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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西安市老龄委员会关于对老年人实行若干优待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8 生效日期: 2000-06-28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0]76号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老龄委员会《关于对老年人实行若干优待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6月28日 
 
 
关于对老年人实行若干优待的意见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强化人们的尊老敬老意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陕西省实施〈老年法〉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对我市老年人实行优惠待遇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待对象 
  凡居住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有常住户口(部队驻地干休所不要求户口)、年满65岁以上老年人,均属优待对象。 
  外地来西安观光旅游、探亲、暂住的老年人凭当地颁发的优待证可享受本市相应年龄的优待政策。 
  二、优待范围 
  (一)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可凭证享受: 
  1.每日上午8时前可免费进入市环城公园进行晨练。 
  2.农村户口老年人可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免交村提留和乡统筹资。 
  3.游览兵马俑博物馆、华清池和西安城墙可购半价门票。 
  其中65周岁以上离休人员除可享受以上优待外,还可享受: 
  1.免费进入市辖区内各公园(不含园中园和举办特殊活动)。 
  2.免费乘坐市内200路以下公共汽(电)车。 
  (二)70周岁以上老年人除可享受上述65周岁以上老年人和离休人员优待条款外还可凭证享受: 
  1.游览参观半坡遗址、陕西历史博物馆、西安碑林博物馆、西安事变纪念馆、省电视塔可购半价门票,每年老年节可免购登塔票。 
  2.在本市的省级、部属、军区、部队驻地医院和市、区(县)医院就诊看病、免交挂号费(不含专家门诊)。 
  3.孤寡独居老年人凭寿星证、户口本、居委会证明安装有线电视初装费可减交50%(只限一次,已安装过者不再享受)。 
  4.每日上午8时前可免费进入市辖区各公园、体育(场)馆等适合老年人晨练的场所锻炼身体。 
  5.免费进入市辖区内各收费公厕(含个人承包后的收费公厕)。 
  三、优待证件发放 
  上述优待对象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老龄委分别颁发“寿星优待证”、“老年人优待证”;“乘车证”由市老龄委牵头,按照方便老年人的原则与市公交总公司另行规定发放办法。 
 
 
西安市老龄委员会 
200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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