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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8-17 生效日期: 2011-09-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建设发[2011]192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建管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有序推进我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我厅统一制作了《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自2011年9月1日起启用。

  二、《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编号数字共19位。其中:前6位数号码代表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0位数号码代表核发机关,按照行政区划代码后4位执行,如我厅为0000、杭州市建委为0100、桐庐县建设局为0122;11-14位数号码代表意见书发放年份;15-19位数号码代表意见书发放序号。

  三、《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由我厅统一印制,请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来我厅领取,并做好登记发放工作。

  联系人:王伟军(0571-87055123)

  龚一心(0571-85156445)

  附: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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