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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29 生效日期: 2011-05-29
发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11]6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及时调整修订本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

  


  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1〕27号),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现状

  

  截止2010年底,全省共有幼儿园4395所,共有在园幼儿(含学前班)1118360人,幼儿园教职工66202人,专任教师38494人。其中,公办幼儿园909所,在园幼儿561294人,教职工19048人,专任教师12201人;民办幼儿园3486所,在园幼儿557066人,教职工47154人,专任教师26293人。全省适龄幼儿三年毛入园率57.4%,全省公、民办园在园幼儿数各占50%。

  

  目前,我省学前教育发展主要存在总体发展不足、城乡发展不平衡、公益性和普惠性不够、幼儿园办园条件较差、办园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等问题,与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还有较大差距。

  

  二、发展目标与任务

  

  三年总体目标:2011年-2013年,全省新建和改扩建幼儿园1500所,培训3万名以上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到2013年,全省各乡(镇)至少建有1所中心幼儿园;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0%以上,其中市辖区、县城城区达90%以上,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乡镇达80%以上;乡镇及以下入园幼儿基本享受普惠性服务,城市、县镇享受普惠性服务的入园幼儿数占本地全部入园幼儿数的70%以上。

  

  三年间,全省每年新建和改扩建幼儿园500所,每年组织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1万名以上。2011年、2012年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到58%和59%,2013年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基本达到60%。

  

  三、主要举措

  

  (一)加快幼儿园建设步伐。

  

  1落实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各县(市、区)将幼儿园用地统一纳入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和满足幼儿园合理用地需求。探索公、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合作办园;鼓励推进优质园办分园和股份制办园,走连锁化、集团化、品牌化道路。公办园主要由财政资金投入建设;民办园主要由社会资金投入建设。原则上,现有幼儿园达到1988年教育部颁布的《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标准(试行)》;新建、改扩建幼儿园达到2011年教育部新颁布的《幼儿园建设标准》,做到园舍建设与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配备同步跟进,建一所合格一所。

  

  2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安排专项建设资金,有计划地建好一批公办幼儿园,努力扩大公益性、普惠性办园资源。城区在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城中村改造时,优先规划和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城镇幼儿园的建设,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办好现有部门办、企事业单位办幼儿园,对其中收费低于一定标准的幼儿园,各地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等方式,鼓励、帮助其扩大办学规模,然后面向社会就近招收适龄幼儿入园。积极支持街道、集体兴办幼儿园。鼓励和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公办幼儿园和福利机构,对残疾幼儿开展学前康复教育。

  

  3重点加快农村公办幼儿园建设步伐。全省各地优先安排在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所中心幼儿园,三年内实现乡镇全覆盖。生源充足的村,可独立办园;生源不足的村,可联合办园或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分园。各地对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校舍,优先改扩建为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小学举办相对独立的附属幼儿园。

  

  4狠抓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把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作为解决城镇“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严格执行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规定。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小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当地县(市、区)政府,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2010年底前已竣工但未建设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建;对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性质和用途的,予以整改、纠正。

  5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幼园所。各级政府积极研究制定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具体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利用闲置国有、集体资产举办民办幼儿园,降低或免除租金。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积极探索公共财政委托管理、购买服务、贷款贴息、落实减免优惠减免政策、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体制机制,大力扶持社会力量举办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公益性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二)建立促进学前教育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经费保障机制。

  

  1从2011年开始,各级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

  

  2落实公办幼儿园改扩建资金。县级政府努力增加学前教育的投入,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分步建设规划中的公办幼儿园,同步配齐基本的保教、生活设施;同时用于公办幼儿园园舍维修,确保校舍安全。确保学前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挪用。

  

  3确保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2011年,省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应根据我省幼儿园发展的实际制定《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各地应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以及财政投入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实施细则。同时,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4逐步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各级政府多方筹措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幼儿入园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一定年限的残疾儿童学前免费教育。

  

  (三)努力建设好数量充足的高质量保教队伍。

  

  1研究确定我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2011年,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出台《湖北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意见》,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生师比,和专任教师、保育员及其他职员的配备比例。各地据此努力配齐幼儿园教职工,非专任教师可以实行合同制。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实行保教人员资格准入制度。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幼儿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

  

  2构建我省幼儿教师培养体系。大力发展中等幼儿师范教育;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根据需要培养足够的中专层次幼儿教师。调整部分高职院校专业结构和办学方向,积极探索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办好高等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全省布10个左右专科层次、5个本科层次的学前教育专业培养点,为全省培养高水平的幼儿教师和管理人员。

  

  3搭建省、市、县三级幼儿教师培训网络。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计划,有步骤地分级组织对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和保健医生等进行业务培训。全省每年培训1万人以上。其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对2000名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省级集中培训。在实施“楚天中小学教师校长卓越工程”中,每年遴选一定数量的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重点培养。市、县两级政府保障投入,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和培训资源建设。

  

