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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11年烟叶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04 生效日期: 2011-05-04
发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洛政办[2011]52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2011年烟叶种植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洛阳市2011年烟叶种植保险实施方案

  


  为积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帮助广大烟农规避和化解自然灾害风险,增强抗风险能力,促进我市农业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险范围及承办机构

  

  2011年烟叶种植保险在各产烟县全面开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为承办机构。

  

  二、保险责任、保费筹措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冰雹、洪水、风灾、暴雨)、病虫害(病毒病、黑胫病)造成保险烟叶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保险费率及资金筹措

  

  烟叶种植保险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进行。保险金额按照物化成本(种子、化肥、农药、机耕)确定。烟叶每亩保险金额500元,保险费率为4.8%,每亩保险费24元。由市、县财政各负担20%的保费补贴,其余60%由农户负担10%、市烟草公司负担50%。即:市级财政补贴4.8元/亩,县级财政补贴4.8元/亩,农户负担2.4元/亩,烟草公司承担12元/亩。

  

  三、风险控制

  

  2011年烟叶保险实行最高赔付总额封顶。全市最高赔付总额以当年烟叶保费总收入3倍以内封顶。当责任范围内总损失金额超过当年保费收入的3倍时,按照保费收入3倍与实际损失之比同比例下调对农户的赔付金额。当全市核定赔付总额在当年保费总收入2倍以内(含2倍)时,由保险承办机构全额赔付;当全市核定赔付总额超过2倍(最高为3倍)时,超过部分由机构首先通过再保险解决,再保险仍弥补不了的由财政部门和保险承办机构按1∶1的比例分担,其中财政部门负担部分由市、县(市)按1∶1的比例分担。

  

  四、保险业务操作

  

  为有效开展烟叶种植保险工作,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在烟叶种植保险的宣传发动、风险预测评估、专家鉴定、防灾防损、理赔发放等方面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业务,并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烟叶种植保险各项基础工作。

  

  (一)规范出单。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参保人缴齐保费后再出具保险凭证(见费出单),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农户承担的保费没有缴齐,不能作为申请财政保费补贴的依据。中华财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不收取农户保费、不收取县级财政配套资金。

  

  (二)烟叶种植保险凭证必须到户,保险凭证要载明投保品种的详细资料、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各级财政提供的保费补贴、投保农户自缴的保费金额等信息,以及理赔流程、定损办法等。

  

  (三)保险理赔款必须到户。中华财险要树立烟叶种植保险良好信誉,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进行赔付,不得随意更改理赔标准,要坚决杜绝拖赔、欠赔、无理拒赔,同时要简化理赔流程、减少兑付环节,可通过“一卡通”及时将理赔款项直接发放给参保人。

  

  五、组织领导

  

  为积极推进我市烟叶种植保险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市农工委、财政局、烟草局、金融办、水务局、气象局以及保险承办机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烟叶种植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烟草局。各产烟县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确保烟叶保险工作顺利开展。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烟叶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工作;烟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烟叶保险工作,评价保险绩效和预警风险,加强对农户的技术指导,防范大面积灾害发生;金融办要组织、协调保险承办机构积极开展烟叶种植保险业务,监督管理烟叶种植保险市场,依法查处烟叶保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气象、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气象预测与分析等气象服务和水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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