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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04 生效日期: 2011-05-04
发布部门: 无锡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卫法监[2011]32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苏食药监餐〔2011〕11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食药监餐〔2011〕117号)等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无锡市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无锡市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苏食药监餐〔2011〕11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食药监餐〔2011〕117号)等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遵循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的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落实餐饮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监管责任。通过开展专项整治,使餐饮服务单位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自律意识显著增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重大案件得到及时查处,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单位。包括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企事业机关食堂、各类餐馆(含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和餐馆附属的甜品站)、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餐饮服务单位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二)重点区域。包括重点单位食品及原料库房,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凉菜配制、裱花操作、现榨果蔬汁、腌腊烧烤和火锅底料、自制调味料配制场所或专间、生产车间等。

  

  (三)重点食品。包括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调味品)、粮油、乳及其制品、肉及其制品、水产品及其制品、焙烤食品、冷冻饮品等和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的保健食品。

  

  三、工作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2011年5月10日前)。各地、市卫生监督所要根据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针对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生产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具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任务、步骤措施、工作要求。同时,要广泛动员,周密部署,切实将专项整治行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自查摸底阶段(5月10日至5月31日)。各地、市卫生监督所要对辖区内和市直管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整改采购和使用不合格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添加剂、不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及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督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对所用原料、生产工艺、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等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要摸清餐饮服务单位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相关档案,掌握其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种类。要督促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及时到相关卫生监督所备案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并将添加剂使用情况如实告知消费者;要组织辖区内和市直管餐饮服务单位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向社会作出不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及时收集、整理、上报餐饮服务单位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自查自纠、备案公示和承诺整改情况。


  (三)清理整顿阶段(6月1日至9月30日)。各地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餐饮服务单位实行网格化监管,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消除监管死角和盲点。要认真核查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情况,特别是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要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的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实施重点监管,尤其要加大对小餐饮的巡查和抽检力度。要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在2011年底前要对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要结合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开展重点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行为,并对所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同时,要结合省、市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和保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要求,加大对各类必检品种的监督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针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业态,提出加强企业自检的指导意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增加自检频次,并将企业自检纳入食品卫生a级单位评定关键项目,实行一票否决。

  

  (四)总结巩固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各地、市卫生监督所要建立完善餐饮食品、保健食品监管的长效机制,建立打击餐饮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违法行为发现、快速追查处置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五)督查评估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省、市将适时组织对专项整治行动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与评估,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地区和单位将予以表扬;对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和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及时整改;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一经查实有监管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近来相继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充分显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省、市均明确要求要以坚决的态度、过硬的举措、更大的力度,持续深入整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解决这一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此次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时间之长前所未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工作部署和组织协调,分管同志要用更多精力推进这项工作。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将专项整治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执法力度。要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各类非法添加行为按照法定幅度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对故意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一律吊销相关许可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并立即移送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省、市将组织对各地查处重大案件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确保处罚到位。

  

  (三)开展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要积极与新闻部门配合,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专项整治工作,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拓宽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利用当地主流媒体或政府网站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提供违法线索,举报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专项整治良好氛围。要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地专项整治行动中取得的大案要案查处成果,通过形式多样的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要严格执行信息发布、报送制度,重要信息要随时报送。

  

  各地要认真汇总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报送工作信息。有关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周二15时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报表(见附件)于每月26日(遇休息、节假日提前至前一工作日)15时前报送;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市卫生局法监处联系电话:81822076,传真:81822075,电子邮箱:wsjfjc@163.com。

  

  附件:无锡市餐饮服务环节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检查情况报表

  

  报送单位(公章):  上报日期:月 日

  
内容
数量
出动的执法人员数量(人次)

出动的执法车辆(车次)

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户次)
合计
其中

餐馆
快餐店
小吃店
饮品店
食 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中央厨房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发现的问题及查处情况
非法添加的户数(户)









未履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的户数(户)









未施行食品添加剂专门管理的户数(户)









未进行食品添加剂备案的户数(户)









未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户数(户)









行政处罚立案数(件)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数(件)









没收非食用物质和滥用的食品添加剂数(公斤)









没收非食用物质和滥用的食品添加剂案值(万元)









罚没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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