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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期间,误工补贴,伙食补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1-07 生效日期: 1993-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高法发[1992]254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京财行字(1992)1489号《关于调整工作餐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精神,对本市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期间,误工补贴,伙食补助作如下调整: 
  一、原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职工,以及离休、退休职工执行陪审工作期间,每人每餐补助0.8元,现提高为1.60元; 
  二、原规定农民、街道居民、个体劳动者、临时工(含各种合同工)在执行陪审工作期间每人每天误工补贴分别为3.50元、3.00元、4.50元,现一律提高为每人每天补助6元。 
  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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