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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03 生效日期: 2011-05-03
发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五年规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南宁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五年规划(2011-2015年)

  


  2004年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是新时期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指导性文件。2008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对加快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10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意见。自国务院《纲要》颁布实施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纲要》、《决定》和《意见》精神,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南宁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6-2010年)》(南府发〔2006〕13号,以下简称《第一个五年规划》),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重大成果。但各地区、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推进不平衡等问题,离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有较大差距。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在对《第一个五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

  

  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5年内基本实现国务院《纲要》提出的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使我市依法行政工作达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要求。

  

  (二)总体要求: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推进行政职权和服务法治化

  

  1.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合理划分市和县区、县区和乡镇政府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县区政府在城市管理、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政府投资逐步从竞争领域中退出,准许更多的中介机构参与评价评估事务。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确需设立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市编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2.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建立政府债务管理体系,完善预算管理体制。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市财政局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职)

  

  3.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完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类保险制度,稳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险。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积极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推进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和保障体系。积极扩大就业,建设充分就业城市。(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职)

  

  4.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健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等重大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突发事件事后调查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体系,建立科技支撑体系,完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业务培训、宣传及演练长效机制,推进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政府的应急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市政府办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协调各专项指挥部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5.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的预算和执行情况以及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和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情况做到公开透明。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在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规范和监督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推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建设,逐步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完善政府新闻发布与舆论危机处理的工作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政府信息的准确发布和对舆论的正确引导。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市政府办、市城乡数字办、市财政局、市新闻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6.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强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加快完善“一站式”服务,进一步理顺部门协调服务工作机制,推进形成审批信息共享共认机制。健全办事制度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建立符合公共服务型政府要求的绩效评估体系。强化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对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实现电子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定期予以通报。(市政府办、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7.推进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诚信政府建设,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恪守信赖保护原则,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在行政审批、行政合同、政府采购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点环节,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政府信用社会评价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政府信用评价工作。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基本实现全市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加快信用保障体系建设,大力培育和扶持信用中介机构,发展信用服务市场。着力推进信用文化建设,健全守信受益和失信惩戒机制。(市政府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职)

  

  (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推进行政决策法治化

  

  1.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推进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布工作。完善并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当以适当形式反馈或公布。完善并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规范听证程序,扩大听证范围,听证参加人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听证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完善并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应当在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集体会议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完善并实施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市法制办、市政府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2.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市法制办、市政府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3.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完善并推行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应当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完善并推行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市法制办、市政府办、市监察局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三)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推进立法工作法治化

  

  1.突出政府立法重点。按照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行政权力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加快促进区域性国际城市建设方面的立法;完善环保、土地等经济体制方面的制度建设;加强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立法;推进规范政府行为的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立法,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对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应当集中力量攻关,尽早出台。(市法制办、市政府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2.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完善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发挥立法咨询员的作用。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机制,深入基层开展立法工作,科学遴选各方利益代表参与立法听证,提高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法规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按要求及时回复意见。建立听取和采纳意见的说明制度,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政府规章通过后应当在《南宁日报》、《南宁政报》、政府网站等刊登、公布,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市法制办、市政府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3.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完善并落实制定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制度,在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布,重点加强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工作,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市法制办、市政府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4.完善制度监管机制。加强立法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制定机关应当在立法项目实施5年内组织立法项目的实施后评估工作。加强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政府规章一般每隔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根据清理结果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持规章和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进一步理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工作机制,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及时性,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水平,重点加强对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搞地方或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报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并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备案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网上备案的方法和程序。完善规范性文件查询系统,方便群众查询我市政策法规。建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确保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市法制办、市政府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行政管理法治化

  

  1.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梳理行政执法主体和依据,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建立行政执法职权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做好行政执法事项的调整和管理工作。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县、区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果和规范化水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机制,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在执法中产生的矛盾和争议。完善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的机制,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的问题。(市法制办、市编办、市财政局牵头,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施其责)

