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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29 生效日期: 2011-06-29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1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级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42号)精神,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现就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在大幅度提高医疗保险补助标准的同时,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力度;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承担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以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的方式解决。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各县(市)、区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要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认真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经费。

  1.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同级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予以保障,市级财政给予专项支持。

  2.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各级政府按照不低于人均2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以后年度随着经济发展进一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年初按照服务人口、服务内容由财政部门先行预拨到基层医疗单位以保证工作开展,然后待年度执行完毕再根据业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各级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予以保障。区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区级政府负责足额落实;市级医院组建的社区卫生机构,在人员编制到位后由市级财政负担。

  5.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照“县级财政保障、省市级财政适当补助、省均衡性转移支付统筹考虑”的原则解决。市级财政结合本级财力并统筹中央、省绩效工资转移支付资金,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工资实施专项定额补助。市级财政要加大对县(市)、区的支持力度,最低要将省对非直管县与直管县的补助差额补足。

  6.市财政在计算对县(市)、区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公用经费等作为基本支出统筹考虑,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7.市级财政统筹使用上级以奖代补资金,采取奖补结合的方式拨付,将奖补资金中的70%作为固定基数对下补助,30%通过绩效考核后对下奖励。支持各县(市)、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县级财政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顺利实施。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可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具体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按照省物价、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的指导性意见,综合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疗保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及医疗保险支付政策,须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开展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物价、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2.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将2011年以后(含2011年)各级政府新增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资金,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根据门诊人次,通过一般诊疗费的方式,每季度或半年由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核定补助数额,由财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从医疗保险基金(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中集中支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鼓励合理创收。

  1.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同级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建立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各县(市)、区要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规定留用或上缴。要认真落实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2.在核定收支、核定补助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提高服务水平,改善服务质量,增加服务项目获得合理收入和利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取的合理利润全部留用,50%用于事业发展,50%用于职工奖励。

  (四)设立风险基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实行药品零差率开始,每月按其业务收入的1%提取医疗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事故赔偿,防范债务风险。医疗风险基金在经常性支出中列支。

  三、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要根据国家出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也可以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根据已经核定的人员编制标准,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要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相关费用由同级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三)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按照《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要扣减资金,对绩效考核好的给予适当奖励。要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四)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地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

  四、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

  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要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并落实相应经费。推进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的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保险范围。鼓励各县(市)、区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并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政府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销售按农业户籍人口每人4元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县按规定比例分担。

  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县(市)、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疗保险支付和报销政策。

  五、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二)落实补偿责任。县级政府要承担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的主要责任。市和县(市)、区财政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疗保险政策。市级财政要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力度,在计算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时,将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政府补偿资金作为基本支出的测算因素之一统筹考虑。

  (三)强化督促指导。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各县(市)、区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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