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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9-05 生效日期: 2011-09-05
发布部门: 文化部
发布文号:

  一、营业性演出活动申报材料规范

  (一)申请资料:规范填写《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和《演出活动承诺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人员资料:

  1. 演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应当列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家或地区、有效身份证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指: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外籍演员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

  2. 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者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3.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

  4. 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或是监护人与文艺表演团体签署的书面同意函。

  (三)演出节目内容及其视听资料:申报单位应当提交演出节目单以及与节目单内容对应的视听材料,其中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鉴于演出活动具有艺术二次创作的特点,对于临时组台演出,其所报视听资料可以是已经出版或者曾经演出过的录音录像资料,审批部门以此作为演出内容审核的参考性依据,重点加强演出现场监管。

  (四)场地资料: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酒吧、饭店、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消防部门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或者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消防批准文件以及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五)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材料:资金安排计划书应当含有演出项目的总费用以及演出费、制作费、场租费、宣传费、往返旅费和食宿行接待费等内容;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证明。

  二、营业性演出文书填写规范

  (一)申请人:应当与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

  (二)法定代表人:属于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合法成立的非法人单位,填写该负责人姓名;个体工商户填写经营者姓名。

  (三)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台资)”、“港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四)经营范围: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体演员按照其表演的艺术种类填写,如“音乐表演”、“戏曲表演”、“歌舞表演”、“杂技表演”、“综合文艺表演”等;演出经纪机构填写“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港澳演出经纪机构内地分支机构、个体演出经纪人填写“演出居间、代理业务”。

  (五)住所/营业场所:属于法人单位的称“住所”,非法人的(如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称营业场所。填写与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一致,综合性场所要写明实际使用的楼层及门牌号码,以区别于其它场所。个体演员或个体演出经纪人填写身份证(户籍)上的住址,实际常住地与身份证(户籍)住址与一致的须在括号内注明。

  (六)从业人员:文艺表演团体是指演员,包括演奏人员;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演出经纪人资格的人员,没有经纪人资格的从业人员不用登记。

  (七)注册资本和注册号:填写注册资本应当与工商注册资本一致,非独立核算、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法律规定不需要注册资金的不用填写。注册号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八)单位类别:根据经营内容不同分别填写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

  (九)核定人数:文艺表演团体是指演员,包括演奏人员;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演出经纪人资格的人员,没有经纪人资格的从业人员不计;演出场所是指能够对外售票的实有坐席数或经核准可容纳的观众人数。

  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及备案证明文件印制规范

  (一)填写规范:填写内容应当与文化行政部门实际许可的情况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及时纠正或责令持证人限期变更。所有项目均应当用钢笔、毛笔等不褪色书写工具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计算机打印字体为仿宋,不需要填写的打印6个“※”。

  (二)编号规范: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地区简称(省-市-县/区)加阿拉伯数字编号。正本、副本用同一编号,副本应在编号后用“-”加上副本序号。

  (三)发证日期: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公章以圆弧内下端空白处居中横套“年 月 日”,日期用中文书写。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或遗失补证的在日期的下一行写上“变更”或“补证”两字以作注解。

  (四)有效日期:填写从发证之日期顺推2年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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