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1998]外经贸管发第7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委直属公司:
为适应国民经济和国内外市场的发展,促进外贸出口的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对外贸易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22号)的有关外经贸部职能、职责的规定。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的暂行办法》
附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报、下达和组织实施的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民经济和国内外市场的发展,促进外贸出口的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对外贸易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国办发〔1998〕122号),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归口统一负责出口商品配额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管理实行出口配额的商品目录;负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各部委直属公司的出口配额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目前实行计划配额和主动配额(统称出口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含各种贸易方式)。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商品、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以及供应港澳地区鲜活冷冻商品另按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配额计划的编报
第四条 经外经贸部批准具有有关商品出口经营权的各类企业对本企业拟出口的配额商品提出数量建议,报所在地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各部委直属公司直接报外经贸部。
第五条 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将本地所属企业出口配额数量建议汇总、平衡后,按外经贸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外经贸部。
第六条 外经贸部根据国民经济和出口商品发展战略的要求,以及国内外市场的供求情况,对各地、各部委直属公司提出的配额数量建议进行汇总、平衡,编制全国出口商品配额计划。其中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别重要商品,外经贸部按国务院部委分工向有关综合经济部门提出出口建议数量,经综合经济部门综合平衡后确定出口总量,外经贸部按确定的出口总量编制具体配额计划。
第三章 配额计划的下达和调整
第七条 根据各地和各总公司的出口情况、配额使用情况、出口效益、收汇、国内外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外经贸部将其编制的全国出口商品(包括国家确定的特别重要商品)配额计划下达给各地外经贸部主管部门和各部委直属公司,并定期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八条 各地方外经贸部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出口商品配额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将外经贸部下达给本地区的出口商品配额安排下达给有关企业(以下称“二次分配”),同时将安排下达情况报外经贸部备案;督促和检查本地区配额的使用情况;根据需要协调本地区配额的调整;统计和了解本地区配额商品的出口情况。
第九条 各部委直属公司如将本公司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给子公司和二级分公司(以下称“二次分配”),分配方案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十条 外经贸部根据国民经济的政策导向、国内外市场情况和外经贸出口整体发展的需要,对各地、各部委直属公司的“二次分配”提出分配原则和规则,对违背者有权否决。
第十一条 外经贸部对配额的调整引入激励机制,根据各地、各部委直属公司的出口情况、配额使用率和配额商品的出口效益进行配额的调增或调减。
第十二条 获得出口配额的经营企业如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原因不能完成相应配额商品出口时,将出口配额交回本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地区内进行调剂,或交回外经贸部,各部委直属公司交回外经贸部。外经贸部根据国内外市场情况对交回的配额进行再次安排。
第四章 配额使用的跟踪与核查
第十三条 各地外经贸部主管部门和各部委直属公司负责配额使用的跟踪核查,密切跟踪了解配额商品的出口情况,按外经贸部要求定期汇总报外经贸部。获得有关商品出口配额的企业要根据其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配额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外经贸部对全国实行配额管理商品的出口情况进行跟踪核查,根据商品、市场等情况对各地、各部委直属公司配额使用情况实行定向检查和随机抽查。据此确定、调整有关商品出口配额安排,其中涉及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别重要商品总量的增减调整需报请国家有关经济综合部门核准。上述核查将尽快与发证机关、海关、银行等部门联网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级外经贸管理部门在出口商品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调整中,要从有利于扩大外贸出口,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出发,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效益和“大经贸”的原则,使配额管理体现动态和激励机制,真正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第十六条 获得配额的企业要用好、用足配额,严禁以任何方式自行转让、买卖出口配额,如出现上述情况,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进行扣减配额或取消配额使用权,直至撤销其出口经营权。
第十七条 配额计划的编制和调整参考进出口商会的有关建议。经营配额商品的出口企业应参加有关进出口商会,自觉接受商会协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