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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13 生效日期: 2011-06-13
发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11]15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锡政发〔2011〕3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食品小作坊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和分段监管的原则,有效落实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坚持科学管理和规范发展相结合,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逐步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职责分工

  

  食品小作坊监管工作相关职责在《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基础上,实行“属地负责、环节监管、一家为主、部门联手”的管理模式,各级政府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食品小作坊的管理工作,组织各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小作坊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具体分工如下:

  

  (一)非现做现卖的纯生产加工类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管,以质监部门为主,工商、卫生部门配合。

  

  (二)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含市场建筑隶属的店铺)食品小作坊的现场制售行为,以工商部门管理为主,质监、卫生部门配合。

  

  (三)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食品小作坊的现场制售行为以卫生管理部门为主,工商、质监部门配合。

  

  三、食品小作坊的申办程序

  

  在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申领申请书--工商部门核准食品小作坊申请名称--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对食品小作坊开设提出初步意见--各市(县)、区相关监管部门牵头,配合部门派员对食品小作坊开设申请进行审查并发放许可凭证或签署意见--工商部门发放工商营业执照

  

  具体的审核标准及审核管理程序由各相关监管部门制订,报市食安办备案后实施。

  

  四、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管

  

  (一)各相关监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别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管理,对制售假劣食品等行为进行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向同级食安委报告。

  

  (二)相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身从事的食品包装、仓储、物流以及食品无害化处理和销毁工作等进行监督管理;对各自职责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场所、设施、环境以及从业人员资质、健康状况等的监督管理。

  

  (四)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治理。由各市(县)、区政府负责,部门联手,镇(街道)联动,对本地区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综合治理,整顿改进后能补证照的予以补办;整顿改进后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

  

  五、相关要求

  

  (一)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高度重视食品小作坊管理工作,坚持科学管理、正确引导、规范发展,严格要求食品小作坊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积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对食品小作坊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暂时难以界定具体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各市(县)、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鼓励各市(县)、区政府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制,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等手段,有效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监管空白或职责不清等问题。

  

  (四)各市(县)、区应依据《食品安全法》,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的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在相关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出台前,我市食品小作坊管理工作按本意见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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