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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关于举办2010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和2009―2010年度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09 生效日期: 2011-06-09
发布部门: 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普法办公室,中央各大新闻媒体,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各会员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启动“六五”普法规划,更好地发挥新闻宣传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积极作用,大力推动法制新闻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不断提高法制新闻作品质量和法制新闻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激励广大法制新闻工作者更好地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广泛开展法制新闻宣传,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决定举办2010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和2009-2010年度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活动。

  

  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办法》和《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办法》要求,做好优秀作品初评推荐工作,并于2011年7月30日前将初评推荐有关材料报全国评选办公室(以邮戳为准)。

  

  全国评选办公室设在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孙跃年 蒋英林

  

  联系电话:(010)65153419、65153429。

  

  yuenian@moj.gov.cn,pufayifazhili@126.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6号 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

  

  邮编:100020。

  

  附件:1、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办法;

  

  2、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办法;

  

  3、全国法制好新闻初评推荐作品目录表;

  

  4、全国法制好新闻报刊通讯类参评作品填报表;

  

  5、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参评作品推荐表(电影、电视剧、纪录片、普法类栏目剧、专栏、专题)

  

   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附件1:

   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办法

  


  为了加强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工作的管理,规范评选程序,不断提高法制新闻作品的质量和法制新闻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激励广大法制新闻工作者更好地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范围

  

  凡在全国公开报刊上发表的,或在电台、电视台播出的,以民主法制建设为题材的新闻作品,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项目

  

  〈一〉报刊通讯类

  

  1、消息(一般不超过1000字);

  

  2、言论(一般不超过1500字);

  

  3、通讯(一般不超过4000字);

  

  4、系列报道、深度报道(主要指题材重大,涉及法制领域的热点、焦点及突出问题,有比较深刻、独特见解,或有独特地域特色,有一定社会反响的);

  

  5、新闻图片(包括单幅、组合、系列图片等);

  

  6、专栏(必须是固定的版面、固定的位置、固定的周期,特定栏目标题下连续刊登专栏稿件达10次以上或连续三个月以上的);

  

  7、专版(必须是完整的版面、连续半年以上的)。

  

  〈二〉广播类

  

  1、新闻;

  

  2、评论;

  

  3、专题。

  

  〈三〉电视类

  

  1、新闻;

  

  2、专题(10分钟以下的专题片);

  

  3、栏目(与年度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奖一并进行)。

  

  三、评选机构

  

  1、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共同成立评选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指导、协调、组织全国法制好新闻的评选活动。评选委员会13至19人,主任由司法部主管法制宣传教育的部级领导担任。委员实行聘任制,由中央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法律界、新闻界的专家学者担任,其比例各为二分之一。

  

  评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决定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事项:评审全国法制好新闻提名作品:确定全国法制好新闻优秀作品及等次。

  

  评选办公室为评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秘书处,由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和协会秘书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工作的具体事务。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省(区、市)级法制好新闻评选小组,组织协调本地区全国法制好新闻初评工作。

  

  评选小组一般由5至9人组成,组长由省(区、市)司法厅(局)分管法制宣传工作的厅(局)长或法制新闻协会会长担任,成员主要由司法厅(局)法制宣传处或地方法制新闻协会负责人,以及法律界、新闻界的专家学者组成。

  评选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的有关要求,负责所在地区的法制好新闻优秀作品的初评推荐工作;对各新闻单位推荐的参评作品进行初评并确定初评入围作品的资格;做好所在地区全国法制好新闻初评入围作品的上报工作。

  

  3、中央各有关部门、中央各新闻单位主要由承担法制宣传工作的部门负责,各新闻单位组织初评,确定入围作品后上报全国评选办公室。

  

  四、评选程序

  

  评选按照推荐、初评、复评、定评的程序进行。

  

  1、推荐

  

  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闻单位(推荐单位)和本会理事、常务理事(推荐人)都可以推荐参评作品。

  

  2、初评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制好新闻评选初评小组和中央有关部门、中央新闻单位的评选机构作为初评单位,承担初评工作。

  

  初评入围作品按规定数额报送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办公室。

  

  3、复评

  

  由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办公室组织法制新闻界以及各媒体的专业人员依专业分组对初评入围作品进行评选。

  

  4、定评

  

  由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委员会全体委员对复评作品进行定评,确定优秀作品及等次。

  

  5、评选办法

  

