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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担保贷款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22 生效日期: 1995-08-22
发布部门: 国家进出口银行
发布文号: 进出银财发〔1995〕第149号
各部、室: 
  为加强中国进出口银行担保贷款业务中有价单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担保贷款有价单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进出口银行担保贷款业务(含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中有价单证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担保贷款有价单证包括: 
  (一)抵押贷款项下的物权证明: 
  (1)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2)依法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果园,林木; 
  (4)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 
  (5)可以封存的库存物品、产成品和原材料等物资。 
  (二)质押贷款项下的有价证券: 
  (1)允许转让的股票、债券、票据、存款单、提单等有价证券; 
  (2)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股权等可以依法流通或转让的动产。 
  (三)保证贷款项下的保证合同。 
  (四)其他有价单证。 
  第三条 有价单证的交收。 
  (一)经办信贷员在接收借款人的有价单证时,应认真查验核实确认有价单证真实有效后,由借款人填写“贷款抵押物收据”,并将有价单证及“贷款抵押物收据”交营业处核验后双方加盖公章。“贷款抵押物收据”一式三份,一份交借款人执存,一份由营业处留存,一份由信贷部留存。 
  (二)营业处设有价单证登记本,记录有价单证名称、编号、金额、有效期、交单人、收单人、收单时间、交抵或注销等内容,交单人和收单人应在登记本相应栏签名。 
  第四条 有价单证的保管及管理。 
  (一)营业处指定专人负责有价单证的保管和管理。所有的有价单证均由专门人员集中编号保管,营业处记明细帐,会计处记总帐(表外)。 
  (二)有价单证一律交存我行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租用的保险柜保管。 
  (三)有价单证一般不外借。确有需要者,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到财会部营业处办理借阅手续;借出有价证券,须经营业处处长同意,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半个工作日。如确因业务需要借出连续时间超过半个工作日者,须经财会部总经理批准。借了有价证券须严格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有价单证的退还。 
  (一)经办信贷员在查实贷款人已全部清还贷款本息后,可凭借款人执存的“贷款抵押物收据”和信贷部门留底办理有价单证的退还手续。 
  (二)营业处收到借款人执存的“贷款抵押物收据”和信贷部留底后,应与自己留存的“贷款抵押物收据”进行认真的核对,核对无误后将有价单证交经办信贷员退还借款人,并在“贷款抵押物收据”上注明“已退单,此据无效”字样。 
  (三)“贷款抵押物收据”一式三份由营业处归档保管。 
  (四)经办信贷员向营业处取出有价单证时应在有价单证登记本上办理退单登记手续。 
  第六条 对贷款未到期,而有价单证有效期已满的退单及再次交单或贷款虽已到期,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批准展期的抵押有价单证交退单及其管理按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办理,但经办信贷员必须跟踪办理。有价单证的时效性由信贷员负责把关。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财会部负责修改、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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