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妇女发展规划和湖南省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2 生效日期: 2001-09-12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2001]2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一2010年)》和《湖南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一201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湖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一2010年) 
 
  前言 
  妇女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1996年制定和实施的《湖南省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是我省妇女发展进程中的里程碑。5年来,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努力和支持下,规划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为新世纪的妇女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为了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强高妇女整体素质,加快实现男女平等的进程,发挥广大妇女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湖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一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根据《湖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总体要求,以“九五”期间的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成效为基础,从我省妇女的现状出发,兼顾妇女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和长远目标,确定了2001-2010年妇女发展的总目标和主要目际。《规划》坚持把妇女发展贯穿始终,突出把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等六个方面作为妇女发展的优先领域。这个《规划》是《湖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一个专门规划,认真实施好《规划》,将会进一步改善妇女参与发展的环境,激励广大妇女积极参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新的世纪作出新的贡献,实现新的发展与进步。 
  总目标 
  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进一步得到实现。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资源的权利,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保障妇女的各项政治权利,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普遍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和终身教育水平;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和预期寿命;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妇女生活质量,实现妇女事业的持续发展。 
  主要目标与政策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劳动权利,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40%以上。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95%以上。 
  4、城镇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 
  5、缓解妇女贫困程度,减少贫困妇女数量。 
  (二)政策与措施 
  1、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体现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经济分析和经济结构调整应纳入性别平等观念。 
  制定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提供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参与经济决策的机会和途径,缩小男女在分享经济决策权上的差距,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决策及管理的水 平。 
  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主要包括获得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权利;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 
  改善妇女经济状况,进行适当的有利于妇女生存发展的专项投资。 
  2、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平等就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 视。 
  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权。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女性工资与男性工资相同。缩小男女收入差距。 
  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鼓励妇女自谋职业;支持和引导妇女兴办私营、个体企业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新兴行业中的就业比例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 
  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各类用人单位把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面向农村妇女开展各种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其从传统种植业向非农产业转移。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 
  制定减少妇女贫困的政策措施。支持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鼓励、支持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的发展,增加贫困妇女的经济投入。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推动妇女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确保妇女在参与经济发展中接受有效服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权利。 
  普遍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完成相关配套措施,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 
  为妇女劳动就业提供信息、服务和培训。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开展有利于提高妇女生产技能的各项培训活动。加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妇女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提高妇女的就业比例。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一)主要目标 
  根据省委的要求,提出如下目标: 
  1、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各级党代会女代表、人代会女代表和政协女委员的比例,要在上一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2、提高妇女参与各级领导班子中的比例。市(州)、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要各配1名以上女干部。到2005年,省、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中要配备女干部。 
  3、加大党政正职女干部的选拔力度。到2005年,全省女市(州)长或女市(州)委书记至少有1名,省直女厅、局长达到10名以上,每个市(州)有1一2名女县(市、区)长或县(市、区)委书记。各县(市、区)也要注意配备女乡镇长、女乡镇党委书记。到2010年全省各级党政正职女干部配备数要在2005年的基础上有所增长。 
  4、加强对年轻优秀女干部的培养、选拔。省、市(州)党和国家机关中45岁以下的厅局级女干部、35岁以下的处级女干部、30岁以下科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比例要逐步增加。 
  5、夯实女性决策管理人员基础。到2010年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全团平均水平,省市县三级后备干部中女干部的比例分别达10%、10%、20%以上。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二)政策与措施 
  1、在更大范围和更大程度上推进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进程,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 
  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权利。引导妇女依法参与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水平和比例 
  在制定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方针政策时,要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及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 
  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使其成为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反映妇女群众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宣传和推荐女性人才的优势,加强对妇联干部的培养和交流,把妇联建设成为输送优秀女干部的重要基地。 
  2、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竞争和民主管理。 
  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培养、选拔女干部规划实现省、市(州)、县(市、区)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目标。 
  提高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到部门领导班子中要首先配备女干部。 
  在选拔、聘用、晋升和录用公务员时,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中。应拿出部分职位定向选拔女干部。在市、县、乡机构改革中,要注意保持女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 
  在不断拓宽基层女干部来源。从基础抓起,进一步加强基层女干部队伍建设。逐步提高政府所属部门公务员的比例。注意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特别是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年轻女干部到乡镇、街道任职。适当增加从高等院校选调优秀应届女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锻炼的比例。组织大专院校采取定向招生的办法,为基层培养女干部。建立女性人才开发信息网络,加强对优秀年轻女干部的培养。 
