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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17 生效日期: 2011-05-17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1]8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1-2013年)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学前教育,对促进儿童身心和谐发展,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全国、全区教育工作会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宁夏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扩大学前教育规模,提高保教质量,逐步满足适龄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特制定本计划。

  一、发展现状

  截至2010年底,全区共有各级各类幼儿园373所,其中公办幼儿园90所,占24%;民办及部门办幼儿园283所,占76%;农村幼儿园共计73所,占19.6%。全区在园(班)幼儿共13.78万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50.9%,比“十五”末增长12.5个百分点,全区共有幼儿园教职工7029人,其中专任教师4613人,占65.6%。大专及以上学历教师3978人,占56.6%。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空前提高,学前教育的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目前我区学前教育资源短缺、尤其是农村学前教育薄弱、教师数量不足等问题亟待解决。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努力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资源,构建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规模,壮大教师队伍,提高保教质量。利用3年时间,全区共新建、改扩建幼儿园119所(其中每县建1所县级幼儿园,共22所,乡镇中心幼儿园97所),乡镇中心幼儿园覆盖率达到50.8%。各县(区)通过富余校舍改造、举办校中园等形式建设村级幼儿园或幼教点210个,全区新增民办幼儿园50所,增加学前教师4500名。到2013年,全区在园幼儿达到18万人,比“十一五”末增长20%,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4%以上,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学前两年毛入园率达到70%以上,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59%以上。

  (二)年度目标。

  --2011年,启动实施“ 十二五幼儿园建设工程”。全区共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49所(其中新建县级幼儿园9所,改扩建乡镇中心幼儿园40所),计划内建设资金由自治区和市(县、区)按比例分担。各县(区)利用富余校舍改造村级幼儿园或幼教点70个,新增民办幼儿园20所。全区增加学前教育学位15000个,新增学前教师1500名,区、市、县三级培训在职教师1500名。全区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2%,学前两年毛入园率达到67%,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54%。

  --2012年,新建公办幼儿园22所(其中县级幼儿园13所,乡镇中心幼儿园9所)。各县(区)改造村级幼儿园或幼教点70个,新增民办幼儿园15所。全区增加学前教育学位10000个,新增学前教师1000名,区、市、县三级培训在职教师1500名。全区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3%,学前两年毛入园率达到68%,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57%。

  --2013年,新建乡镇中心幼儿园48所。各县(区)改造村级幼儿园或幼教点70个,新增民办幼儿园15所。全区增加学前教育学位20000个。新增学前教师2000名,区、市、县三级培训在职教师2000名。全区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4%以上,学前两年毛入园率达到70%以上,提前两年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59%以上,城市基本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农村学前教育基础进一步增强。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促进学前教育快速发展。

  1.加强领导,建立保障机制。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科学谋划,大力推进,落实“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要将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列为当地民生工程,不断加大学前教育投入,扩大学前教育规模,采取多种措施解决教师数量不足问题,切实推进学前教育快速发展。
2.明确职责,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主管责任,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中央要求和有关标准研究制定我区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管理、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民政、物价、综治、公安、卫生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

  3.强化督导,建立督导评估制度。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加强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市、县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加快建设,多渠道扩大学前教育规模。

  4.发挥政府职能,大力兴办公办幼儿园。突出政府主导作用,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实施好“十二五幼儿园建设工程”,3年内完成每个县(区)建设1所规模500人以上的县级幼儿园和97个规模300人左右的乡镇中心幼儿园的任务,5年内实现乡镇中心幼儿园全覆盖。

  5.落实国家要求,做好城市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6.突出工作重点,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各地要在实施好“十二五幼儿园建设工程”的基础上,不等不靠,多渠道筹措经费,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校舍等资源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保证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所公办幼儿园,人口较多的村举办相对独立的幼儿园,不具备独立办园条件的村可与相邻村联办幼儿园或举办幼教点,逐步形成覆盖乡镇、村的学前教育网络。

  7.创新政策,大力扶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各地要鼓励社

  会力量举办幼儿园,通过创新政策,采取国有民办、民办公助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发展学前教育。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支持力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开展民办示范幼儿园评估,对通过验收的民办幼儿园给予资金奖励。

  (三)建立保障机制,确保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8.确定财政补助标准。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各地政府要设立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3年要有明显提高。自治区每年从教育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学前教师培训和优质民办幼儿园奖励。各地也要安排相应的经费,保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9.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制度。各地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的资助力度,保证他们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学前教师整体素质。

  10.严格执行资格准入制度,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各地在幼儿园审批、年检和等级评估中要严把教师资格关,公(民)办幼儿园聘任的教师必须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对新聘任的幼儿教师要加强岗前培训,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保证幼儿教师整体素质的提高。引进竞争和激励机制,实行园长竞争上岗、教师聘任制,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努力建设一支热爱学前教育、业务素质高、年龄结构合理的学前教育师资队伍。

  11.核定编制,保障公办学前教育师资需求。按照幼儿园编制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要为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地区配备专职巡回指导老师,保证居住分散地区的幼儿接受一定程度的学前教育。
12.加大培养力度,拓宽学前教育师资来源渠道。进一步扩大宁夏大学、宁夏师范学院等高等院校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规模,办好宁夏幼儿师范学校,实施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加大面向农村的学前教师培养力度。

  13.建立培训网络,全面提高学前教师能力。建立区、市、县(区)三级学前教师培训网络,加强全员培训,开展有针对性的继续教育培训,3年内共培养自治区级学前骨干教师50名,市级骨干教师100名,县(区)级骨干教师200名。分区、市、县三级对5000名在职教师进行培训,提高学前教师的保教能力。

  14.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待遇。依法保障学前教职工工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及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实。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学前教师,在职称评聘、岗位设置及工资福利待遇上给予倾斜。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

  (五)深化改革,全面提升保教质量。

  15.坚持科学保教,规范办园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加强幼儿园办园行为管理,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注重对幼儿进行情感态度、行为习惯、智力能力的培养,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避免和防止片面追求超前教育和学前教育“小学化”。

  16.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提高民办学前教育质量。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登记、年检,做到责权统一。加大对无证办园的整治力度,保障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

  17.建立联合发展机制,促进学前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城市幼儿园与农村幼儿园联合发展机制,有计划地组织农村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到城市幼儿园、公办幼儿园挂职培训或轮训,并定期开展教育教学观摩活动,以提高民办幼儿园和农村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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