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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公务(军警)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22 生效日期: 2011-06-22
发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洛政通[2011]6号
 为切实解决公务(军警)车辆交通违法问题,树立公务(军警)车辆良好形象,预防交通事故,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品位,促进我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文明、畅通,为广大群众出行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促进我市和谐社会建设事业向前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务、军警车辆管理有关规定,市政府、洛阳警备司令部决定,自2011年6月22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开展集中整治公务(军警)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活动。现通告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各驻洛部队、武警部队要加强对本单位公务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管理,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驾驶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文明驾驶、安全驾驶教育,从源头上杜绝交通违法行为,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二、对公务(军警)车辆闯信号、走禁行、乱鸣警报器、乱鸣喇叭、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超车、违法掉头、乱停乱放以及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遮挡污损号牌、交通肇事逃逸、酒后驾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行为,相关部门将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移交市纪检监察部门和洛阳警备司令部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三、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1个月内有2次(含)以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行为的公务(警)车辆,交由市监察局处理;对公务(警)车辆1年内出现3次(含)以上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行为的单位,原则上3年内不得更新、增加车辆,并核减1名财政供给的驾驶人编制。

  

  四、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公务(军警)车辆驾驶人,定期组织交通安全法规学习,在全市通报批评;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对当事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的同时,对其所属单位责任领导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五、公职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由所在单位取消当事人年度评先资格;当事人所在单位是市级以上精神文明单位的,扣发其当年精神文明奖。

  

  六、公职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与所在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挂钩。国家、省、市级文明单位公车年度内违反交通安全法规3次以上的,根据文明单位管理条例撤销或建议撤销其精神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七、群众发现公务(军警)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可向市监察局、洛阳警备司令部举报,举报电话:63933058(市监察局)、69870110(洛阳警备司令部),经确认所举报车辆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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