  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女干部应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企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在聘用合同中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 
  注意培养和发现企业高层次女性管理人才。不断提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 
  注意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女干部。 
  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在民主选举过程中,鼓励妇女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积极参与选举,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程序和比例。 
  扩大基层民主,鼓励和推动妇女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保障妇女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妇女代表会主任作为候选人提名,经选举进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要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3、加强社会宣传和女干部培训,为妇女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积极举办女干部培训班。组织学习现代科学文化和管理知识,提高女干部政治文化素质,增强女干部的创新能力、参政议政能力和竞争能力。2005年前,县处级以上女干部要普遍轮训一遍。各级党校、干校进行干部培训时应保证女干部有一定比例。 
  重视奖励、表彰妇女中的先进典型人物,大力宣传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提高女性人才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三、妇女与教育 
  (一)主要目际 
  1、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小学适龄女童净入学率达99%以上,年缀学率控制在0.5%以下,基本杜绝小学适龄女童失学;初中女童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年辍学率控制在2%以下。 
  2、提高普通高中和中、高等职业学校在校女生比例,高等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到20%以上。 
  3、提高普通高校女大学生和女研究生的比例,积极培养各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 
  4、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妇女接受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比例明显提高。 
  5、成年妇女非文盲率达到90%,其中青壮年妇女(15-50岁)非文盲率达98%以上,青壮年妇女文盲率控制在0.5%以内。 
  6、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 
  7、提高农村妇女的专业技术水平,加强对农村妇女的实用技术培训,每年接受绿色证书培训的农村妇女达1万名以上。 
  8、改善妇女特殊群体接受教育的状况。 
  (二)政策与措施 
  1、人才发展战略要体现男女平等原则,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教育发展规划。 
  在课程、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中,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在高等教育相关专业中开设妇女学、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社会性别与发展等课程,增强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社会性别意识。 
  改善学科领域的性别分布结构。培养一批湖南现代化建设急需的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经济管理、城市管理等领域的高层次、复合型女性人才队伍。重点培养适应湖南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技术等类女性专业人才,加强应用性学科女大学生、女硕士生和女博士生的培养。 
  充分发挥优秀女性人才在科学研究和科学普及工作中的作用。培养造就一批女性学科带头人和高水平的中青年女性科技人才,形成适合不同层次需要的女性科技人才梯队.建立一支优秀的女科 技人员队伍。 
  在实现教育技术现代化和教育信息化的过程中,保障妇女与男子共享信息和优质教育资源。 
  加大对贫困地区教育的投入,为贫困地区妇女受教育创造条件。 
  2、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与男子接受同等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解决西部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女童、残疾女童、流动人口中女童的义务教育问题。帮助失、辍学女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缩小男女童受教育差距。 
  逐步完善职业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使城市新增女性劳动力和在职人员普遍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文化知识、实用和专业技术技能的教育培训。 
  大力推进妇女素质教育,把妇女素质教育贯穿于各类教育中。培养女性的知识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普遍提高妇女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科学技术的应用能力。 
  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积极利用网络和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形成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终身教育学习的条件和机会。 
  重视和发展特殊教育,加强对残疾妇女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为残疾妇女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增强其生存发展能力。 
  3、创造有利于妇女接受教育的社会环境。 
  广泛宣传性别平等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增强社会性别意识。 
  开发、利用社会教育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继续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妇女教育。 
  四、妇女与健康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预期寿命。 
  2、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妇女生殖保健知识普及率达到85%,妇科病普查普治率城市达到55%,农村达到35%。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60%以上。 
  3、90%的农村工生院产科建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农村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专职人员配备率达100%。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城市达95%,农村达65%,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0%以上。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边远地区,消毒接生率达98%以上。全省孕产妇死亡率在2000年的基础上下降1/4。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1/3。 
  4、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知识的普及率达到90%,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降低人工流产率和剖宫产率。 
  5、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6、减缓淋病、梅毒发病率,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普及艾滋病防治及自我防范意识,艾滋病知识知晓率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60%、高危人群达到90%。 
  7、提高妇女的健身意识,增强妇女的身体素质。 
  (二)政策与措施 
  1、在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中体现妇女健康的国家宏观政策和主要目标。 
  妇女卫生保健以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 
  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中,合理安排妇女卫生保健服务经费和科研经费。 
  引导卫生保健产业发展,不断满足妇女的健康需求。 
  通过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妇女健康观念,普及健康知识。 
  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提倡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强化夫妻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责任。 
  2、完善和落实以公共卫生和妇女健康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不断完善妇幼卫生法律法规及政策,保护妇女的健康权利。 
  强化卫生行政执法,加大对卫生保健产品、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侵害妇女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 
  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开展社区女性卫生保健健康教育,落实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建立计划生育服务站,为育龄妇女提供优质服务。将流动人口孕产妇的保健纳入流入地区孕产妇保健服务范围。 
  加强农村卫生组织建设,完善农村卫生服务网,做好预防保健的综合服务。重点筛查和治疗严重危害农村妇女健康的病,减少农村妇女妇科病的发行。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巩固发展三级妇幼卫生保健机构和,网络。扶持贫困落后地区的妇幼保健事业,逐步改变全省妇幼卫生工作发展不平衡的状况。 
  对妇幼卫生人员进行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强化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普及妇女儿童保健适宜技术,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普及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妇幼保健等科学知识,积极推广避孕节育新方法、新技术,提倡避孕措施的知情选择,强化夫妻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责任意识。打击以堕女胎为目的的监别胎儿性别和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 
  加强预防和控制性传播疾病、艾滋病的科学研究和宣传服务工作,开展性健康、性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普及性科学知识。降低女性吸毒人数。 
  3、完善医疗保健制度,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医疗服务。 
