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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厅等5部门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7-09 生效日期: 2011-07-09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1]1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物价局制定的《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九日

  


   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有关精神,切实解决收费公路超期收费、违规设站(点)等突出问题,确保我区收费公路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物价局、纠风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实施,依法清理,标本兼治,全面规范”的原则,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专项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二、工作目标

  

  

  从2011年6月20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用近一年的时间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对全区收费公路进行全面的核查清理,坚决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加强全区收费公路管理、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确保公路交通事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三、政策依据

  

  

  专项清理工作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

  

  (五)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

  

  (六)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建设贷款实行统借统还政策的批复》(宁政函〔2004〕14号)。

   四、清理内容

  (一)对下列违规设置或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含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下同)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坚决撤销收费站(点),拆除路面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1.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2.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3.已还清建设贷款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

  

  4. 2004年11月1日后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不含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二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5.1994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之间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平原微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一般公路桥梁长度300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公路桥梁长度200米以上,公路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6.1994年8月31日前批准立项,但不符合当时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公路。

  

  7.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上除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

  

  (二)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

  

  1.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费的,要立即停止收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待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费。

  

  2.对公路收费站(点)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公路收费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要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取消捆绑收费行为。
3.对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点)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能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4.对违规挤占、挪用以及超范围使用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要严格依法追缴,确保其全额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养护管理。追缴资金后,凡具备还清建设贷款条件的收费公路,应立即停止收费。

  

  (三)对下列《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1.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少于50公里。

  

  2.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公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30年。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上述情况中,属于第1种情况的,要限期调整站(点)位置或撤并部分站(点),使站(点)间距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第2种情况的,要调整已批准的收费期限,使累计的收费期限总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规定;对因特殊情况难以按期调整的,由自治区级人民政府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和时限要求,报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

  

  (四)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对通行费标准偏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同时,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确保合法装载车辆通行费负担有所减轻。

  

  (五)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六)对我区出台的有关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解决现行法规制定中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前后规定不一致或不衔接、文件过期等问题,确保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相关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或废除工作,同时提出修改完善相关行政法规的建议。

   五、实施步骤及职责分工

  

  

  专项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6月20日-8月31日),自治区交通运输、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本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清查和核实全区所有收费公路项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全区所有收费公路的清理登记工作,主要是收费公路里程规模、站点设置、收费年限、贷款偿还、收费的使用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全区所有收费公路建设的立项、审批、投资规模、交竣工时间等进行全面的清理复查;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负责对收费公路资金来源、贷款余额、收费资金管理、收费公路还贷情况、收费公路政策执行、收费公路经营权转让等进行清理;自治区物价局主要负责收费公路的政策执行、收费标准、站点设置、站点间距、收费期限、地方出台的收费公路法规文件等清理审核,纠正超期收费、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自治区监察厅、纠风办主要负责清理公路“三乱”行为,对超期收费、违规设置及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检查、收费行为,坚决取缔并追究责任。

  

  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于8月20日前做好全区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的汇总填报工作,并按要求上报。确保调查表填报内容真实、全面,数据准确、翔实。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9月1日-12月31日),各相关部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要求,对现有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收费标准、收费站(点)和收费行为逐一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的各类违规及不合理收费行为、收费项目及收费站(点),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在自治区政府统一组织下抓好整改落实。

  

  第三阶段,检查复核阶段(2012年1月1日-2月29日),配合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对我区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第四阶段,总结完善阶段(2012年3月1日-5月31日),认真总结我区专项清理工作情况,并于2012年4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清理工作总结等有关情况报送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提出规范收费公路发展的长效措施,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标准形成机制,科学确定经营性公路合理回报率,建立健全政府还贷公路收支情况定期审计制度、收费公路统计制度和监测制度,制定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办法,强化收费公路服务质量监管力度,完善收费公路相关法规,通过完善制度、理顺体制、优化机制、强化监管等措施,从根本上确保收费公路科学发展、规范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为确保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成立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赵小平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许 宁  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周 舒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

  

  成 员:沈左权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苏安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魏赤英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自治区政府纠风办副主任

  

  许学民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邬 杰  自治区物价局副局长

  

  张拥军  宁夏公路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开展全区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研究部署各个阶段工作,研究解决清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顺利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许学民兼办公室主任,交通运输厅财务处处长张彪、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基础设施处处长蒋文斌、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处长何天文、自治区物价局收费处处长赵文泓、自治区纠风办正处级纪检监察员王晓东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联系电话0951-6076693。

  

  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县、区)要认真贯彻文件精神,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有效地做好这次专项清理工作。

  

  (二)依法清理,稳步推进。收费公路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跨度大、情况较为复杂,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县、区)要充分认识专项清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严格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好专项清理工作。同时,要把做好专项清理工作与维护正常公路收费秩序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妥善处理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平稳顺利实施并取得实际成效。

  

  (三)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专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组织人员深入研究,妥善解决。同时,要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出台相关措施和地方性规章,加强和规范对收费公路的监管工作,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的建议和意见。

  

  (四)加强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次专项清理工作,通过政府及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及时公布本地区收费公路的有关情况,特别是专项清理工作的政策依据、进展情况以及整改措施和实际效果,正面引导舆论。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或合并的收费站(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经清理依法保留的收费站(点),要按规定公布站点名称及位置、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收费用途、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单位、政府还贷公路的还贷情况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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