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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29 生效日期: 2011-06-29
发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办[201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郑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河南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实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系统、全面、有序地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目标

  用1年左右的时间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此次行动端掉一批非法制造、存储、销售的黑窝点,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与使用,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食品添加剂、乳制品、鲜肉及肉制品、食用油、面制品、水产品、饲料、辣椒及其制品、酒类、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保健食品等。

  (二)重点单位。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化工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兽药生产经营单位、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饲料生产经营单位等。

  (三)重点部位。重点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

  (四)重点区域。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

  四、整治任务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围绕整治目标,结合整治重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一)农业畜牧部门要强化食用农产品环节整治加快开展种植养殖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重点检查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投入品的使用情况。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分散种植养殖农户有效组织起来,建立统一的质量安全确认制度。深入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农药、渔药、肥料、种子(种苗)等专项检查,做好以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药物残留为主的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加强生鲜乳中“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检测。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继续实行“瘦肉精”检查与动物检疫同步制度,严把出栏生猪检测关、屠宰生猪抽检关、外调生猪出境抽检关。深入排查并坚决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在畜禽饲养、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取缔和收缴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生鲜乳的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打击制售假劣兽药以及在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

  (二)质监部门要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治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管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使用添加剂企业进货查验、生产销售记录、出厂检验等制度。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根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名单,确保生产企业在非食品添加剂的化工类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志。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及食品包装材料行为,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行为,严厉查处通过提供伪造合格证明文件、虚假无效证照和骗取检验报告、标签标识造假等逃避监管和进行商业欺诈的行为。(三)工商部门要强化食品流通环节整治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索证索票等制度,监督经营销售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针对不同时期食品安全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抽检,提高抽检频次。组织开展食品添加剂、食品批发及零售经营单位专项执法检查,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法整治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及仿名牌等违法违规问题。严厉查处经营销售来源不明、非法渠道进货、标签标识不规范、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行为。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餐饮服务、药品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整治工作一是严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严查餐饮服务单位对采购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是否专项登记、统一存放、严格领用、按有效期使用,严禁餐饮服务单位超剂量标准、超适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强对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重点抽检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卤味食品调料、火锅底料、肉制品、食用油等。严厉打击在食品调味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非食用物质,以及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二是严格药品生产经营准入标准,加强盐酸克仑特罗等可用作"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监管,重点检查生产企业原料来源、生产使用情况及库存原料管理情况,强化对药品经营企业的动态监管和现场检查,对我市原有蛋白同化制剂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取消其定点经营资格。严查经营资质、购进和销售渠道,查清流向,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三是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标签、说明书等专项检查。加大保健食品抽检力度,提高抽检效率,重点加强对采购和使用蜂胶、阿胶、动植物提取物、标示进口原料、缺乏特征性控制指标原料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和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持续开展保健食品风险监测,及时掌握违法添加的物质种类,探索其检测方法,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

  (五)商务部门切实开展肉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管,保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认真落实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瘦肉精”检测,保障出厂(场)肉品质量。

  (六)工信部门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企业从生产经营者诚信管理体制、信息征集制度、评价制度、监督制度以及奖惩制度几个方面入手,构建生产经营者诚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织行业制定自律性的行规行约,适时召开全市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和产业发展行业协会会议,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五、工作安排

  利用1年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目标任务。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5月30日-2011年6月30日)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整治行动方案,并迅速行动,立即部署,广泛动员,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形成全社会齐动员的宣传氛围。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1年7月1日-2012年3月10日)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行动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狠抓责任落实,全面排查隐患,治理突出问题,严查生产、加工、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要加强督查,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做到整治一项、巩固一项,防止前整后乱、出现反弹。

  (三)考核评估阶段(2012年3月11日-2012年4月10日)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制定能够切实反映整治效果且操作性强的专项行动考评方案,认真组织考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级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要认真做好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公室承担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负责专项整治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应成立或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和牵头部门,按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行动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分管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经费投入,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予以责任追究。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系统的专项整治具体行动方案及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各牵头部门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要在本方案下发两周内报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公室。(二)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不留问题死角,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发现违法制售食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通报,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

  (三)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在抓好整治工作的同时,着力构建食品安全长效工作机制。要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检测资源共享机制,实现检测资源在不同部门间的应急调配,切实加强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工作。建立社会信誉评价机制,切实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2011年年底前,建立全市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防范系统性风险。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在每个乡镇和行政村聘用食品安全信息员和协管员,前移监督关口,延伸监管可及范围。

  (四)加大打击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在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对提供虚假票据和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职责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没收非法所得和用于非法经营生产的相关制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同时,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本地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剂而未及时查处的,或本地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非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宣传报道,把握舆论导向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群众科学理性消费,防止不实炒作,制止虚假报道,对造成社会恐慌的谣言和不实消息要及时澄清,对恶意炒作的要追究责任。