  

  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建设,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细化量化,并将规范标准予以公布执行。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坚持人性化执法、文明执法,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样处理;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适当适度,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的权益侵害;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法制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3.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行政执法队伍培训体系,加大对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力度,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覆盖率达100%,全面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水平。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统一的培训和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能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市法制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4.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政府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对社会反映突出的重点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则,每年组织一次以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完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机制,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备案审查。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统计分析制度。探索建立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队伍,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开展行政执法满意度测评,听取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各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开展一次评议活动,评议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市法制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五)依法化解社会矛盾,推进行政救济法治化

  

  1.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立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市法制办、市司法局、市政府办、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2.健全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受理信访事项,规范办理程序,加大督查力度,落实信访责任,切实解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来访、书信、电话等方式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开展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分流信访问题,完善信访与诉讼、复议、仲裁、行政执法监督相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市信访局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3.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加强对行政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健全行政复议程序和工作制度,重点完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报备制度、重大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和分析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汇编指导制度、行政复议通报制度。推进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庭建设,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机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新机制。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大力推进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和解结案,及时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不得拖延履行或者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应当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提供行政复议工作必需的场所、器材等物质条件,将行政复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法制办、市财政局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4.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探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市法制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5.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逐步建立行政赔偿程序中的听证、协商、和解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费用列入部门预算。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明确行政补偿的范围、标准、对象和程序。重点规范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执法被确认违法等方面的补偿事项,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获得赔偿和补偿。(市财政局、市法制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6.增强社会自治功能。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基层自治有效衔接的良性互动机制,开展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进社区的准入机制调研,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落实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自治组织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的责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研究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市民政局、市发改委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行政监督法治化

  

  1.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市和县(区)政府应当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推进人大代表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工作。配合人大对政府工作进行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支持和配合人大做好对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工作。积极支持政协参政议政,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认真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市政府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2.强化专门监督。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加强本级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执法监察、廉正监察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加大对国家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关系公共利益事项的专项监察力度。加强政务公开和纠风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监察、审计部门要与纪检、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决定,切实维护监督、决定的权威性、严肃性。(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3.高度重视社会监督。研究建立对新闻媒体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对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和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市新闻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七)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进政府自身建设法治化

  

  1.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长效机制。市和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并实施常务会议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应当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育内容。政府各部门要建立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学习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依据。(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市人社局、市政府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2.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探索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对拟任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根据自治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测查力度,增加法律知识在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测试。(市人社局、市法制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3.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健全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严格按核定编制配齐配强法制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使机构的规格、人员编制、人员配备、办公条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注重提拔和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把政治思想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充实到行政机关领导岗位。应当通过挂职锻炼、跟班学习、参加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交流。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或者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市人社局、市编办、市法制办、市财政局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4.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法制文化和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社会氛围,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市司法局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要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行政首长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负总责,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以上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市(县、区)依法行政工作会议、1次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政府各部门每年至少召开1次依法行政工作会议,行政首长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市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市法制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二)加强统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制定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市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制定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探索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工作,大力培育依法行政先进典型,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加强对依法行政的舆论宣传,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平台及时报道依法行政的重要进展和重大成果。(市法制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三)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检查指导,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每年通过实地调研、实地检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检查指导县(区)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为各地区、各部门交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提供平台。改进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开展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市级和县(区)级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市人民政府每年要依据考核情况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依法行政先进县(区)、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对成绩突出的县(区)、部门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要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行政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市法制办、市绩效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四)加强依法行政的经费保障。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要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调研、宣传、检查、奖励等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市财政局、市法制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五)有计划、分步骤实施。本规划分为三个阶段实施:2011年至2013年为全面实施阶段,各级各部门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2014年为验收阶段,逐级检查验收;2015年为深化提高阶段和总验收阶段,巩固依法行政工作成果,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市法制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制定落实本规划的具体办法,于2011年8月30日前报市法制办,将本规划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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