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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态移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20 生效日期: 2011-05-20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1]8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推动我区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攻坚工程顺利实施,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十二五”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11〕34号)精神,现就做好生态移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生态移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施生态移民工程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根本上解决中南部地区贫困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做好生态移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管长远、负长责、雪中送炭的工程。通过全方位的就业服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使广大移民群众就业有条件、发展有基础、致富有保障,对于实现生态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全面完成35万生态移民扶贫攻坚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按照“以人为本、改善民生、重点扶持、提高技能、稳定就业、保障覆盖、尊严生活、共创和谐”的原则,将生态移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从实际出发,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负责,密切协作,优化公共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完善社会保障政策,帮助生态移民中有转移就业愿望和能力的劳动者,顺利进入城镇和园区企业成为产业工人,并逐步转化为市民;帮助有条件的生态移民逐步转变为技能劳动者,尽快脱贫;帮助以农为主的生态移民掌握务工本领,有效增加收入和积蓄发展后劲。

  

  二、明确生态移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

  

  2011年-2015年,通过劳务移民、转移就业、自主创业等途径,按照生态移民户均一人标准,普遍进行一次职业培训,平均每年培训1.5万人,促进7.5万名生态移民稳定就业,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将生态移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现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全覆盖和劳有所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目标。

  

  三、多方式开展生态移民职业培训工作

  

  (一)实施培训就业援助工程。对无地或少地的移民家庭实施培训就业援助,采取“三定一证一保” (即定培训学校,定培训人员,定就业去向,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保证推荐就业)的方法,对每户需要援助的家庭安排一名符合条件的成员进行规范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实现长久转移稳定就业,逐步由农民转为产业工人、城市市民。每年安排生态移民就业援助培训5000人,5年培训2.5万人。

  

  (二)大力开展转移就业培训。对年龄在18岁-45岁之间,有转移就业愿望和能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转移就业条件的移民,组织初级职业技能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每年安排培训6000人,5年培训3万人。对迁入地土地较多、农业生产条件较好,或自身文化程度较低、年龄偏大的移民,利用农闲组织开展务工技能培训,使他们掌握就地就近和外出务工本领,做到农忙种地、农闲务工。每年安排培训3000人,5年培训1.5万人。

  

  (三)提供免费技工教育。组织技工学校面向生态移民地区,招收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1年-2年的免费技工教育。每年招生400人,5年招生2000人。

  

  (四)开展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生态移民开展创业能力培训,促其创业致富。

  

  四、多渠道促进生态移民就业

  

  (一)依托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安置劳务移民就业。把劳务移民就业与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沿黄经济区建设结合起来,5年促进1万名劳务移民进入企业成为职工。

  

  (二)依托工业园区对接转移就业。将银川市、石嘴山市、灵武市、平罗县、中宁县等基础稳固、条件优越的工业园区和宁东、太阳山开发区确定为生态移民对口转移就业基地,通过岗位需求对接和订单式培训,5年促进1.5万名移民到就业基地就业。

  

  (三)就近就地转移就业。依托移民安置区建设,在现代设施农业、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就业;依托周边城市商贸流通和服务业等领域,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就业;依托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和有关市、县季节性用工需求,引导移民阶段性、灵活性就业。5年实现4万人次移民就近就地转移就业或务工增收。


  (四)依托区外劳务基地转移就业。继续巩固和开拓区外劳务基地,发挥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经纪人的作用,运用市场机制5年引导1万名移民区外转移就业。

  

  (五)落实政策鼓励创业。加强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开发创业项目,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5年鼓励和扶持1000名生态移民实现自主创业。

  

  (六)切实做好就业服务。各市、县(区)要将生态移民作为困难就业群体纳入就业服务范围,加强对口市、县(区)之间职业技能培训的对接,为移民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就业岗位与劳动力的需求对接,使移民有适合的岗位稳定就业。接受生态移民的市、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生态移民提供免费的就业创业政策咨询、用工信息、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要积极主动地收集、开发适合生态移民就业的岗位,开展送政策、送技能、送岗位等就业服务,鼓励有就业能力的移民到企业、进园区,帮助他们多渠道实现就业。公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主动为生态移民免费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五、统筹推进生态移民区社会保障工作

  

  (一)鼓励生态移民参加社会保险。生态移民迁入新居住地后,参加迁入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其中,生态移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可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城镇就业的,可选择以个人缴费形式参加迁入地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转为非农业户的生态移民,在国家、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出台前,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

  

  (二)做好生态移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生态移民在原迁出地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迁入和迁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区内转移的,个人账户基金及养老、医疗保险关系一并转入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龄达到60周岁以上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农村居民,要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移民后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区内转移的,可以封存个人账户,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城镇自由职业者可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自治区财政对迁入川区的生态移民,仍然执行山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

  

  (三)给予劳务移民社会保险补贴。各类企业吸纳培训就业援助工程劳务移民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月工资不低于1200元的,自治区财政对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1年,社会保险补贴先缴后补。

  

  六、切实维护生态移民劳动权益

  

  (一)用工单位要与招收的生态移民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收生态移民并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建立用工名册,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用人单位招收生态移民不得扣押其有效证件,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其收取财物。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滥用试用期,不得克扣工资。各地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依法监督检查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二)用工单位要依法为招收的生态移民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要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生态移民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未参加工伤保险从事特种作业的生态移民,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于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生态移民,各地要做好缴费接续工作。未继续参保的,要做好其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三)畅通生态移民劳动维权通道。各地要健全和完善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进一步畅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和法律援助等维权通道。要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执法责任制度,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侵害生态移民合法权益的用工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积极引导转为产业工人的生态移民参加工会组织。各地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生态移民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生态移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并把生态移民就业稳定率、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会保险参保率作为工作考核的基本指标之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生态移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形成工作合力,推动生态移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深入开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生态移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工作任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为生态移民就业、培训、融入城市提供政策和相关项目支持。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好生态移民就业、培训、鉴定和社保补助资金。移民管理部门协调确定生态移民转移就业基地,制定促进生态移民搬迁就业和长久定居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民政、扶贫部门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相关人员信息库,开展相关转移就业、培训服务。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公安部门负责为生态移民转移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子女教育、职业教育、住房、户籍管理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农业、科技、安监、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团体按照自治区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对生态移民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技能培训。农垦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好本系统的移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相关市县(区)要采取与对口市、县(区)衔接、与园区管委会衔接、与用工企业衔接、与培训学校和劳务基地衔接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做好生态移民的就业、培训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

  

  (二)不断加大资金投入。生态移民转移就业人员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从就业、扶贫和生态移民工程专项资金中筹集,统一管理使用。各地财政部门也要根据地方实际,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生态移民职业培训、鉴定和社会保险补贴,促进生态移民稳定就业和安居。生态移民转移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原则上按每人每天35元给予培训补贴,一般培训20天,具体运作应按工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每人补贴300元。生态移民培训就业援助工程,依据援助对象所选职业(工种)不同,在校培训和实训不少于2个月到4个月,平均每人培训补贴1800元-2800元(具体按培训工种、时间等确定),职业技能鉴定补助300元。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大力宣传促进生态移民就业创业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宣传推进生态移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典型,引导全社会关爱生态移民,支持扶贫助困,为生态移民扶贫攻坚工程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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