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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8-19 生效日期: 2011-08-19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11]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天津市清理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统一组织清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

  二、清理范围和任务

  清理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六类文件:

  (一)地方性法规

  (二)市人民政府规章;

  (三)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项的意见》(津政发〔2011〕20号)等规定,对内容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凡内容与《条例》等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进行处理,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矛盾。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对内容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三、工作步骤

  清理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8月20日前)。组建清理工作机构,组织工作人员培训。

  (二)初步清理阶段(2011年8月21日至9月10日)。市有关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审核汇总阶段(2011年9月11日至9月2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有关部门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汇总后,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四)提请审议阶段(2011年9月21日至10月1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清理意见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报告全市清理工作情况。

  (五)汇总上报阶段(2011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清理结果后,将此次专项清理中予以废止和修改的结果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同时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将清理结果(包括清理工作总结、废止文件目录、修改文件目录)在2011年9月20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法制办联系电话:

  83606947,电子邮箱:shenhebeianchu@sina.com)。上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上述要求汇总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专项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工作原则。地方性法规由草案提出单位提出初步清理建议;市人民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市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市和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理。

  (二)与《条例》等征地拆迁制度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要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处理。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要坚决予以废止,确有必要修改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尽快修改。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各区县、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做好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天津市清理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天津市清理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舒长云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矫 捷 市法制办主任

  吴延龙 市国土房管局局长

  成 员:崔 朝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连庆 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姚来英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兰强 市建设交通委副主任

  许 南 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

  雷颖君 市法制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雷颖君兼任。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清理工作完成后即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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