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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7-02 生效日期: 2011-07-02
发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文[2011]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日

  


   郑州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有效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科学合理地组织城市交通,缓解城市交通紧张状况,规范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城市实施“畅通工程”的要求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四条  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除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编制阶段

  第五条  交通影响分析(评价)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分析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两个阶段,并分别编制《交通影响分析意见书》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三章 编制范围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需要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范围:

  (一)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容积率大于3.5的居住类项目,容积率大于4.0的商业开发项目均应进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分析;对于区域路网密度小于12千米/平方千米并且区域路网难以增加及交通服务条件较难改善地区的建设项目,容积率宜控制在8以内,并加强交通承载力能力分析。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控制指标依法进行修改时(如建设规模增加30%以上的地块),需重新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分析:(1)项目建设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3倍以上;(2)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

  (一)城市核心区(陇海路、嵩山路、农业路和农业东路围合区域),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如商业、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会议中心、旅馆餐饮、医院、学校等)以及超过7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二)核心边缘区(西三环、航海路、中州大道南段、陇海铁路、东三环、龙子湖中二路和北三环围合区域,除城市核心区外),建筑规模超过4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以及超过9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三)中心城区外围(连霍高速以南、京港澳高速以西、郑民高速以北、机场高速以东、南四环以北、南水北调中线以北、须水河以北、西绕城高速以东合围区域以及惠济片区,除城市核心区和核心边缘区外)、边缘组团及重点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2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四)市域范围内,建筑规模超过8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6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五)大型城市交通设施,例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物流中心、大型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设施等。

  (六)在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附近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工程项目以及需要封闭道路的市政工程项目。

  (七)规划部门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及交通敏感地段的建设项目。

  (八)上述项目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扩建。

  (九)其他需要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 第四章 编制内容

  第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分析主要对研究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设施的配置提出布局建议,同时在核算交通承载能力的基础上,对规划土地开发强度提出建议。

  第九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主要分析建设项目建成后对周围交通环境的影响程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交通改善对策,使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和管理要求,避免或减小项目开发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的冲击。 第五章 编制审查第十条 承担编制交通影响分析(评价)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专业交通咨询和规划设计资质。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单位应以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以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则同意的设计方案等为依据,编制交通影响分析(评价)。

  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交通影响分析应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之一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应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作为最终设计方案的主要依据之一与修建性详细规划一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论证,并按照专家审查论证意见核准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的技术要求及评价指标详见本管理办法的附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郑州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准则

  2.建筑物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一览表(略)

  3.建筑物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略)

  4.各等级道路通行能力(略)

  5.机动车交通饱和度和服务水平指标(路段、交叉口)(略)

  6.非机动车路段交通饱和度和服务水平指标(略)

  7.非机动车交叉口交通饱和度和服务水平指标(略)

  

  附件1

  
郑州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准则

  


  一、《交通影响分析意见书》的编制准则

  (一)编制目标《交通影响分析意见书》是在建设项目批出之前进行,其主要任务是从交通影响角度论证建设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确定建设项目停车配建、道路红线控制、出入口位置设置等技术指标,并提出建设项目开发强度建议。《交通影响分析意见书》的主要研究目标应包括:(1)从交通角度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做出评价;(2)以可接受的服务水平为标准,拟定建设项目被允许的最大开发强度建议;(3)从交通角度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包括建设项目的出入口布置、停车配建指标、行人交通设施、公共交通配置和应急车辆通道等;(4)给出接受建设项目实施的外部前提条件。

  (二)编制要求(1)道路交通设施评价及布局:根据相关规范指标及规划用地方案,对道路系统、停车系统、公交系统、步行系统以及各种交通方式换乘系统等交通设施进行评价并提出布局方案;(2)交通承载力分析:根据规划用地布局方案,利用交通模型,预测规划年的交通需求情况,分析各类规划交通设施能否满足未来的交通需求;(3)用地分析:根据交通承载力分析结果,对用地布局及地块开发强度进行评价分析,提出建议。

  (三)附图(1)综合交通设施布局图;(2)停车位需求与供给平衡图;(3)交通流量产生吸引示意图;(4)规划年交通流量分配图;(5)规划年交通设施负荷度分析图;(6)交通组织示意图;(7)用地开发强度建议图。

  (四)附件(1)各类数据收集工作和计算工作汇总表;(2)软件输出结果汇总表。

  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准则

  (一)编制目标《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是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之后,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出之前进行,其主要目的是从交通角度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价,提出调整修改意见。《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主要研究目标应包括:(1)根据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估算其产生的交通总量及分布,评价其对周边道路、行人系统等交通设施的影响;(2)评价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出入口、停车空间、货物装卸点、行人设施、公共交通设施的布置方案和配建指标;(3)评价规划设计方案中的交通组织方案;(4)为解决由建设项目引发的交通问题,设计和推荐适当的交通改善方案,以及估算交通改善的工程费用,为政府确定开发商所承担的费用提供依据;(5)验证和检查建设项目的开发强度是否适合周边交通设施的承受能力。

  (二)编制要求(1)项目背景、性质以及规模说明;(2)确定评价分析的范围和年限;(3)对研究范围内的用地、交通设施现状和规划进行分析说明,并提出现状交通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4)根据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交通模型及交通数据库,按照评价指标要求对评价范围内各评价年限和时段的背景交通、项目新生成交通进行预测,使预测结果能够反映评价范围内交通运行特征;(5)依照交通影响评价的标准指标,评价由于项目建设新增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运行带来的影响程度,并提出交通系统改善措施;(6)评价项目建成后对研究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明确按照推荐措施进行交通改善后新增交通的影响是否可接受,是否需要调整技术经济指标。

  (三)附图(1)区位图;(2)研究范围示意图;(3)用地及道路交通设施现状图;(4)用地及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图;(5)项目总平面图;(6)用地开发前后交通流量对比图;(7)交通改善措施示意图;(8)加载改善措施后流量分配图;(9)交通组织图。

  (四)附件(1)各类数据收集工作和计算工作汇总表;(2)软件输出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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