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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塞班承包劳务业务管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8-14 生效日期: 1998-08-14
发布部门: 外交部公安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1998]外经贸合发第54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办、公安厅(局):

  十多年来,我与塞班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发展迅速,目前我国际公司派出的劳务已达万余人,加上通过各种渠道到塞班的中国人4000余人,使中国人已达塞班人口的1/4。外经贸部曾于1996年9月颁发了《关于在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联邦开展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1996〕外经贸合发第617号文),对规范我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对塞班的业务起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一些中国公民交纳了巨额费用后通过一些不法中介机构或“蛇头”到塞班“淘金”,其中一些人到塞班后工作没有着落,生活没有保障,有的被迫到各种非法和不健康的行业就业,有的甚至参加当地黑社会活动,危害当地社会治安,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中国人的形象。国内一些个人、旅游公司和无塞班劳务经营权的公司也以商务考察为名进入塞班招揽业务,严重干扰了我对塞班外派劳务的正常秩序。这些问题引起了塞班政府和人民的不满以及美国政府的严重关注。因此,塞班的一些议员曾几度向议会提出议案,要求立法禁止中国人进入塞班。
  国务院对我与塞班劳务合作十分重视,于1997年10月8日召集有关部委研究专门解决中国与塞班劳务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纪要的精神,1998年1月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全国妇联等单位联合组成调查组赴塞班就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并对如何稳健发展塞班业务提出了建议。根据国务院领导对调查报告的批示,现就进一步加强塞班承包劳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对出国劳务工作的管理从源头上解决”和“重点地区加强管理”的指示精神和塞班的特殊情况,今后对塞班的劳务合作坚持统一由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有向塞班派出劳务经营权的公司经营。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对与塞班劳务合作项目及派往塞班的劳务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查,外事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把关,坚决禁止没有塞班经营权的单位向塞班派遣劳务。

  二、外经贸部要进一步加强对经营塞班承包劳务的企业的监督,实行动态管理,对因违章经营,严格损害劳工权益,对内对外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外经贸部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中止对塞班承包劳务经营权以至取消对外劳务经营权。现根据现有公司在塞班的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作风,对在塞班从事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经营公司进行调整,名单见附件。

  三、各经营公司要严格遵守我国与当地的有关法律规定,不得违章或违法经营。经营公司须直接与塞班雇主商签合同,严禁与中间商签订代理合同或劳务合同;不得搞挂靠经营,所签合同条款要严谨,应符合我国和当地有关法律规定,出现劳资纠纷时,经营公司须根据合同及当地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经营公司必须与派出的每位劳务人员签订履约保证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经营公司必须凭外经贸部的批文到有关外事办或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劳务人员办理出国手续。

  四、各经营公司要加强对派赴塞班的劳务人员的选拔、培训、派遣和派出后的管理,尤其要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和道德观念教育。

  五、以探亲、求学、旅游及商务考察等事由申请赴塞班的,有关外经贸委、外事办和公安机关要严格把关,如有疑问,可请塞班中国经济发展协会协助予以核实。

  六、塞班中国经济发展协会在外经贸部和我驻美使领馆的领导下,加强对在塞班的中国经营公司的管理和协调,督促公司守法经营,切实保护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我驻美使领馆和国内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各地区的外经贸、外事及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塞班劳务合作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以保证塞班劳务业务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外经贸部。
  塞班中国经济发展协会联系电话:(1-670)2355269,传真:2353386

  附件:如文
 
  附件 在塞班开展承包劳务业务的的公司名单
 
  1.中国吉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中国上海外经集团公司
  3.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上海公司
  4.上海轻纺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5.中国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6.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7.中国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8.广东省对外劳务经济合作公司
  9.中国广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0.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1.天津立达国际劳务工程公司
  12.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3.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4.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5.中国泉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联泰厂)
  16.中国广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7.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非制衣)
  18.吉林国际人才交流公司(仅限嘉隆厂)
  19.中国西安国际经济贸易公司(仅限联合厂)
  20.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仅限马里亚纳制衣厂)
  21.宁波国际合作集团公司(仅限联泰厂)
  22.上海海程经贸发展公司(仅限联泰厂)
  23.宁波市进出口公司(仅限和伟厂)
  24.中国华西集团公司(非制衣)
  25.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非制衣)
  26.深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7.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非制衣)
  28.哈尔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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