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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03 生效日期: 2011-05-03
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办[2011]1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1年第一季度,全市火灾事故发生起数、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呈上升趋势,消防安全形势严峻。4月12日,市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穗府办〔2011〕14号),对全市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了部署。4月下旬,在人流高度密集的中华广场、天河城因违规施工接连发生火情。针对消防安全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市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深刻汲取近期我市多起火灾事故及北京市、吉林省通化市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分析研究当前消防安全形势,查找薄弱环节,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统筹协调力度
   
   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个人。要加大对火灾事故应对处置的统一指挥与协调力度,确保部门联动、全面预防、快速反应、积极扑救。各部门要积极发挥消防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遏制各类火灾事故发生,特别是防范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加强排查,及时消除和控制隐患
   
   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各部门要结合亚运期间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经验,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以群众性活动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旅游景点、车站码头、高层建筑以及歌舞厅、网吧、酒吧等公共场所为重点,加大消防安全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防范措施。同时,对“城中村”、“三合一”场所、出租屋、农民工聚居区和小作坊、小工厂等火灾事故易发场所进行排查整改。排查工作要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决不放过任何隐患。要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主动与建设、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坚决查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三、加强宣传,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公安消防、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络、手机短信等宣传平台,采取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方式方法,深入开展消防和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实现“人人受到宣传教育,人人增强防范意识,人人掌握基本常识”的目标。同时,要动员和组织消防志愿者、应急志愿者,深入街道、社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区域,采取播放影视资料、派发消防知识传单等方式,广泛宣传火灾预防、扑救以及逃生自救知识,最大限度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四、加强备战,确保快速科学处置
   
   公安消防部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要高度戒备,切实做好灭火救援各项应急准备工作。要根据当前火灾处置特点制定相关预案,并开展演练,提升灭火救援实战能力。各相关部门要强化火灾事故处置应急联动,科学调配应急力量,第一时间调集足够力量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市应急管理部门要牵头会同市公安消防部门、有关区(县级市)政府组织开展高层建筑物和社区民宅的专项消防演练,进一步提高队伍的实战能力和公众的防范意识。
   
   五、加强值守,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
   
   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值守应急,充实值班力量,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确保通信联络畅通。要进一步加强火灾事故等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紧急情况下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先电话报告,随后1小时内补报书面材料。绝不允许以事故情况未明拖延不报,绝不允许事故平息后才报告,绝不允许借口事故已经平息而不报告,绝不允许以事故尚在调查中为由故意迟报、漏报甚至瞒报。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充分发挥统筹作用,加强与市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和完善火灾事故等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机制,保证突发事件信息的快速、准确传递。对于迟报、漏报、瞒报信息的单位,市应急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约谈整改和责任追究力度。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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