  (六)开展督查考评,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的督导检查,制定专项督查工作方案,逐级督查。要定期将专项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向市食安办报送,对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在每个阶段结束后一周内,要将本阶段工作总结报送市食安办,重点报送专项整治统计报表、开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效、监管中的突出问题及解决措施和建议等。市食安办要组织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对各县(市、区)及各相关部门进行评估考核。

  

  附件: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略)

  2.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略)

  3.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4.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略)

  5.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略)

  6.郑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统计报表(1-4)(略)

  

  附件3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一、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1.盐酸克仑特罗(cl enbuterol hydroc hl ori de):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药典)2000年二部p605。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2.沙丁胺醇(sal buta mol):药典2000年二部p316。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3.硫酸沙丁胺醇(sal butamol sulfate):药典2000年二部p870。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4.莱克多巴胺(ract opa mi ne):一种β兴奋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已批准,中国未批准。

  5.盐酸多巴胺(dopami ne hydrochl ori de):药典2000年二部p591。多巴胺受体激动药。

  6.西马特罗(ci mat erol):美国氰胺公司开发的产品,一种β兴奋剂,fda未批准。

  7.硫酸特布他林(terbutali nesulfate):药典2000年二部p890。β2肾上腺受体激动药。

  

  二、性激素

  1.己烯雌酚(di et hyl sti bestrol):药典2000年二部p42。雌激素类药。

  2.雌二醇(estradi ol):药典2000年二部p1005。雌激素类药。

  3.戊酸雌二醇(estradi ol val erate):药典2000年二部p124。雌激素类药。

  4.苯甲酸雌二醇(estradi ol benzoat e):药典2000年二部p369。雌激素类药。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以下简称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9。雌激素类药。用于发情不明显动物的催情及胎衣滞留、死胎的排除。

  5.氯烯雌醚(chl orotri anisene)药典2000年二部p919。

  6.炔诺醇(et hi nyl estradi ol)药典2000年二部p422。

  7.炔诺醚(qui nestrol)药典2000年二部p424。

  8.醋酸氯地孕酮(chl or madi noneacet at e)药典2000年二部p1037。

  9.左炔诺孕酮(levonorgestrel)药典2000年二部p107。

  10.炔诺酮(noret hist erone)药典2000年二部p420。

  11.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绒促性素)(chori onic gonadotro-phi n):药典2000年二部p534。促性腺激素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46。激素类药。用于性功能障碍、习惯性流产及卵巢囊肿等。

  12.促卵泡生长激素(尿促性素主要含卵泡刺激fs ht和黄体生成素lh)(menotropi ns):药典2000年二部p321。促性腺激素类药。

  三、蛋白同化激素

  1.碘化酪蛋白(iodi nat edcasei n):蛋白同化激素类,为甲状腺素的前驱物质,具有类似甲状腺素的生理作用。

  2.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nandrol onephenyl-pro-pi onate)药典2000年二部p365。

  四、精神药品

  1.(盐酸)氯丙嗪(chl orpro mazi ne hydrochl ori de):药典2000年二部p676。抗精神病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77。镇静药。用于强化麻醉以及使动物安静等。

  2.盐酸异丙嗪(promet hazi ne hydroc hl ori de):药典2000年二部p602。抗组胺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64。抗组胺药。用于变态反应性疾病,如荨麻疹、血清病等。

  3.安定(地西泮)(di azepam):药典2000年二部p214。抗焦虑药、抗惊厥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61。镇静药、抗惊厥药。

  4.苯巴比妥(phenobarbit al):药典2000年二部p362。镇静催眠药、抗惊厥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3。巴比妥类药。缓解脑炎、破伤风、士的宁中毒所致的惊厥。

  5.苯巴比妥钠(phenobarbit al sodi um)。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5。巴比妥类药。缓解脑炎、破伤风、士的宁中毒所致的惊厥。

  6.巴比妥(barbital):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27。中枢抑制和增强解热镇痛。

  7.异戊巴比妥(amobarbit al):药典2000年二部p252。催眠药、抗惊厥药。

  8.异戊巴比妥钠(amobarbit al sodi um):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82。巴比妥类药。用于小动物的镇静、抗惊厥和麻醉。

  9.利血平(reserpi ne):药典2000年二部p304。抗高血压药。

  10.艾司唑仑(est azol am)。

  11.甲丙氨脂(meprobamat e)。

  12.咪达唑仑(mi dazol am)。

  13.硝西泮(nitrazepam)。

  14.奥沙西泮(oxazepam)。

  15.匹莫林(pe moli ne)。

  16.三唑仑(triazol a m)。

  17.唑吡旦(zol pi de m)。

  18.其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五、各种抗生素滤渣

  抗生素滤渣:该类物质是抗生素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三废,因含有微量抗生素成份,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后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但对养殖业的危害很大,一是容易引起耐药性,二是由于未做安全性试验,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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