  4配齐必需的保育员及其他工勤人员。根据办园规模,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保育员、专(兼)职财务人员和符合健康标准的炊事员等。幼儿园根据办园规模配备专职保安和专(兼)职具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5认真落实学前教育教师地位和有关待遇。对公办幼儿园在编教职工,按办学资金渠道由各举办部门(或单位)实行工资全额预算;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对公办幼儿园其他聘用人员以及民办幼儿园教职工,由聘用单位(或举办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聘任合同,依法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购买保险等。将幼儿教师纳入“楚天园丁奖”、“荆楚师德楷模”、“湖北名师”等评选活动。

  

  6解决好2011年-2013年间幼儿教师急缺问题。各县(市、区)和举办者结合实际,努力做好新增师资的聘用工作。可公开招聘具有教师资格的大、中专毕业生,经专项培训后充实到幼儿教师队伍;可鼓励学前教育专业毕业但在中小学任教的教师转岗到幼儿园任教;可引导中小学富裕的在编教师,在通过专项培训合格后到幼儿园担任专任教师或保育员;鼓励中、高等院校在校学生转入学前教育专业学习。公办幼儿园的公开招聘应在编制范围内进行;转岗教师通过编制划转的办法充实幼儿教师队伍。

  (四)切实抓好学前教育科学保教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纲要》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同时,完善幼儿园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切实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2加强学前教育课程建设与师生用书管理工作。省教育厅组织力量编写我省学前教育教师指导用书,安排专项资金开发配套远程教育视频资源。建立全省学前教育幼儿用书审定准入制度。

  

  3规范学前教育保教工作。树立以幼儿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坚决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大班额”倾向。加强对幼儿健康水平的监测和评估。

  

  4切实做好学前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建设好一支数量充足的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员队伍,到2013年,每个市、县至少配备1名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员。教研员在本地开展教学研究和组织交流,指导本地幼儿教学工作。

  

  5发挥好示范园的辐射带头作用。开展示范园对口帮扶薄弱园活动,加强片区合作交流,努力保证并逐步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五)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1建立健全“以县为主,县、乡镇(街道)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政府把学前教育作为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重大民生工程予以推进,并努力实现“广覆盖、保基本”、“公益性、普惠性”、“化解入园难”等工作目标。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学前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市(州)级人民政府按国家和省要求,指导、督促所辖县(市、区)发展学前教育。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县域内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按照改革创新、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和公益、普惠的原则,推进和落实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乡(镇)政府将幼儿园的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负责协调幼儿园土地征用及村办幼儿园建设,做好幼儿园安全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

  

  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村、居委会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学前教育的地位、作用和有关政策,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2建立学前教育工作联席协调机制。2011年上半年,各级政府牵头建立由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综治、公安、卫生、预防、民政、工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妇联、残联等部门组成的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明确的工作职责,相互协调,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学前教育有序、快速、健康发展。

  

  3坚持民办幼儿园年检制度。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教育、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严格幼儿园审批管理,加大对非法举办幼儿园的查处力度。2011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所有各类民办幼儿园进行重新审查。对符合办园条件的幼儿园,重新登记备案、重新核准发放《办园许可证》;对不合格的幼儿园,限期整改,并采取措施帮助他们达到办园标准,在规定期限内确已无法达到办园标准的,坚决予以注销。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要坚持对本地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对年检不合格者,限期整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收回《办园许可证》。年审结果在每年秋季招收新生入园前发布公告。

  

  4强化幼儿园所安全监管。幼儿园出口处设有安全通道和警示标志,园所内配有视频监控、红外报警等技防设施并与公安机关联网。幼儿园建立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落实门卫制、登记制、巡查制等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幼儿园与家长一起,共同对入园幼儿进行饮食、卫生、消防、交通及用电用气等安全常识教育。县级以上相关部门不断完善制度,加强对各类幼儿园所安全保卫、卫生防疫、饮食安全、设施设备、儿童用品等方面的监管,指导幼儿园制订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定期开展安全防范演练,经常性开展周边环境综合整治。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参与做好辖区内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配备校车的学前教育机构依法申请使用校车专用标志、标识,严格校车及驾驶人安全管理,落实校车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各级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加强园所车辆使用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园所、校车运营车辆排查治理,严厉打击和依法清理、取缔辖区内非法园所、“黑校(园)车”,净化园所、校车安全环境,确保师生交通安全。将幼儿园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到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管理。

  5建立学前教育工作评估督导制度。将学前教育工作情况,纳入县(市、区)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颁布《湖北省学前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细则》,将学前教育工作督查,作为近三年教育督导工作的重点,不定期组织专项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及时予以公布。

  

  6实施学前教育工作推进奖励计划。从2011年起,全省开展“学前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县(市、区)每年10月底以前向省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报。对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予以授牌,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同时,对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举措不得力、《三年行动计划》完成不好和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县(市、区)及其主要领导予以批评,并进行问责。

  

  省级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对发展学前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地方给予一定奖励,实行“以奖代补”。

  

  四、重大项目

  

  为保证《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2011年-2013年间,全省配套实施公办幼儿园建设工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提高工程、学前教育工作奖励计划等3个重大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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