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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27 生效日期: 2011-05-27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大
发布文号: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保障中央和我市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顺利实施,为我市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五个重庆"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特作如下决定:
   

  一、结合实际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坚持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确立的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和精神,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

  

  (二)深入学习宣传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和主干法律,紧密结合我市各项工作实际,结合各社会群体的实际需求,深入学习宣传有关促进经济社会和城乡统筹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平正义、反腐倡廉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挥法治的引导、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我市科学发展中遇到的现实问题。

  

  (三)深入开展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把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外优秀历史文化教育、革命传统作风教育、国防教育、反腐倡廉教育相结合,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形成人人自觉学法信法守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社会环境。

  

  二、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广大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表率。各级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学习法律每年应不少于四次,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实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制度,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提拔任用。实行公务员学法年度计划和考核制度。公务员所在单位、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每年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公务员集体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少于四十小时。

  

  (五)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经费"五落实"。根据青少年特点和接受能力,丰富学科教学、专题教育、课外活动、个别辅导的内容和方式,每学期法制学科教学和专题教育时间不少于八课时。形成学校、社会、家庭教育合力,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维护校园周边环境,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作用,家长要以身作则,努力培养青少年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

  

  (六)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新经济、新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应当重点学习和掌握与市场经济和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管理的观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把法制教育和依法经营管理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培训和考核内容。行业协会要组织引导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业者自觉学法,依法经营管理,司法行政、工商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七)要在城乡基层群众中加强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对村和社区干部、协勤协管人员、大学生村官开展岗前法制培训和定期轮训。大力培养农村"法律明白人",加强"法治大院"等普法载体建设。在群众集中居住地及主要活动场所要运用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法制宣传教育,并把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引导群众依法维护权益、表达诉求、化解纠纷,提高参与基层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活动的意识与能力。

  

  三、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紧密结合相互促进

  

  (八)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与服务大局、以人为本与服务群众、学用结合与普治并举、与时俱进与改革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力戒形式主义,切实实现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九)每年12月4日所在周为我市"法制宣传周",市和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系列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使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表现力、吸引力和影响力。


  (十)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任务,严格依法行政,把实行政务公开与法制宣传教育有机结合。全市各级法院、检察院要公正廉洁司法,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司法公开。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要把司法、执法工作与普法工作结合起来,文明司法、执法,以案说法,释法解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司法、执法工作实效。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把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律,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指导、计划安排,充分发挥"唱读讲传"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作用,加快法治文化阵地和法治文化宣传队伍建设。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自身优势,以公益广告、法制报道、法律法规解读、案例剖析、法律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市和区县、行业的主要媒体要开办普法专题节目、专栏和法制频道、网站,要全面准确地宣传报道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法、实施情况。

  

  (十二)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单位、进监所、进中介活动,深入推进"百镇千村万户普法示范工程"。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法治区县"、"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第六个五年规划期末,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市级部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区县、村和社区应当达到创建标准。

  

  四、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十三)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类组织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十四)市和区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要充实力量、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强化法制宣传教育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领导机构成员单位每年要向领导机构书面报告履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有领导、有机构或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十五)建立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同步增长。各级各类机关、单位、组织应当为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十六)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各区县、各部门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定期报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实行年度检查考核和规划期末检查验收。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规定职责或检查考核不合格的,上级人民政府或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不予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

  

  (十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结合立法和监督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本决定和"六五"普法规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听取工作报告,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视察。对新制定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情况,应当在五年内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活动。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带头学习、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参与"百镇千村万户普法示范工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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