  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积极推行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城镇女职工和农村妇女享受卫生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实现医疗卫生服务观念和服务模式从以病为本向以人为本的根本转变,治病与保健相结合,不断满足广大妇女的健康需求。 
  倡导科学文明的健康方式。提高妇女身体素质。利用现有体育设施以及在社区、公园兴建和开辟健身场所,为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创造条件。 
  五、妇女与法律 
  (一)主要目标 
  1、开展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2、制定和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3、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 
  4、维护妇女的劳动权利,提高妇女对于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程序的知晓率。 
  5、维护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6、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及在诉讼中的各项权利。 
  7、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二)政策与措施 
  1、在立法中体现性别意识,规范影响妇女发展的社会行为。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依据,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在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关注妇女问题,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强化司法管理和法律监督,加大执法力度。 
  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降低强奸、拐卖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提高结案率。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严厉打击嫖娼卖淫活动,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建立和完善妇联特邀陪审员制度.切实贯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保障涉及妇女案件在审判过程中的公正。 
  3、把宣传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 
  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率。 
  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增强妇女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 
  培养高素质的司法、执法队伍.提高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 
  4、建立法律援助体系,为受害妇女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 
  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及时处理受害妇女的投诉。 
  各级法律服务机构和公证部门积极承办有关妇女问题的法律事务,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 
  建立、完善家庭暴力伤检鉴定中心、举报站、妇女热线、避难所等各类妇女救助机构,及时向遭受暴力和需要帮助的妇女提供法律、医疗、精神康复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 
  妇联、工会、共青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六、妇女与环境 
  (一)主要目标 
  1、创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2、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 
  3、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鼓励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增加妇女自我支配时间。 
  4、为妇女创造适宜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0%,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60%。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55%,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5%。 
  5、增强妇女的环保意识,鼓励动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决策,参与环境治理,美化家园。 
  6、建立对处于困境中妇女的社会救助体系。 
  (二)政策与措施 
  1、在文化、教育、宣传、环境等发展规划中充分体现妇女与环境的主要目标。 
  制定具有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社会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偏见、歧视以及贬抑妇女的社会观念,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鼓励妇女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 
  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加快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设施改造,完善低收入妇女群体的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城市妇女贫困人口的救济补助标准。 
  积极发展老龄事业和产业,逐步实现老年服务社会化,保障老年妇女的身心健康。 
  发挥妇女在环境保护特别是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2、加强宣传与管理,优化妇女发展环境。 
  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展现妇女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成就和作用,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 
  为妇女在传媒领域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条件和机会,使妇女广泛参与宣传媒体的管理、制作、教育、培训和研究,提高妇女对传媒资源的占有程度。 
  加强家庭美德建设,提高家庭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立民主、平等、尊重妇女的家庭文化氛围,使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成为千家万户的行为规范。 
  3、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和服务。 
  在城镇建立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以家庭养老为主,逐步扩大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面。 
  开发和应用社区资源,建立、完善妇女活动基地,为妇女提供学习、就业、生活等多种高质量的服务,满足妇女健康与多元的休闲文化需求。 
  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增加妇女可自由支配的学习、休闲时间。 
  组织与实施 
  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规划的组织与实施,省直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范围,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三、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每年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市(州)、县(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要注意对妇女领域的理论研究。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财力情况为实施规划提供必要经费。要针对重点、难点指标进行专项拨款。 
  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妇女发展。 
  监测与评估 
  一、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要加强省级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增强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妇女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省级妇女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状况。规划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国家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现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有效实施。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年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省级监测评估周期为年度监测,每3-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湖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省妇女儿进工作委员会提交全省的妇女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做好实施妇女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一定领域或一定地区进行检查、督导;开展阶段性评估,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对实施妇女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 
  五、各市(州)、县(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也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本地区规划的落实情况。 
 
 
湖南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 
 
  前言 
  儿童期是人的生理、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给予儿童必需的保护、照料和良好的教育.为儿童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将为儿童一生发展奠定重要的基础。1992年制定和实施的《湖南省(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方案》是我省第一部以儿童为主体、促进儿童发展的政府行动计划。在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实施方案》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我省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 
