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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司法部《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0-21 生效日期: 1987-10-21
发布部门: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已变更ぉ
发布文号:
  经研究,同意司法部《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司法部,以便制订《律师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执行。 
 
 
律师职务试行条例 
(1987年10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律师队伍建设,加强对律师人员的培养、考核和合理使用,鼓励律师努力学习,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发挥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律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律师职务是根据律师工作的性质及其实际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工作岗位。律师职务设: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律师助理。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为高级职务,三级律师为中级职务,四级律师律师助理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应定编定员,律师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并实行限额聘任或任命制度。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 
 

    第四条   担任各级律师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本职工作,实事求是,依法办事,遵守法纪,讲究职业道德,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努力工作。 

    第五条   评审、聘任或任命律师职务,必须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学识、专业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成就为依据,并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 

    第六条   律师助理 
  任职条件: 
  高等院校(系)法律专科毕业生和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初步掌握法律基础知识,了解律师各项业务的内容及工作程序,能完成律师业务中的各项辅助性工作。 
  岗位职责: 
  1.收发、整理和保管文件档案资料; 
  2.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来信、来访,解答简单的法律询问,代写简单的法律文书; 
  3.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抄写文书、摘录案卷材料、会见被告或当事人,送达文件及办理其他辅助性工作。 

    第七条   四级律师 
  任职条件: 
  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获第二学士学位,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高等院校(系)法律专科毕业从事律师助理工作2年以上,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律师资格,基本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能独立承办简单的律师业务。 
  岗位职责: 
  1.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文书; 
  2.担任一般的民事案件代理人或简单的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 
  3.办理一般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4.在三级以上律师的指导下,担任一般机关、中小型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公民的法律顾问。 

    第八条   三级律师 
  任职条件: 
  获得法学博士学位,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律师资格;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获第二学士学位,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四级律师2年以上;担任四级律师4年以上,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三级律师: 
  1.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熟悉律师业务,能独立承办各项律师业务; 
  3.有组织指导四级律师及其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4.初步掌握1门外国语。 
  岗位职责: 
  1.担任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 
  2.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经济项目的谈判; 
  3.担任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团体的法律顾问; 
  4.指导四级律师律师助理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   二级律师 
  任职条件: 
  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律师2年以上,或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以上毕业生担任三级律师5年以上,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二级律师: 
  1.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了解国内外法学动态,能组织和开展律师业务研究工作; 
  2.具有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 
  3.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能解决律师业务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 
  4.具有指导三级律师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5.掌握1门外国语。 
  岗位职责: 
  1.担任疑难或重大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 
  2.办理重大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 
  3.担任重要机关、团体、重点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4.组织有关律师业务的专题研究,指导三级以下律师的工作和业务进修; 
  5.研究、解决律师业务活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第十条   一级律师 
  任职条件: 
  担任二级律师5年以上,工作成绩卓著,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一级律师: 
  1.具有高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对国内外法学理论有比较深入的研究,能提出研究课题,并组织、指导开展研究工作,取得研究成果,在法律界享有一定声望; 
  2.具有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掌握同其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和专业知识; 
  3.能够处理律师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4.具有指导二级律师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5.熟练掌握1门以上外国语。 
  岗位职责: 
  1.担任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 
  2.办理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谈判; 
  3.组织领导重大的律师业务的专题研究,指导二级以下律师的工作和业务进修; 
  4.研究、解决律师业务活动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 

    第十一条   在评审、聘任或任命律师职务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和贡献突出者,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 
 
 
第三章 评审和聘任 
 

    第十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成律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各级评委会任期3年,可以连任。各级评委会应由法律知识水平高,律师业务能力强,学术上造诣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司法部指导全国律师职务的评审、聘任工作。各级律师职务的任职资格,需经相应的律师职务评委会评审,初级律师职务评委会由县级司法局组建,负责评审律师助理、四级律师;中级律师职务评委会由地(市)级司法局组建,负责评审三级律师;高级律师职务评委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组建,负责评审一、二级律师。司法部律师职务评委会负责评审直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评审、聘任或任命律师专业职务,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推荐、评委会评审,由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根据本单位律师工作需要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合理结构比例、限额,在评委会评审的符合相应条件的律师人员中聘任或任命。 
  四级、三级律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需报司法厅(局)备案;高级律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需报司法部备案。 

    第十五条   聘任或任命期一般不超过5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聘、连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律师业务的专职人员。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贯彻本条例的实施细则,报当地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后执行。关于执行《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司法部。 
 
 
关于《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1987年10月10日) 
 
