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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12 生效日期: 2011-05-12
发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综[201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

  


  为扎实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决策部署,创造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福州市“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实施,推动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特制定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配套政策如下:

  

  一、确保财政科技投入

  

  各级政府要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十二五”期间,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财政科技投入增幅要明显高于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增幅。每年度财政预算用于科学技术支出的资金,市本级应当占一般预算支出的百分之三以上,县(市)区占百分之二以上。优化政府科技投入结构,发挥政府科技投入的引导性作用,确保用于本区域激励自主创新,构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使之落实在科技成果的转化上,落实在鼓励企业税收的增长以及研发投入的增加上,落实在与国家级、省级扶持资金的同步配套上。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

  

  营造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环境,推动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资金投入。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拓宽科技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对列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榕政综〔2010〕94号)办理。鼓励发展风险投资资金,市级风险投资基金加大对我市各类高成长性企业的风险投资的跟进投资,建立健全以政府风险投资补助为引导、民营风险投资为主体、风险投资规模不断扩大、风险投资进入与退出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鼓励有实力的创投机构在我市设立公司开展业务,提供各种增值服务。符合条件的风险投资机构享受《福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榕政综〔2010〕128号)的优惠政策。

  

  四、创新科技企业间接融资

  

  对省百家重点企业、省市新增长点企业实现产值、税收增长目标的,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加大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企业以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产品进行质押贷款,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对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进行贴息,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享受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五、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工程)实验室等企业研究开发机构,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设立福州市区域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福州市企业争取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的配套及培育福州市区域科技重大项目,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投入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扶持我市产业集群内企业的原创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各类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和核心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专项用于配套国家、省创新资金项目以及培育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项目。鼓励企业争取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计划,并获得项目经费支持的,分别按国家级和省级给予50%和30%的配套资助,或按下达项目部门的要求给予经费配套,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启动市级创新型企业认定工作,对“十二五”期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5万元研发经费奖励。


  六、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十二五”期间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项目重点扶持。列入福州市高成长性企业培育计划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培育福州市高成长性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9〕215号)给予兑现奖励。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总部迁入我市,对年工业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企业连续3年税收比上年增长超过15%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在我市新建研发大楼的土地价格实行优惠地价。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以示范促进发展,对制造业企业的信息化建设给予支持。扶持软件产业发展,按照《福州市推动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榕政综〔2010〕69号)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

  

  七、推广科技保险工作

  

  积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参加科技保险,设立科技保险补贴专项资金,用于补贴企业的科技保险费用支出。对参加科技保险、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科技保险保费总额按25%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的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科技保险保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核算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强化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中的主体地位,促进专利的创造、运用与产业化,设立福州市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资金。强化知识产权政策导向,继续按《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榕政综〔2008〕63号)执行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政策;加大对发明创造奖励和扶持力度,福州市专利金奖和福州市专利优秀奖奖金额度分别为3万元和1万元。对项目实施地在福州,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5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2万元和8万元。

  

  九、推进标准和品牌建设

  

  支持企业实施标准战略,推动以我为主形成技术标准,鼓励企业参与技术标准的研制,对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制定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和15万元的资助。推动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壮大以自主创新为支撑的知名品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和市产品质量奖,国家级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提高福州产品市场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榕委〔2003〕113号)的规定给予奖励,重点扶持这些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的提升。

  

  十、鼓励产学研的结合与互动

  

  发挥我市科技资源优势,设立市校科技合作专项经费,促进在榕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间开展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的产学研联合体,形成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运行机制,对接省6.18成果交易会,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实验室。鼓励企业与我国两院院士及专家开展紧密型的创新合作,对新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的市属企业,经认定后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建站资助,对两院院士与企业签署并实施“技术、项目或产品开发合作”的,按合同约定支付给院士的报酬给予企业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整合资源,完善福州技术交易中心的功能和作用,建立网上技术交易市场,构筑以项目为载体,集企业技术需求发布、高校和科研院所成果供给、技术成果交易等功能为一体的产学研公共服务平台。

  

  十一、强化科技进步奖对创新的引导功能

  

  加大对科技进步奖项目和人员的奖励力度,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额度分别为10万元、6万元和2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给予100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对获得福建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

  

  十二、推动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

  

  扩大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总体规模,鼓励在大学城周边、科技园区内以及产业集群较为明晰的县(市)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孵化器发展资金”),扶持入孵企业的发展和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对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留学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进入我市属地孵化器创办企业(占35%以上的股份),以及国家863成果转化项目、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项目入驻孵化的,在孵化器发展资金中优先给予资助。对我市属地范围内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不重复补助),专项用于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


  十三、构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围绕我市重点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启动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通过省级和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建设和完善以“行业技术创新中心”为主要载体的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期间要做大做强一批行业技术创新中心,面向我市特色产业集群提供技术集成、测试分析、技术咨询等公共技术服务,按照《福州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榕科〔2004〕136号)的规定,对经认定和考核的中心择优给予项目经费补助,用于提高其创新服务能力。加大公益性社会科技发展的投入力度,用于扶持我市健康医疗、公共安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领域的应用技术和实用技术研究,改善民生促进和谐发展。充分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整合科技资源,构建科学数据信息、科技文献、大型科学仪器等科技资源共享平台,为区域创新提供社会化服务。

  

  十四、加快发展技术经纪服务

  

  依托和支持现有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以及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等公益性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经纪活动;鼓励企业等社会组织建立技术经纪机构;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具备一定条件的行业协会设立专业化、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支持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技术经纪机构;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及台、港、澳地区技术经纪组织到我市设立技术经纪机构。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经纪活动。积极引导市内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技中介机构、专利代理机构、行业协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兼职从事技术经纪工作。

  

  十五、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力度,开展农业“五新”研发、应用和推广,实施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面向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扶持优良品种培育、引进和推广、农产品深加工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成果转化;支持公益型农业科研机构和农技推广机构的农科教结合项目,鼓励其与农业生产一线合作,加快良种繁育、动植物疫病防控、节约资源和防治污染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促进榕台农业科技合作与交流,面向海峡两岸(福州)农业合作试验区重点项目及台资农业企业,重点支持设施农业、精致农业、生态农业、农业综合技术等的引进与合作以及扶持台湾农民在我市创业。支持农村科技信息平台建设,为“三农”提供一线科技服务,按《福州市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认定和扶持办法》(榕政办〔2004〕150号),继续开展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的筛选和认定工作,对新认定的“福州市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给予20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对列入省级以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资助的项目给予30%的经费配套支持;对列入国家和省级科技富民强县、星火技术创新示范工程的项目,分别按国家级和省级给予50%和30%的配套资助,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六、积极运用政府采购推进企业自主创新

  

  对本市企业开发的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和目录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应予优先采购,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中本市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比例。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尤其是标志性工程,要向本市企业开放项目的前期资讯,要通过工程设计、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引导和鼓励优先购买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对新认定的省自主创新产品每项奖励2万元。

  

  十七、建立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

  

  对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按《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榕政综〔2009〕66号)给予经费补助和相应待遇,市直有关单位必须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对高层次优秀人才担纲的科研项目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优先给予支持。对获得国家和省、市级专利奖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八、建立健全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目标考核制度

  

  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财政科技投入增长率、专利申请量、市以上名牌产品数、市以上知名、驰名、著名商标数等指标作为对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有利于区域自主创新的领导体制和协调协作机制,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扶持对象为在福州市辖区内注册,缴税关系在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个人。各县(市)区的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可参照本政策执行。实施中如遇国家、省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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