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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16 生效日期: 2011-06-16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吉人社办字[2011]17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全省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现更好发展,现就加强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创业条件加快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基地建设

  

  (一)认真制定规划,明确工作目标。按照逐步实现“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服务”一体化的目标,省厅决定从2011年至2013年,利用三年时间,按照全省创业培训机构总数3:4:4的比例,引导各创业培训机构普遍建立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基地,实现创业培训与创业实训的有机结合。各地要按照省厅提出的总体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把实训(孵化)基地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二)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基地。各创业培训机构要按照省厅的总体部署,积极创造条件,在三年时间内全部建立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基地,为参加创业培训人员提供创业见习、创业实训、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创业实训人员在模拟创业环境下,演练创业过程,积累创业知识、提升创业能力。创业培训机构有能力自建的,可进行自建。不能自建的,可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与各类创业园区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集团以及各类开发区、高新区、产业园区进行联办。建立的创业培实训(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应不少于800平方米,并且要有相应的基础配套设施和统一的公共服务设施。

  

  (三)充分利用实训(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实训工作。各机构组织培训的学员进入实训(孵化)基地进行实训的人数,不应低于当年培训合格总人数的30%;在实训(孵化)基地进行创业孵化的人数不应低于实训人数的30%。

  

  二、加强管理,提高创业培训质量

  

  (一)完善工作制度。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创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孵化)基地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形成职责分明,全面合作的推进机制。各创业培训机构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形成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服务一体化的工作体系,把创业培训实训(孵化)从制度和工作上落到实处。

  

  (二)实行目标管理。被省厅认定为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基地的创业培训机构,在向同级人社部门上报创业培训计划的同时,要一并上报创业实训计划。各级人社部门在审批创业培训机构开办创业培训班时,必须审批创业培训机构当期培训班学员实训工作方案。未对创业实训工作做出安排的,对创业培训班不予审批。

  

  (三)加强监督指导。各级人社部门要对创业培训机构建立实训(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实训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和工作指导。对工作不规范,走过场的,要责令改正。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兑现创业培训补贴。

  

  (四)加大创业项目资源库建设力度。各级人社部门及各创业培训机构要强化创业项目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完善创业项目索引推介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创业项目资源库,征集、筛选和定期在网上发布、推介创业项目,为参加创业培训人员创业提供权威信息。

  

  (五)积极开展创业服务活动。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创业服务平台和一支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及时发布国家和我省及当地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和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各创业培训机构也要为参加创业培训人员开展政策咨询、项目评估、开业指导、企业策划、企业管理等服务活动,帮助创业者解决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难题,为创业人员创业提供保障。

  

  三、健全工作考核体系,确保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一)2011年工作任务。根据全省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基地建设总体工作目标和今年全省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设定的指标,2011年要在各地区中评选认定30个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基地,省属机构指标单列。

  

  (二)建立评估认定制度。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社局及省属各创业培训机构应于每年初将本地、本单位建立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基地工作计划报省厅,省厅将依此对各地及省属各机构已建成的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基地进行统一评估认定。对通过审核认定的机构予以命名,颁发牌匾。

  (三)建立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基地建设责任考核机制。

  

  对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基地建设实行逐级考核制度。省对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进行考核,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对所属县、市(区)及直接管辖的创业培训机构进行考核,县、市(区)对有创建设任务的创业培训机构进行考核。

  

  (四)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创业培训机构在3年内未建立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基地和已建立但未开展创业实训的,予以1年时间的整改期。整改期结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取消创业培训机构资格。今后新建创业培训机构必须有自建或联建的实训(孵化)基地,否则不予认定。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全省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基地建设,对推进全省创业培训及创业促就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社部门及各创业培训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并指定专人负责创业实训(孵化)基地建设工作,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社局要按照省厅的总体部署,认真研究制定本地的发展规划,积极建立和培育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基地,并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工作开展。

  

  (三)客观公正,搞好推荐。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省厅规定的条件和有关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做好本地创业培训实训(孵化)的考核及推荐工作,努力将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基地推荐上来。同时,要掌握节奏,于每年10月1日前完成当年任务的推荐工作。

  

  联系人:齐 姣

  

  联系电话:0431-88690681(传真)

  

  电子邮箱:qijiao16@sina.com.cn

  

  通讯地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长春市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a座1206室

  

  邮编:130022

  

  附件: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基地申报书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基地申报书

  
   申报单位:  (公 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基地名称
 
详细地址
 
投资主体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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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年培训人数
  人
基地面积
 平方米
入驻企业数量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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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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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
人社
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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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
人社
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
省人
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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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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