  为了贯彻执行《律师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律师职务的结构比例 
  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以及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对律师工作的客观需要出发,同时考虑到现有律师人员的实际情况和今后律师事业的发展,在调查摸底,逐级测算,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各级律师职务的比例,报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批准后下发执行。 
  二、律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各级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应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初、中级评委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高级评委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评委会可分设若干评议组进行同行评议。 
  初级职务评委会主要由担任中级律师职务的人员组成;中级职务评委会成员中任高级律师职务的人员,逐步达到1/2;高级职务评委会成员中任高级职务的人员应不少于2/3。鉴于目前实际情况,如本地区暂不具备组建评委会条件,其专业职务可由上一级机关的评委会评审。在评委会内实行民主集中制,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评审会议。表决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超过评委会全体成员1/2方为有效。 
  三、任职资格的评审 
  1.凡现在从事律师业务的专职人员,均可参加律师专业职务的评审。对1981年以来已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现仍在律师工作岗位,经过考核评审,符合或基本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能履行相应职责的,均应视为合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或任命相应的律师职务。 
  2.申请律师专业职务的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律师专业职务申报表》,提交能反映本人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及成就的材料;律师事务所应按任职条件对提出申请的人员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工作态度、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工作业绩和效果,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推荐意见;由主管部门考察后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作为评审的依据。 
  各级律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各单位报送的《律师专业职务申报表》及有关材料进行评审。 
  四、已到离、退休年龄人员的专业职务问题 
  在首次评、聘律师职务时,已到离、退休年龄的,经考核评审,凡符合律师任职条件的,可先确定相应的专业职务,再办理离、退休手续。 
  五、对不具备相应学历人员的评审、聘任办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在当地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六、外语问题 
  担任中、高级律师职务应具备《条例》规定的外语水平。但鉴于目前律师队伍的实际状况,对于基层和经济、文化不发达地区的律师工作人员,只要其他条件完全符合,对其外语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七、加强律师人员管理工作,建立业务考核档案 
  各单位在完成聘任或任命工作后,对受聘或任命的律师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态度及其工作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情况应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或能否继续聘任或任命的依据。 
  八、司法部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是律师专业职务工作的主管部门,为了搞好这项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加强领导,在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劳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努力把律师专业职务评审、聘任或任命工作搞好。主要任务是: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根据《条例》及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行律师专业职务聘任或任命的实施细则; 
  2.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专业职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3.提出各级专业职务的比例、限额,报有关部门批准。 
  4.组建律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 
  5.根据《条例》的要求,进行日常的考核、评审、聘任;建立业务考核档案;同时要逐步完善律师职务评审、聘任制度。 
 
 
司法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实 
施细则》的通知 
 
 
(1988年1月6日) 
中国法律事务中心,中信、环球、长城、华联律师事务所: 
  根据《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我部拟定了《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8年1月6日) 
 
