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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通知》(黑编〔2011〕56号)、《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联〔2011〕4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管通知的通知》(哈政办综〔2011〕58号)精神,自2011年9月1日起,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到地方税务机关。征管职能划转后,两税现行政策保持不变,征收和纳税方式暂时不变。广大纳税人要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全市各级地税机关要依法履行税收征管职能,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特此公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