前、产时和产后的保健服务。在城乡特别是在农村继续实施“母亲安全”工程,大力推行住院分娩,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创造安全分娩的必要条件,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4)以农村为重点,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网络建设和规范化服务。推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加强基层尤其是乡镇的急救和产、儿科建设,县、乡卫生机构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综合服务,行政村卫生室有房、有医、有药、有设备,并负责做好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信息统计、健康教育等妇幼卫生基础工作。 
  (5)加强对妇幼卫生专业人员和接生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实行农村医疗保健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城市卫生机构对农村卫生机构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持等形式的支援工作。 
  (6)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重视做好儿童牙病防治和控制屈光不正、婴幼儿听力障碍早期矫正工作。 
  (7)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增加接种疫苗种类。预防性注射必须达到安全注射标准,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消毒”。 
  (8)倡导科学喂养和良好的饮食习惯,改善儿童营养,减少儿童营养不良和营养过剩。支持母乳喂养。在贫困地区和维生素A缺乏地区,做好儿童维生素A缺乏的干预工作。有条件的地区提倡中小学生饮用畜奶;分步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和“大豆行动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学生营养餐,减少营养不良和营养过剩。 
  (9)加强儿童卫生保健的理论研究与技术推广。继续推广应用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婴幼儿科学喂养、食盐加碘、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适宜技术。研究减少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儿童意外伤害等预防措施。 
  (10)广泛开展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能力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大力宣传安全分娩、婴幼儿科学喂养、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安全饮水和卫生厕所的普及等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性病和艾滋病的危害及自我防范知识;对青少年进行青春期教育、预防吸烟和吸毒教育。 
  (11)加强对全区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管理,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3.社会保障和服务。 
  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儿童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 
  (1)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儿童享受保健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2)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贫困家庭的疾病救助基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医疗救助。对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儿童逐步实行保健管理。 
  (3)重视儿童体育。有条件的城市社区、乡镇为儿童健身提供必要的体育设施。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学校保证中小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4)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指导课程;逐步在城市和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机构。 
  (5)以生殖健康为中心,普及优生优育知识。加大开展儿童保健、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遗传咨询、孕产期保健等服务的力度;建立并逐步巩固完善规范的、管理有序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筛查工作网络,并采取早期干预措施,尽可能减少先天出生缺陷的残疾儿出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6)加大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力度。采取措施减少病毒感染,建立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机构,并为艾滋病就诊者提供规范的医疗保健服务。 
  二、儿童与教育 
  目标: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 
  (一)主要目标。 
  1.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1)小学人学率达到99%左右,辍学率在1%以下,小学5年巩固率提高到95%。 
  (2)初中毛人学率达到95%以上,辍学率在3%以下,普通初中生3年巩固率提高到94%以上。 
  (3)发展特殊教育,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要求。 
  (4)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2.适龄儿童基本能接受学前教育。 
  (1)发展。0一3岁儿童早期教育。 
  (2)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3年教育,农村学前1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70%左右。 
  3.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1)全区高中阶段毛人学率2005年达到45%以上,2010年达到74%。 
  (2)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4.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1)建立适应21世纪需要的现代化基础教育课程体系。 
  (2)改革考试评价制度。 
  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1)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数量。 
  (2)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的知晓率。 
  (二)策略与措施。 
  1.政府宏观政策。 
  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 
  (1)保证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实现适度超前发展。 
  (2)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差距,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和条件,确保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性。 
  (3)完善教育投入机制,增加教育投入。逐步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4%的目标。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完善并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 
  (1)加快教育立法,完善教育法律体制。 
  (2)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积极推进依法治教。 
  (3)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整体推进素质教育。注重对儿童进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以及良好人格的培养,加强儿童校内外的科技教育和开展各类适合开发儿童智力的科技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4)继续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将中小学综合实践基地的建设纳入地方发展规划。 
  (5)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育内容。 
  (6)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西部教育开发工程”、“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等助学工程;建立和完善以奖、贷、勤、补、缓为主体的多元化特困生资助体系,鼓励慈善助学;加大对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地区儿童教育的扶持力度,在资金调配、办学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保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儿童的就学权利。 
  (7)重视女童教育,消除阻碍女童入学的障碍,将送子女尤其是女孩入学列入农村基层组织制定的村规民约,帮助家长树立努力致富,为子女成才创造条件的意识,确保女童受教育权利的落实。 
  (8)帮助失学、辍学的大龄女童接受技术、技能教育。 
  (9)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利。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促进残疾儿童就学,使适龄残疾儿童和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完善流动人口中儿童就学制度,根据自治区推进城镇化的要求,做好教育计划,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向城镇转移后的就学需求。 
  (10)发展学前教育。建立并完善。一3岁幼儿早期教育管理体制。合理规划并办好公办的示范性幼儿园,同时鼓励社会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非正规教育形式,满足边远、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从婴幼儿阶段开展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家长科学育儿水平。 
  (11)加强公办学校中薄弱学校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根据学校设置标准依法办学,并依法管理。 
  (12)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动中小学校普及计算机等信息技术教育。建设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发挥卫星电视教育的作用,重点满足边远山区、海岛等地区的教育需要。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设备设施配备合格率,开发教育软件,为教育现代化奠定基础。 
  (1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重视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及继续教育,逐步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认真解决少数民族和贫困边远地区师资薄弱问题,实行师范毕业生定期服务制度,制订倾斜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含非师范)定期轮换到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任教。 
  (14)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工要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和教育方法应适合儿童生理、心理特点。 
  3.社会宣传教育。 
  (1)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 
  (2)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总结和推广家庭教育经验。 
  (3)利用学校、社区和农村各种文化活动场所办好各类形式的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和方法。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目标:完善、落实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一)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1)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 
  (2)禁止拐卖、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保护儿童人身安全。 
  (3)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 
  (1)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和减少重新犯罪率。 
  (2)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保护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2)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5.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与措施。 
  1.立法与执法。 
  完善有关儿童的立法,强化执法,有效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1)进一步完善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2)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骗、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 
  (3)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现象。 
  2.司法保护。 
