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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11厅局关于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30 生效日期: 2003-09-3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3]1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卫生厅等11厅局《关于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职业病共有十大类115种,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是一组可防难治,得病后会丧失劳动能力并需要终身治疗的疾病。近年来,国内暴发了多起群体性职业病事件。2002年,国务院就河北省高碑店市一些乡镇发生外地农民工苯中毒的严重事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的通报》(国发[2002]9号)。最近,数10名贵州等地到福建仙游县务工的农民被发现患有严重的职业病。6月16日,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严肃执法,对不顾工人生命安全的企业依法追究责任,并要公开通报,以做效尤。8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的通报》(国办发[2003]73号),要求福建省人民政府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处理这一事件,以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并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职业病专项整治活动,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8月28日,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环保总局、全国总工会等9部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41号),要求于今年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对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 
  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突出工作重点,建立和完善相关保障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3]73号、卫法监发[2003]241号和自治区卫生厅等11厅局《关于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强化工作措施,做好本地区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农业、乡镇企业、工商、税务、安全监督、环保以及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区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鉴于我区的一些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职业病危害隐患,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对劳动者的身体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的通报》(国办发[2003]73号)和卫生部等9部局《关于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4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认真处理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发展农村经济的关系,强化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防治责任意识,改善劳动者作业条件,消除职业病危害隐患,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和重大事故发生,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负责、社会参与。 
  (二)分级组织、属地管理、层级监督、责任追究。 
  (三)依法规范、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保障权益。 
  三、工作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2003年全区各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0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91号)的有关规定,通过专项整治,达到以下目标: 
  (一)乡镇企业管理人员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业主,特别是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懂得法律法规赋予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强化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意识,并自觉履行职责;广大劳动者要知晓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要制定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彻底整治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定期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使工作场所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配备有效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有效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三)从源头上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推广健康、清洁生产,限制使用或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不使用未经毒性鉴定的危险化学品和其它有毒化学品,制定可行的职业病危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基本的防护设施和救援设备。 
  (四)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国家和自治区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保障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经济补偿。 
  (五)规范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行为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杜绝无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四、专项整治的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重点范围 
  水泥制造、陶瓷加工、煤炭、采矿选矿、冶炼、铸造、电镀、喷漆、化工、造纸、制鞋、食品腌制、家具生产、皮革加工等存在粉尘、铅、砷、汞、锰、苯及苯系物等接触粉尘及有毒有害因素的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二)重点内容 
  1.对没有工商执照,违法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要立即依法停业;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责令其重新申办工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依法取缔。 
  2.对目前在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的,一律补办有关手续。 
  3.对不进行劳动者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培训、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不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不落实有毒有害因素防护措施和监测规定、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不告知劳动者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知识、不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不按规定使用未经毒性鉴定的有毒化学品、不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不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作业场所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存在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和安全生产隐患、不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限期整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从严处罚。 
  4.对作业方式极为落后,职业病危害严重、安全生产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将依法予以关闭。 
  5.对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合同中未写明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以及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的;不依法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违反规定使用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予以处罚。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要责令立即支付,并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6.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要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对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做好赔偿工作,使职业病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诊治,在医疗和生活待遇等方面得到保障。对未给予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企业和业主,要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劳动者支付赔偿。 
  五、专项整治的方法和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自查自纠、集中整治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10月31日以前)。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订当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组织有关部门逐一摸底,进行全面的清理排查,全面掌握本辖区内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基本情况,并建立档案,形成数据库。同时,将专项整治通知下发到各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 
  2.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举办乡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主法律知识培训班,由卫生、经贸、安监、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领导及专家授课。授课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3.由卫生、工商、乡镇企业部门等督促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举办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班,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急性职业中毒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培训。 
  4.由卫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编印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权益保护等知识的宣传材料,并直接送到业主和从业人员手上。 
  5.组织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在10月底以前,对照本次专项整治要求,进行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薄弱环节立即进行整改;安排从业人员到当地有资质的疾病预防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当他疾病预防机构不具备职业健康体检的项目,要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不得漏检。用人单位于10月31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以书面的形式报其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于11月5日前报自治区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11一12月)。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围绕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集中整治,联合对本辖区内的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逐一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整治方案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和安全生产隐患等问题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达具有法律效力的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处罚。对作业方式极其落后,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依法予以关闭。要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务求实效。本次专项整治,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经济的可待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福建省仙游县发生的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中,认真吸取教训,充分认识职业病危害问题的严重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抓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将其作为不断推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要落实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对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并把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年度考核指标。为加强我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自治区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各市、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以确保我区职业病防治工作正常开展。 
  (二)明确部门分工,落实监督检查责任。本次专项整治,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实施、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责,确保整治工作协调一致。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乡镇企业、工商、税务、安监、环保、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在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监督检查职责是: 
  卫生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 
  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乡镇企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或超范围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 
  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的监督检查; 
  税务部门负责对涉税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 
  由各级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在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各有关部门不得各自分头进行监督检查,以免影响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高度负责,保障权益。在专项整治中,对于发现患有职业病的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给予关心,妥善处理,使职业病患者能到自治区工人医院(职业病专科医院)得到诊治。 
  (四)加强法制宣传和舆论监督。在本次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抓住今冬明春大量农民工返乡过节的有利时机,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次农民工权益保护宣传活动,送法下乡,送法上门,把有关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知识手册,送到用人单位、业主和农民工手中。通过文艺表演、板报、标语、灯箱广告等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活动,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经营和用工行为,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避免和减少因务工致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病致死致残事件的发生。有条件的地方,应在乡镇企业建立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将劳动者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忽视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要予以揭露,公开曝光,把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 
  (五)建立督查机制,逐级开展督查工作。实行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11月上旬,由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所辖县(市、区)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汇总,于11月15日前报自治区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下旬,自治区组织督查组分赴各市(地厅级)进行重点抽查。 
  自治区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全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于12月10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办公厅。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农业厅 
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自治区总工会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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