  根据《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以下分别简称《条例》和《实施意见》)以及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部属律师事务所律师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评聘范围和对象: 
  (一)、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是中国法律事务中心,长城、中信、环球、华联律师事务所等经司法部批准成立的律师服务机构。实行律师职务聘任制的对象是在上述机构中从事律师业务的人员。 
  (二)编制不在上述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特邀人员和借调人员以及在律师事务所内从事财会、行政工作的人员,不能评聘律师职务。 
  (三)申请四级以上律师职务者,均应取得律师资格。但1986年全国律师资格统考以后从政法部门或其他部门与律师工作相近的专业调入律师事务所的1986年以前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及1986年本科毕业生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1年以上,尚未取得律师资格,已具备担任相应律师职务的任职条件的,在首次评定律师职务时,可以先评聘律师职务。 
  (四)律师事务所已离、退休的律师,可按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在原单位参加评审律师职务的任职资格。 
  已到离、退休年龄的律师评定律师职务后,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少数评定为高级职务的律师,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组织确定留任的,可以留任。 
  (五)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评聘专业职务: 
  1.因病休养、治疗,脱离律师工作岗位连续1年以上,至今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2.受到刑事处分或在重大案件中在牵连受到审查未做结论的人员; 
  3.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未满两年,留党察看或行政留用察看期间,记大过处分未满1年的人员; 
  4.伪造学历、谎报成绩、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 
  二、岗位设置和职务限额 
  律师职务是根据律师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工作岗位。律师事务所应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合理设置各档次律师职务的比例结构。各级律师应具有履行《条例》规定的岗位职责的能力。 
  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本所的性质、任务、规模、编制和人员的实际状况,拟定合理的各级律师职务比例,报请司法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上级主管部门在综合平衡后,应将各级律师职务的比例限额明确下达给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实行限额聘任,聘任数可少于限额,但不得突破限额。 
  三、任职条件 
  在首次律师专业职务评聘中,从事律师业务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相应的律师职务: 
  (一)获得硕士学位,获第二学士学位,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律师事务所见习期满;大学专科毕业生,从事律师工作或相近律师工作3年以上;已取得律师资格者,可申报四级律师职务。 
  (二)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含获第二学士学位,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下同),从事律师工作或相近律师工作2年以上;本科毕业生从事律师或相近律师工作5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律师工作或相近律师工作7年以上;已取得律师资格者,可申报三级律师职务。 
  (三)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律师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律师工作或相近律师工作7年以上;本科毕业生从事律师工作或相近律师工作10年以上;已取得律师资格者,可申报二级律师职务。 
  (四)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律师工作或相近律师工作7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律师工作或相近律师工作14年以上;本科毕业生从事律师工作或相近律师工作15年以上;已取得律师资格者,可申报一级律师。 
  (五)从律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首次评聘律师职务,按下列规定办理: 
  1.大学专科毕业生累计工作时间25年以上,其中从事律师和相近律师工作20年以上,已取得律师资格,可以申报二级律师职务。 
  2.中专、高中毕业累计工作时间25年以上,其中从事律师和相近律师工作20年以上,已取得律师资格,可以申报三级律师职务。 
  3.不具备上列各项条款规定的条件,已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原则可以申报四级律师职务。 
  4.1983年底以前高中毕业,从事律师工作3年以上,尚未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申报律师助理职务。 
  (六)在评审、聘任律师职务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和贡献突出者,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 
  四、考核内容 
  为了保证律师职务的评审质量,律师事务所应对每一位申报律师职务的人员按照《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治表现: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严格依法办事;以及是否热爱本职工作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工作态度:是否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本职工作,是否服从组织分配并积极完成岗位责任制规定的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能否遵守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识水平:是否掌握申报职务所需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其他学科知识;有无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著、文章、调研报告、经验总结和案例总结等文字材料;能否将掌握的理论知识较好地运用于律师业务实践。 
  (四)专业能力:是否具备申报职务所要求的工作能力,包括独立承办各种案件及处理业务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的能力,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法庭辩论能力、口头表达能力、谈判技巧等。 
  (五)工作成绩和效果:在律师工作中取得的成绩、效果和作出的贡献,社会影响和有关各方的反映。 
  (六)外语水平 
  申报高级律师职务应进行外语考试。考试要求是: 
  一级律师:在2小时内翻译英文资料3,500-4,000个印刷符号(其他语种参考折算),译意正确,语句通顺。 
  二级律师:在2小时内借助字典翻译英文资料3,000-3,500个印刷符号(其他语种参考折算),译意正确,语句通顺。 
  申报高级律师职务人员的外语考试,由司法部组织。 
  申报中级律师职务的外语考核,由单位组织。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免试外语: 
  1.获博士学位证书;大专院校外语专业毕业; 
  2.曾出国留学或进修1年以上; 
  3.参加出国人员外语考试,分数达到合格分数线以上; 
  4.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曾公开发表译著或译文(一次发表3万以上印刷符号或累计发表5万以上印刷符号); 
  5.已到离、退休年龄,评审后即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五、评审和聘任 
  (一)评审委员会 
  律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是评审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 
  司法部组建律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高级职务的任职资格;有条件的部属律师事务所可以组建中级律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中、初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不具备组建评审委员会条件的事务所需报司法部高级职务评委会评审。 
  律师事务所组建的中级律师职务评审委员会需报司法部批准。 
  高级职务评委会由7至9人组成,中级评委会由5-7人组成。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评委会成员必须作风正派,学术造诣深,律师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 
  (二)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凡在律师工作岗位从事律师工作符合评聘条件的人员,均可根据各级职务的任职条件,结合本人情况,申报相应的律师职务。申请人要认真填写《律师职务申报表》,并提交反映自己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工作成就等有关材料。 
  2.组织推荐:律师事务所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和提交的其他材料进行计真审核后,写出推荐意见。推荐中、初级职务由中级职务评委会评议、审定;推荐高级职务由中级职务评委会评议后,再报高级职务评委会评议、审定。 
  3.评委会评审:2/3以上评委出席方可召开评审会议。评委会根据《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对律师事务所的推荐意见和本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和评议。评委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1/2方为通过,取得任职资格。 
  评委会成员应严守评审纪律,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评委会内部的评审情况向外泄露。 
  凡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委本人及其亲属时,本人应回避。 
  (三)聘任 
  律师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一般为2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聘连任。 
  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取得相应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律师予以聘任,颁发聘书,规定任期和任期内的目标、权利、义务、职责等。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律师职务由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首长聘任。 
  律师事务所对受聘人员应建立考绩档案,对受聘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结果存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或能否继续聘任的依据。 
  六、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中“相近律师工作”是指审判员、检察员、公安预审员的工作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专业工作,经济管理机关的法律专业工作,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以及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工作。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于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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