  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落实司法保护原则。 
  (1)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3)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3.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 
  通过宣传教育和为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动员全社会重视和保护儿童权益。 
  (1)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有关部门、社会、学校、家庭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儿童保护工作,使儿童的人格与尊严得到尊重,在关爱和理解的氛围中健康成长。 
  (2)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3)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4)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5)各类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真实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资料。 
  (6)建立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7)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依法制裁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在处理各类民事案件时注意维护儿童的民事权益。 
  四、儿童与环境 
  目标:改善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尊重并鼓励儿童积极参与。 
  (一)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1)农村缺水地区供水受益率达到98%。 
  (2)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0%。 
  (3)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60%。 
  (4)农村户厕所普及率达到65%,农村户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0%。 
  (5)城市垃圾元害化处理率2005年达到70%,2010年达到75%。 
  (6)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7)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2005年达到50%,2010年达到55%。 
  (8)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7%,农村村屯(村旁、宅旁)绿化覆盖率逐年提高。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1)尊重儿童、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2)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3)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服装和游乐设施的质量,保证其安全元害。 
  (4)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在各类经济、科技、文化、社会活动中坚持正确导向,鼓励生产各类优秀的儿童文化产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科技、娱乐等活动,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5)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众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的影响。 
  (6)增加社区儿童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各地、市所在地和90%以上的县(市)要建1个以上具一定规模的儿童校外活动场所。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1)残疾儿童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提高残疾儿童康复质量。 
  (2)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状况。 
  (3)基本达到每个地级市有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 
  4.加强儿童的环境教育,增强儿童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策略与措施。 
  1.政府宏观政策。 
  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体现“儿童优先”原则,有利于儿童的发展。 
  (1)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保障儿童参与的权利。 
  (2)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技人。 
  (3)鼓励儿童积极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培养他们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4)建立和完善儿童社会保障制度。 
  (5)关注女童和所有处于特殊困境中的儿童,保障其获得健康成长和平等发展的机会。 
  (6)扩大儿童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各类儿童交流和研究活动,努力争取国内外对我区儿童事业尤其是贫困地区儿童事业的援助。 
  2.法律和部门政策。完善和落实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贯彻落实有关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残儿童在生活水平、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切实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 
  (2)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开展植树造林,增加森林和绿地面积,积极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业、生活、农村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在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整治,并纳入小康村、生态村等村建总体规划,多渠道加大改水改厕投资力度;加强卫生厕所建设和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圈养家禽家畜。 
  (3)广泛开展包括儿童在内的全民生态环境意识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为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与生态环境。 
  (4)加强儿童食品、玩具、用具、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其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游戏机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积极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体现儿童受惠的原则,为儿童发展提供财力、物力支持。 
  (5)鼓励创作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舞蹈、戏剧、美术等作品,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对文化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及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检查监督。扫除淫秽、色情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物。 
  (6)各类媒体应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对侵害儿童权利的现象进行监督。禁止各类媒体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减少对儿童的负面影响。 
  (7)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8)增加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将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并加大政府技入,重点资助贫困地区的儿童活动阵地建设。加强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巩固并发展农村儿童科技、文化园建设。对城乡各类儿童活动场所加强管理,提高社会效益。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免费向儿童开放。 
  3.社会保障与服务。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困境儿童的生存和发展。 
  (1)加大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改善设施,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和管理运行机制,探索有利于孤残儿童身心发育的供养方式。 
  (2)制定和完善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政策法规,使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享有与居住地儿童同等的医疗保健、教育等权利。 
  (3)加强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设立多种形式的具有收容、教育、遣返功能的流浪儿童收容教育机构,减少儿童流浪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4)加强正规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发展社区康复和卫生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知识培训和指导。加强残疾儿童康复工作。 
  组织与实施 
  1.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的组织与实施。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负责实施。 
  2.实施《规划》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并将规划的实施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如期达标。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3.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向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要注重对儿童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应用。 
  4.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增加实施《规划》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纳入同级部门预算。同时,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各级政府要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的发展,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赞助,争取国际援助。 
  5.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和舆论监督作用。各新闻媒体要把对《规划》的宣传纳入宣传计划,配合《规划》的实施,宣传实施《规划》的目的、意义,宣传《规划》的各项目标、措施以及相关知识、实施进展情况。 
  监测与评估 
  1.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规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分级实行监测评估。要加强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儿童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实施《规划》的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反映达标情况,分析儿童发展现状,总结经验,预测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建立自治区级和各地(市)、县(市)级的儿童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规划》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自治区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督机制,确保《规划》总目标的实现。 
  3.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和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自治区监测评估周期为年度监测评估和每3年阶段性监测评估,2010年进行终期监测评估。 
  4.建立《规划》监测评估机构。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并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1)统计监测组由自治区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儿童分性别数据库;在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组织下,完成自治区级儿童发展状况统计监测报告;负责指导各地、市、县对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2)专家评估组由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对实施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 
  5.各地(市)、县(市)都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落实必要的监测评估经费,认真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儿童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