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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和“护渔2011”执法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7-12 生效日期: 2011-07-12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渔[2011]7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等工作部署,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海洋捕捞生产秩序管理,保障伏季休渔制度顺利实施,我部决定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和“护渔2011”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和打击非法生产活动情况。宣传贯彻我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的具体行动,整治非法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三无”船舶,渔业安全生产及防台减灾责任制措施的落实,渔船、渔港安全设施配备和船员培训、考试及持证情况检查,今年以来发生的重大事故和典型较大事故,尤其是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处理到位等情况。

  

  (二)伏季休渔情况。应休渔渔船是否全部返港休渔、休渔渔船管理(包括异地休渔渔船)措施、渔船已经交易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分省内、省外)、对违规渔船的查处情况,以及伏季休渔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在黄渤海区还应督查落实制止我渔船进入涉朝韩敏感水域措施情况。

  

  (三)护渔行动开展情况。检查各海区渔政局、各地制定的护渔行动方案及实施情况,重点是60马力以上渔船船名等标识的整治、安全设施、群众举报案件的核查、违法违规行为和违规使用禁用渔具的查处等情况。

  

  (四)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工作情况。重点是执行巡航任务的渔政船航次工作总结,抽查巡航渔政船航行、登临、查处方面的工作记录。结合《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督察各地渔政队伍建设情况。

  

  二、组织实施

  

  (一)交叉检查

  

  为加强相互学习和督促,组织三个海区局开展交叉检查。由三个海区渔政局分管领导带队,采取人员交叉分组方式,分别组成黄渤海区、东海区、南海区检查组,对各海区沿海省(区、市)进行检查。各组组长负责本组交叉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为确保交叉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组设联络员一名,由被检查海区渔政局的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协助组长负责本海区交叉检查的联络、协调等工作。各组人员安排见附件。

  

  (二)督查

  

  各海区、各省(区、市)要加强对本辖区护渔行动的督查工作。我部将派出督查组,到重点地区进行督查。

  

  三、时间和范围

  

  交叉检查时间为2011年6月20日至7月20日,检查组至少应在本组别的2个省(区、市)中选择5个以上重点县(市)和渔港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各检查组与联络员单位协商确定。

  

  督查工作于7至9月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各交叉检查组要以听取省级主管部门和实地督查单位的情况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基层管理人员和渔民座谈会、现场登临检查渔船等方式开展工作。对每个被督查渔港所在渔船的抽查率原则上不低于10%。

  

  (二)各海区渔政局和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准备,认真配合交叉检查组的工作。对确定为督查对象的渔港,当地渔港监督部门要通知在该渔港停泊的渔船所有人持渔船有效证件以备检查。对工作组织开展不力、举报多且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地区,将追究责任机构领导者的责任。

  

  (三)交叉检查组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8月10日前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

  

  附件: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和“护渔2011”执法行动交叉检查安排表

  

  
组 别
人 员 组 成
负责督查单位(地区)
黄渤海区组
组长: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分管领导
成员: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1人
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1名处级干部兼任联络员
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1人
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
东海区组
组长:农业部南海区渔政局分管领导
成员: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1人
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1名处级干部兼任联络员
农业部南海区渔政局1人
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
南海区组
组长: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分管领导
成员: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1人
农业部南海区渔政局1名处级干部兼任联络员
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1人
广东省、广西区、海南


  

  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内部会签单

  

 
标题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护渔2011”和安全生产海洋渔业执法行动
督察工作的通知
主办处
指挥处
拟稿人
李博
负责人
马为军
日期
11.6.13
会 签 意 见



  送文日期:
会签处:渔船渔港处
负责人:
日期:
  送文日期:
会签处:
负责人:
日期:
  送文日期:
会签处:
负责人:
日期:






  送文日期:
会签处:督导处
负责人:
日期:
  送文日期:
会签处:
负责人:
日期:
  送文日期:
会签处:
负责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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