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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9 生效日期: 2003-09-09
发布部门: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渝药监人[2003]2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是再次注册的必备条件。取得从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因在有效期内可履行执业药师职责,按照《关于在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国药管人[2001]562号)要求,也必须参加继续教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药监人[2003]97号)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作了新的规定和调整。按照《2003年度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要求,经研究,我局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将分两期举办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训人员 
  1、已经注册的执业药师; 
  2、尚未注册但保留资格的执业药师; 
  3、经认定考试取得资格的从业药师。 
  二、培训时间 
  第一期:2003年10月10-12日(三天); 
  第二期:2003年11月14-16日(三天)。 
  三、报名时间: 
  两期继教学习班报名时间统一定在2003年10月9日全天,学员可根据自己情况选择其中一期参加学习,但必须于10月9日前报名。 
  四、报名地点: 
  重庆医科大学东大楼底楼(重医药学系) 
  联系电话:68485161 
  五、培训费用:学费250元/人(含教材、证书费) 
  执业药师请带上国家药监局发的继教证,2002年通过的执业药师学习时请带上一张一寸照片,从业药师请带上从业药师资格证书。 
  按照文件精神,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从执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报销。执业单位须为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 
 
 
二○○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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