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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28 生效日期: 2011-06-28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财会[2011]39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215号)的精神,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按照《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沪人〔2005〕187号)有关规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将本市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审组织机构

  

  本市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组织机构为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会计高评委”)。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计高评办”),设在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肇嘉浜路800号1711室,邮编:200030,联系电话:54679568转17116分机)。

  

  二、关于资格申报办法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排,2011年度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继续实行网上申报。申报人员可登录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职称专家栏目或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首页(http://www.spta.gov.cn/ )进入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按要求递交相关书面材料。

  

  (一)登录途径

  

  1.21世纪人才网首页-公共人事服务-职称专家-职称服务系统;

  

  2.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首页-职称服务系统。

  

  (二)申报方法

  

  进入职称服务系统,可在下载中心栏目下载《申报人操作手册》。在首页查询当年度相关评审通知,根据操作提示及帮助,选择所要申报的“高级会计师”评委会,如实注册用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填写基本资料和上传规定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填写及有关证明资料上传完成后,经确认无误,请点击确定信息提交。

  

  市会计高评办工作人员将对材料进行网上审查,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市会计高评办工作人员为申报人员分配受理号,并通知申报人员网上支付评审费用(可在网上“评审进程查看” 栏目中查看评审进程,一般不采用电话通知),缴费成功后递交书面材料。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员网上申报经审核通过后,还需向市会计高评办递交书面材料并查验相关证书原件。

  

  1.需要递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1)《申报高级会计师材料目录》1份(贴于自备材料袋外,可在网上申报界面中“相关表格”栏目下载打印);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审定)申报表》3份(纸型a4,可在网上“生成申报表”栏目自动生成);

  

  (3)受理凭证1份(在网上缴费成功后,可在网上“评审进程查看”栏目打印)、二寸照片2张;

  

  (4)申报高级会计师自荐综合材料3份(纸型a4,仿宋小四号字体,可在网上“相关表格”栏目下载,填写完成后盖章确认)。

  

  2.需要原件查验的材料包括:

  

  (1)送审论文或著作(2或3篇);

  

  (2)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等证书和其他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还须提供:

  

  (1)《上海市居住证》;

  

  (2)在外省市单位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须提供该单位出具的证明(1份)。

  

  4.申报日期及地点。网上申报注册信息时间自本评审通知发布后开通至2011年7月31日截止。网上填写申报信息、有关证明资料上传及缴费日期截止到8月11日。从2011年8月15日起至8月19日凭网上下载的受理号至上海人才大厦(地址:梅园路77号1楼)递交书面申报材料(须在网上填写完申报信息,经有关部门资格审核通过并在网上成功缴费后方可递交书面申报材料)。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

  

  咨询电话:32511553。

  

  5.付费方式及收费标准。本年度职称评审统一采用网上付费方式,收费标准为每人800元。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设在本市的直属单位的申报对象,需要委托地方评审的,可以由单位书面委托要求市会计高评委评审其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二)凡当年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从次年起在有效期内申报评审。

  

  (三)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本年度如无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以及本年度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已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不属于申报范围。

  

  (四)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按岗位缺额进行推荐申报。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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