  三级评定均采取“审读作品、评委讨论、无记名投票、集体决定”的评选办法进行。初评、复评、定评委员(成员)不交叉担任。入围作品、优秀作品及等次原则上应按照评委无记名投票的结果依得票多少确定。

  

  五、评选标准

  

  参评的作品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较好地反映党和国家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主题,题材重大,突出法制特色,针对性强;内容准确、健康,文字生动活泼,力求简短,形式新颖,符合法律规定。

  

  新闻图片作品,除上述一般标准外,还应保证真实,艺术表现力强。严禁组织、加工,制造新闻现场,以保证新闻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广播类作品,除上述一般标准外,还应清新活泼,串联自然,播音得体,编排得当,有鲜明的广播特色。电视类作品,除上述一般标准外,重在表现手法、编辑制作方面有创新,画面真实,声音与画面协调。

  

  六、推荐作品数量

  

  1、报刊通讯类: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法制新闻协会统一推荐的作品,每类作品不得超过5篇,中央新闻单位推荐每类作品不得超过3篇;

  

  2、广播类: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法制新闻协会统一推荐作品,每项作品不得超过3件,中央新闻单位推荐的每项作品不得超过2件;

  

  3、电视类: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法制新闻协会统一推荐作品,每项作品不得超过3件,中央新闻单位推荐3件。

  

  七、推荐作品具体办法

  

  1、报刊通讯类的参评作品,必须是报刊上发表的原件(打印件或复印件作废)和电子版,连同评选表一套一并报送。

  

  2、广播类的参评作品,要录在cd光盘上,每张光盘只录一件作品。每件作品报送节目光盘一张,附作品文字稿、评选表一套。

  

  3、电视类参评作品,要求报送dvd光盘、或dvcam、dvcpro25/50数字录像带(评选结束后,数字录像带可以退还)。每张光盘只录制一件作品,附作品文字稿、评选表一套。

  

  4、广播、电视类参评作品必须是播出原版,不得为参评重新编排,不得报送己获其他奖项的作品重复参评。

  

  5、图片类参评作品,除报送报刊上发表的原件外,须将参评作品放大8英寸,连同评选表一套一并报送。

  

  6、少数民族作品,除报送原报刊、原音像带外,须译成汉文稿,然后按上述要求报送。

  

  7、参评作品,一般稿件填报作者不得超过2人,系列报道、深度报道、专栏、专版作者不得超过3人,广播电视类不得超过4人。超过人数,只记前规定的人数,请各推荐单位注意。

  

  8、评选表所列推荐单位、初评单位,均分别加盖单位公章。作者栏均须按原刊播作者署名顺序准确填写。如有笔名,须注明真实姓名。如作者超过2人以上的,须分别注明作者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

  

  9、参赛作品的文字稿、表格通过邮寄方式的同时,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

  

  八、其他

  

  1、评选结束后,由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发文公布优秀作品名单;

  

  2、荣获的优秀作品,主办单位将编辑出版《优秀作品集》,制作《电视节目优秀作品集》光盘等,供各新闻媒体及基层法制宣传员学习参考使用,各参评单位应予以大力支持。

  附件2:

   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办法

  


  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是由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举办的评选活动。为了推动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和规范评选工作,严格评选程序,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范围

  

  凡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内,中央和地方电视台已播出和公映的法制题材电视节(剧)目、电影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项目

  

  (一)电影故事片;

  

  (二)长篇电视剧。9集以上的电视剧为长篇电视剧;

  

  (三)中篇电视剧。3至8集的电视剧为中篇电视剧;

  

  (四)短篇电视剧。2集以下的电视剧为短篇电视剧;

  

  (五)电视专题片。15至50分钟的为长篇专题片(含纪录片、教育片);15分钟以下的为中篇专题片(含纪录片、教育片);3集以上的为系列专题片(含纪录片、教育片)。长篇(系列)专题片中(含纪录片、教育片),主持人不能出镜。

  

  (六)普法类栏目剧;

  

  (七)电视栏目(与年度法制好新闻评奖一并进行);

  

  (八)特别节目。根据历届评选的实际情况,评选委员会对反映重大题材的作品,决定是否设立特别节目。

  

  三、参评作品的条件和要求

  

  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较好地反映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主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内容健康向上。

  

  (一)有较强的法制特色,法律用语严谨、准确,宣传效果好。

  

  (二)表现手法新颖,艺术感染力强,构思完整,有较强的思想性、艺术性和可视性。

  

  (三)参评的电影、电视剧,须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播出许可证》,公映或播出后,达到较好的票房收入和收视率。

  