  为了促进儿童发展,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省人民政府按照《湖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一2010年)》的总体要求,根据我省实际,制定并发布《湖南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一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确定了儿童发展的总目标、主要目标与政策措施.把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作为儿童发展的优先领域。《规划》的发布与实施必将进一步促进我省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儿童的事业的持续发展。总目标 
  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儿童健康的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要求的水平;儿童教育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完善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权益,优化儿童成长环境;关注和保护处于困境的儿童。 
  主要目标与政策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改进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不低于90%,农村不低于60%。 
  出生缺陷发生率2005年控制在50万以下2010年控制在30万以下。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农村住院分娩率达到65%,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农村消毒接生率达到98%以上。 
  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 
  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3。 
  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在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60%以上。 
  3、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到18‰、20‰以下。 
  减少新生儿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等构成主要死因的死亡率。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 
  4、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3。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 
  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85%以上,适时、合理添加辅食。 
  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 
  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 
  儿童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85%以上,农村达到60%以上.逐步提高女童及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覆盖率。 
  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98%以上。 
  5、加强儿童卫生保健教育 
  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 
  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 
  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二)政策与措施 
  1、努力创造条件.让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服务。 
  深化医疗卫生改革.努力实现儿童健康的主要目标。 
  合理安排和增加妇幼卫生、保健、疾病预防控制等基本卫生服务经费投入。 
  重视和加强妇幼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 
  2、完善和落实关于妇幼卫生保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建设和规范化服务。担供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基层医疗保健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全面开展妇女生殖保健服务.加强对孕产妇产前、产时和产后的保健服务.在农村继续实施“母亲安全”项目,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创造安全分娩的必要条件,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重视做好儿童眼、口腔和听力保健等工作。 
  加强冷链系统建设.提高接种质量,增加接种疫苗的种类。预防性注射应达到安全注射的标准。 
  加强儿童卫生保健技术推广与理论研究。继续推广和应用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儿童疾病综合治理、婴幼儿科学喂养、食盐加碘、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适宜技术和措施。研究减少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儿童意外伤害等预防措施。 
  倡导科学喂养和良好的饮食习惯。支持母乳喂养。在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要充分利用当地自然资源,改善儿童营养。做好儿童维生素A缺乏的干预工作。对中小学生提倡饮用畜奶、豆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普及学生营养餐,减少营养不良或营养过剩。 
  开展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工作。在青少年中进行青春期教育和预防吸烟和吸毒的教育。开展有关性病和艾滋病的危害、预防及自我防范知识的宣传工作,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儿童自我保健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 
  3、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儿童享有基本卫生医疗和保健服务。 
  健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发展合作医疗以及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儿童保健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多渠道设立贫困家庭的疾病救助基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医疗救助。对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儿童逐步实行保健管理。 
  重视儿童体育.有条件的城市社区、乡(镇)要为儿童健身提供必要的体育设施.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学校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课程;逐步在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机构。 
  二、儿童与教育 
  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 
  (一)主要目标 
  1、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教育 
  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 
  城乡和经济较发达地区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3年教育,农村儿童在普及学前1年教育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学前三年教育。 
  2、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小学适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以上,年辍学率控制在0.5%以下。 
  适龄少年初中入学率达到95%以上.年辍学率控制在2%以下。 
  发展特殊教育.残疾儿童少年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少年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3、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省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70%以上,其余也要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4、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形式,增强家庭、社区和学校的沟通、衔接。 
  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 
  (二)政策与措施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基础建设.保证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适度超前发展。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差距,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和条件,确保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 
  完善教育投入机制增加教育投入。 
  2、完善并落实教育法法规和政策。 
  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制观念和有关法律知识水平,积极推进依法治教。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整体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科学精神。 
  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将中小学综合实践基地建设纳入地方发展规划。 
  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育内容.切实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消除女童入学的障碍。实施“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等助学工程,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加大扶持力度。保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儿童的就学权利。 
  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的权利。使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贯彻落实残疾儿童、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完善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制度;根据国家推进城镇化的要求.做好教育规划,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向城镇转移后的就学需求。 
  建立并完善儿童早期教育管理体制、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开办幼儿园。积极探索非正规教育形式.满足边远贫困及少数民族地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 
  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动中小学校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建设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发挥电视教育的作用,重点满足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需要。 
