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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的布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77-08-20 生效日期: 1977-08-20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革命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了搞好交通秩序,促进运输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指示,以及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布告如下:

  一、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畅通,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是人人关心的大问题。广大军民都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积极同一切扰乱交通秩序、破坏运输安全的行为作斗争。

  二、车船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章守纪,听从指挥,集中精力,谨慎驾驶,确保交通运输安全。严禁非驾驶员开车驾船,严禁争道竞驶,严禁酒后开车驾船,不准超速、超载、违章载人。通过交叉路口时,要“一慢、二看、三通过”。

  三、各种行驶的车辆、船舶必须机件完好,安全设备齐全有效,按规定领取车船牌、证,否则,禁止通行。对车船要加强维修保养,制动、转向、灯光、锚、舵等装置必须经常检查,发生故障或不符合规定要求时,修复后方准行驶。长途客车、公共汽车、市内电车要正点运行,按站停靠,停稳开门,关门起步。客船、渡船严禁超员。乘客要照章购票,依次上下,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等非机动车,必须靠路右边行驶,让机动车先行,不准以车拖车、追逐抢行,乱停乱放、妨碍交通。市区、城镇禁止骑自行车带人。

  四、城市街道和人行道要保持畅通,凡堵塞不通的要限期清理。人行道不准占用,若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人行道时,必须经城市公安机关审查批准。行人要走人行道,没有划分人行道的要靠路的右边行走。横过街道和交叉路口时,应注意避让来往车辆。严禁拦车、爬车、挡车。教师和家长要教育儿童注意交通安全,不许在街道上玩耍打闹、抛物打车。

  五、要教育社员群众不准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积肥堆料、放牧牲畜、随意开挖沟渠,不准靠公路设集市,不准损坏、挪移各种交通标志。在航道港池内,不准养殖水产,下网捕捞。

  六、对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行车行船好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表扬宣传;对违犯交通规则和本布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要分别给予警告、赔偿经济损失、罚款、扣留牌证等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迫使、纵容他人违章,不服从交通安全管理,谩骂或殴打交通安全值勤人员的,要从严惩处。

  七、要广泛发动群众维护交通安全。城市各个单位、农村社队都要制订维护交通秩序的公约,使人人做到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安全,并对破坏交通秩序的要及时予以批评制止。对造成交通事故的要予以严肃处理,以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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