  (四)展示犯罪情节,表现血腥恐怖场面,过多暴露社会问题和阴暗面,暴露刑事侦破手段,严重干扰和影响司法机关审判工作的作品,不得参评。

  

  (五)各省(区、市)可以推荐法制题材的电影1~2部,长篇电视剧1~2部,中、短篇电视剧3~4部,电视专题片、纪录片、教育片个2部(集),电视栏目2~3个。

  

  (六)国家机关各部委(含本系统音像、影视制作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武警总部、中央电视台、中央电影电视剧制作部门等,均可向全国评选办公室推荐电影、电视剧、电视专题片(含纪录片、教育片)、电视栏目。

  

  (七)参评作品一律为dvd光盘,画面要清晰,声音为双声道。每件作品报送光盘二套。光盘、表格、文字稿通过邮寄的同时,表格和文字稿也可通过邮件方式报送。

  

  四、评选程序

  

  评选分初评、复评、定评三个阶段。

  

  (一)初评

  

  初评工作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和地方初评小组负责。

  

  1、国家机关各部委(含本系统音像、影视制作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武警总部、中央电视台、中央电影电视剧制作部门等,均可直接向全国评选办公室报送作品。

  

  2、根据本办法要求,各初评小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报送的作品进行初评,并将初评意见及作品汇总后,统一报送全国评选办公室。

  

  3、电影制片单位可直接向全国评选办公室推荐作品。

  

  (二)复评

  

  1、复评工作由全国评选办公室负责。

  

  2、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评选办公室依专业分组,对中央各部门、中央新闻单位和地方初评小组报送的作品进行复评。

  

  3、在观摩、讨论的基础上,按参评作品数额30%比例,提出复评评审意见,推荐复评入围作品及等次,报定评委员会。

  

  (三)定评

  

  1、定评工作由评选委员会负责。

  

  2、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评选委员会依专业分组,对复评入围作品及等次进行评审。

  

  3、在观摩、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评选出获奖作品及等次。

  

  4、无记名投票表决,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评委参加。每次投票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票数的为有效;两次投票没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票数的,提交评选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讨论决定。

  

  5、评选委员会将定评评审结果报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审批后公布。

  五、评选机构

  

  1、由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共同成立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委员会。司法部主管法制宣传工作的副部长任主任,司法部法制宣传司负责同志任副主任。评选委员会的评委实行聘任制,评委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从事法制宣传工作的负责人,以及法律界、文艺界、影视界专家组成。

  

  评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组织全国评选工作;决定全国评选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事项;评定全国优秀作品及等次。

  

  2、评选委员会下设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设在司法部法制宣传司。由司法部法制宣传司负责同志担任主任评委。

  

  评选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复评工作;评定复评入围作品及等次。

  

  3、各省(区、市)设立评选初评小组。省(区、市)普法办、司法厅(局)组成评选初评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区、市)司法厅(局)法制宣传处。

  

  初评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评选初评工作,评定全国评选初评入围作品,做好评选初评入围作品的上报工作。

  

  4、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普法办、中央各新闻媒体、中央各电视剧制作单位、各电影制片厂,负责本部门单位参评作品的初评和报送工作。

  

  附件3:

  全国法制好新闻初评推荐作品目录

  

  
推荐单位
(盖章)
 
推荐作品类别
 
编号
作品标题
体裁
发表于何处
作者姓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件4:

  全国法制好新闻报刊通讯类参评作品填报表

  

  
参评单位
 
类  别
 
作品名称
 
字数(长度)
 
发表于何处
 
发表日期
 
作品简介
 
 
 
 
 
 
作者姓名
通讯地址及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编辑姓名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参评作品联系人
 
初评意见及结果(由初评办公室填写)
 
 
 
推荐单位盖章


  

  注:

  ①报刊通讯类作品的作者不能超过3人,超过人数的后3位视为无效;

  ②专版类作品只填写编辑人名;

  ③联系人负责对作品的联络工作;

  ④ 广播类作品填此表。

  

  附件5:

  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参评作品推荐表

  (电影、电视剧、纪录片、普法栏目剧、专栏、专题)

  

  
作品名称
 
制作单位
 
播出总期数
 
时长
 
播出的频道
播出时间及周期
 
独立制作
或联合录制
 
栏目介绍及宗旨:(要求详细)
 
 
 
 
 
 
 
 
 
 
 
 




姓名
简介
 
 
 
 
 
 
联系人:电话(手机):
通讯地址:邮编:
推荐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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