  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重视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 
  加强对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教育和管理,开办工读学校。 
  加强师德教育。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工要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 
  重视深化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宣传和理论研究。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广大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 
  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完善、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权益。 
  (一)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 
  禁止虐待、遗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和减少重新犯罪率。 
  中小学校普遍进行基本法律知识教育。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5、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二)政策与措施 
  1、完善有关儿童的立法,强化执法。有效保障儿童权益。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儿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儿童生产贩运毒品。 
  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现象。 
  2、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落实司法保护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公安机关和法院、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察、起诉、审判各诉讼段依法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待遇。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对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3.通过宣传教育和为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动员全社会重视和保护儿童权益。 
  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儿童保护工作。 
  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各类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得公开其真实姓名和身份。 
  建立保护儿童结局的工作网。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和行为发生;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积极设立面向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儿童与环境 
  优化儿童成长环境,尊重并鼓励儿童积极参与。 
  (一)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60%。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0%。 
  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5%。 至城市空气质量、地面水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和区域环境噪声基本控功能区达到国家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55%以上。 
  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54%,城市建成区绿化率达到35%。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标准,农村集中式欢用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标准。 
  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城市居民用气普及率2010年达到92%。 
  2、优化儿童发展的杜会环境 
  尊重、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 
  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各类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立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影响。 
  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增加社区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各市(州)和县(市、区)至少要有1处儿童校外活动场所。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医疗康复状况。 
  基本达到每个市(州)有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 
  (二)政策与措施 
  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体现“儿童优先”原则,有利于儿童发展。 
  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保障儿童参与的权利。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 
  鼓励儿童积极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培养儿童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建立和完善儿童社会保障制度。 
  关注女童和所有处于特殊困境的儿童,保证其获得健康成长和平等发展的机会。 
  积极争取和参与儿童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2、完善和落实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广泛开展包括儿童在内的全民环境意识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植树造林,增加森林和绿地面积.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业、生活、农村面源等污染,保护饮用水源。 
  加强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察,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坚持儿童受惠原则,为儿童发展提供支持。 
  各类媒体应为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舞蹈、戏剧、美术等作品,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丰富儿童的精神生活。对文化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扫除淫秽、色情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物,禁止各类媒体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减少对儿童的负面影响。加强对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 
  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发展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将儿童校外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强化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对城乡各类儿童活动场所加强管理,提高社会效益,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面向儿童免费开放。 
  3、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保障困境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至加大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改善设施.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积极探索适合孤残儿童身心发育的供养方式。 
  加强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设立多种形式的流浪儿童收容教育机构,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加强正规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康复和卫生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知识培训和指导。 
  组织与实施 
  一、湖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要将本规划的实施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三、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注重对儿童领域的理论研究.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合理安排实施《规划》所需的经费.并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鼓励社会赞助,争取国际援助。对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工作,适当安排专项拨款。要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事业的发展。 
  监测与评估 
  一、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分级监测评估。要加强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儿童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实施效果。 
  二、建立省级儿童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地、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本《规划》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省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年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省级监测评估周期为年度监测、200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监测评估机构。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儿童监测评估小组,负责审批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省级儿童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对《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对实施《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 
  各地都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反映《规划》和本地规划的实施情况。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